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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计划》
 
 
第四篇 计划管理
 
 
第一章 计划体制
 
 
第一节 管理权限
 
 
  计划管理权限同行政体制基本一致。哈尔滨市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是省辖市,工业生产
计划和建设项目由主管局组织所属单位提出计划草案(当时市不管县,各区也不管计划)或
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市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审查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向松江省
人民政府申报,再经省报请东北人民政府(1951年改为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下达。纳入计
划的生产指标和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
  “一五”计划时期,实行过省辖市和直辖市两种体制。1953年哈尔滨改为中央直辖市,
1954年的各项计划草案直接向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管)申报批准。1953年7月,在中共中央
东北局批复中共松江省委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哈尔滨市划为中央直辖市后对若干问题的处
理意见的报告中,对省市关系提出了要求:“市编制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林、工矿区的生产、
生活资料的需要以及对土副产品的收购等。并要通过签订联系合同、召开定期计划平衡会议
和产销会议等多种形式以及建立经常交换意见、交换情况的制度,使计划更好地衔接起来。”
1954年8月,由于大区机构撤销,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哈尔滨又改为黑龙江省的省辖市,
计划管理权限改为省辖市体制,1955年后的各项计划需上报省计委批准下达。
  “二五”计划时期的计划管理权限变化较大。前三年在“大跃进”的形势下,中央下放
的权限较多,后两年因为进行经济调整,又集中到中央和中央局较多。1958年中共中央针对
计划体制存在集中过多和控制过严的问题,提出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在
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7
月,省计委在《组织编制和执行1959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
中提出:从1959年起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双轨制计划体制,实行由地区负责
综合编制本地区(包括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由地
区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双轨制计划体制的规定和省计委的《具体办法》,哈尔滨市制定
了《1959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编制办法》(草案)。计划体制在办法中规定:各县负责平衡安
排本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并综合本地区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计
划;各区负责平衡安排本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各局负责平衡安排所属企业、事业
和主管行业或事业的计划。市计委负责全市各县、各区、各部门之间的平衡安排,并综合汇
总编制全市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规定:凡需要国家、省、市平衡的,对国
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指标,均由市进行管理;凡是各县、区可以自行安排或可以经过
协商安排的计划指标,均由各县、区进行管理;市直各局负责市管理的计划指标的具体安排,
组织行业内部的协作和市管理产品的差额调拨工作;市计委会同各局进行综合平衡和组织必
要的县、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协作。此期间,国家还规定实行“两本帐”的办法,市的第一
本帐是省的第二本帐,市的第二本帐是区、县、局的第一本帐,形成层层加码,出现了不按
经济规律办事,盲目追求高指标的倾向。
  1961年1月,中共中央在总结三年“大跃进”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大权独揽,小
权分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出了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强调集中统一,把经济
管理大权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委三级,并提出“最近两三年应当更多地
集中到中央和中央局”。还指出:“必须执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的方针,不得层层加
码”。从此,哈尔滨市取消了计划上的两本帐,缩小了市管权限。对工业的总产值,主要产
品产量,农业的主要农产品产量,基本建设投资和建设项目,商业的主要商品收购与供应,
财政收支,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工业、交通、建筑业的成本等30多
项计划指标,由省统一管理。1958年国家和省下放到市管理的哈尔滨电碳厂、哈尔滨电表仪
器厂等16个工业企业和林业企业、粮食企业陆续收回。
  三年继续调整时期,继续执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1963年3月,国家计委下发试
行的《计划工作条例(草案)》又进一步重申“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9月,在中
共中央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期间,会议决定哈尔滨市同天津等大城市一样实行计
划直列。11月,国家计委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下发文件,从1964年开始将哈尔滨市
的工业生产、基本建设、物资调拨、主要商品分配、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财政预算等六项
指标在省的计划中单独列出,同时上报中央,由中央和省共同安排,实行中央和省双重领导,
以省领导为主。这次计划直列虽然没有扩大经济管理权限,但直列后,国家和省在分配物资、
投资、财政等各项指标时,都给了哈尔滨市适当的支持与照顾。此期间(1964—1966年),
哈尔滨市的经济发展明显加快,全市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25.4%,上缴国家利税平均
每年增长11.5%。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下终止了计划直列。
  “三五”和“四五”计划时期,由于批判“条条专政”出现了条块矛盾。这十年,国家
曾经多次对计划管理体制提出有关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一方面坚持中央
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国家统一计划的实施,另一方面又要扩大地方管理权限,调动地方的
积极性。哈尔滨是省辖市,仍然执行省在各时期的规定,各项计划都要向省申报,由省进行
平衡,经过批准下达。哈尔滨市无权增加或减少,不能进行市的综合平衡。用市机动财力安
排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要在省下达给市的自筹投资规模范围内,按项报省审批。职工人数和
工资总额控制在省,主要物资的分配和主要商品的调拨,要向省申请,财政收支按省下达的
指标执行。
  1980年起,计划管理体制逐步进行改革。1984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向中共中央和国
务院呈报了《关于将哈尔滨市作为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实行计划单列的请示报告》,10
月5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的报告,批准哈尔滨市从1985年开始恢复计划单
列,并赋予相当于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11月10日,国家计委批转了黑龙江省计委和哈尔滨
市计委《关于报送哈尔滨市计划单列划转主要计划指标基数的报告》,并转发到国家有关的
部、委,作为安排哈尔滨市计划指标时参考。自筹基本建设计划指标以1984年计划为基数;
劳动工资和物资分配计划指标以1984年初下达的计划为基数;科技三项费用和大专院校毕业
生分配计划指标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由财政部会同省财政厅、市财政
局协商划转基数;信贷收支计划指标由省、市分行同中央各总行商定划转基数;对于工农业
生产、科学技术、文教卫生及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计划不划转基数。对省属下放企业指标的
划转原则,经省、市计委商定,下放一个划转一个,主要划转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额度、劳动
工资、科技三项费用等基数,生产指标、基本建设投资指标另行衔接。省、市工业部门内部
调拨的工业品以1984年计划为基数。省管物资仍由省统筹安排。已划转的主要计划基数有:
国家预算内的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投资控制指标为1000万元,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控制指标为
5000万元;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划转22种,随后又另加煤炭(包括工业和民用)、工业燃料油
两种;主要商品收购、调拨计划指标18种;地方外汇分成指标200万美元;科技三项费用220
万元;国家教委和其他部委分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计划占全省30%;职工人数划转基数
为35.6万人,工资总额为3.5亿元,工业企业年全员劳动生产率11258元,技工学校招生
1600人。1984年全国计划会议还决定安排给哈尔滨市一次性扩权外汇额度5000万美元。
  由于主要计划指标基本划开,从1985年开始实行了计划单列。1985年9月,国家体改委
和国家计委在沈阳召开工作会议,专项讨论了计划单列工作的有关问题。会议向国务院提出
的《关于继续落实和完善七城市计划单列工作的报告》,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到有关省、计
划单列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市政府针对完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省属下放企业有关指标的划
转,以及财政基数划分的遗留问题等向省政府提出了请示报告。1986年5月,国家体改委和
计委在武汉市召开了七城市计划体制改革研讨会,又一次讨论了计划单列有关问题。这些对
于哈尔滨市计划单列工作的全面落实和逐步完善,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哈尔滨市实行计划单列后,享受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直接参加全国性的各种经济活动,
在国家的计划中单列户头,有权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内统筹安排市的经济计划指标。在推
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中体现了诸多优惠。安排主要工业产品生产指标和需
要向国家申请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在上报省计委和省有关厅的同时,可以直接上报国家
计委和国家有关部;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除在计划上得到适当照顾外,可以同省一起直接参
加全国的订货会议;全国统一分配的商品也得到了适当照顾,外汇额度从1985年开始到1989
年共增加扩权外汇额度5000万美元;财政在收入分成比例和专项基金方面也得到了照顾,增
加了自主安排的财力。哈尔滨电机厂、哈尔滨锅炉厂、哈尔滨汽轮机厂增加300万千瓦机组
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哈尔滨石油化工厂年产2万吨苯酐生产能力的扩建,哈尔滨化工热电
厂3.2万千瓦发电能力的形成,哈尔滨亚麻纺织厂爆炸事故后的恢复与改造,哈尔滨依兰煤
气工程年产4万吨甲醇和日供160万立方米净煤气的开工,哈尔滨市图书馆、哈尔滨市广播电
视中心的易地建设等都是计划单列后经国家计委和国家有关部直接批准的项目。“七五”计
划时期还加强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五年共改造18条主要干道,新建28座立交桥,新增日
供水能力10万吨,市区住宅竣工建筑面积1227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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