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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计划》
 
 
第四篇 计划管理
 
 
第一章 计划体制
 
 
第二节 管理形式
 
 
  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因为只在东北地区开始实行计划管理,管理形式不够明确。当时试
编的1951年和1952年工业总产值计划,没有明确区分直接计划和间接计划,只要求按地方国
营、公私合营、手工业和私营工业分类编制,其中手工业的指标是由市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估
算的计划。对于基本建设项目,不论向东北大区财政或省财政申请投资,大小项目都要逐级
上报,经批准后纳入计划。东北大区统一管理和分配的物资只有10种。
  “一五”计划时期,国家逐步明确管理形式。1953年9月,市财政经济委员会转发了国
家计委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年度计划暂行办法(草案)》和中共中央的批示,对管理形式规
定:国营经济实行直接计划,其他经济实行间接计划。对于间接计划具体明确为:合作社经
济由理事会议、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由董事会议确定或按公私合同编制简要计划;资本主义经
济和个体农业、手工业经济由省(市)县的计划部门根据典型调查进行推算,作出比较可靠
的估算性计划。列入国家计划的工业主要产品产量为指令性计划,经过批准下达的基本建设
项目和投资全部按指令性计划管理,1953年起向国家申请统一分配的物资增加到112种;1953
年开始对粮食、食用植物油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开始对棉花、棉布、棉纱实行统购统销,
都按指令性计划管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年末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
指标进行控制。
  “二五”计划和三年继续调整时期,继续按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两种形式管理。工业总
产值,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农产品收购,全部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人数与工资总额都继续按直接计划进行管理。1958年2月,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6个部门的通
知,将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划分为三类,其中第一类是关系国计民生十分重大的商品,由国
家统一分配(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棉布、棉纱、烤烟、食糖等共38种),从1960
年起统一上报国家和省纳入年度计划。第二类是指一部分生产集中,供应面宽,或生产分散,
需要保证重点地区供应,或出口需要的重要商品,共293种,其中除20种商品由国务院管理
外,都由主管部管理。第三类是除一、二类以外的商品。1961年10月,经中共中央原则同意
并批转国家计委党组提出的《关于改进计划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民所
有制企业和事业实行直接计划,对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和手工业实行间接计划。哈尔滨市向国
家申请统一分配的物资,1965年增加到429种。
  “三五”和“四五”计划时期,虽然仍延续国家以前规定的管理形式,但执行时不正常。
基本建设出现了计划外工程,向国家申请统一分配的物资,1972年减少到49种。1971年和1972
年全国出现“三突破”,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增加较多,1974年恢复劳动工资计划,1976年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对职工主管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调转要办理指标划转手续。主要工
业品的调拨,有时管理较严,有时完不成调拨计划。
  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在恢复正常经济工作秩序的基础上,对计划管理形式进行了
许多改革。1983年1月,国家计委发出《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的意见》确定:“逐步实
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三种形式”。从此工业总产值不再
做为指令性的考核指标。1984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
放活”的精神,国家计委制定了《关于改进计划体制若干暂行规定》,又进一步提出适当缩
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活动实
行指令性计划,对大量的一般经济活动实行指导性计划,对饮食业、服务业和小商品生产实
行市场调节。规定主要农副产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但对粮食、棉花、油料、烤烟、生
猪、二类海水产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副产品的收购和调拨,按数量、品种、质量规定
指令性计划指标。1984年起对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指标实行指导性计划。1985年起基本建设的
国家预算内拨款改为贷款的投资、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
外国政府贷款等安排的基本建设,都按指令性计划进行管理。1987年后,随着物资市场的放
开,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计划指标逐年减少,给企业适当留出了一定比例的自销数量。国家
安排的进出口总额和利用外资实行指令性计划,由地方安排的进出口总额和利用外资实行指
导性计划。对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和纳入计划的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实行指令
性计划;对哈尔滨大学,根据社会需要设置专业,招生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对学生
实行自费走读不包分配的制度,毕业生由人事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择优聘用。其他文教卫生
事业都实行指导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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