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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计划》
 
 
第四篇 计划管理
 
 
第一章 计划体制
 
 
第三节 计划体制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哈尔滨市根据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经济体制
改革中,不断深入进行计划体制改革。
  一是逐步缩小了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了指导性计划的范围。到1990年纳入指令性计划
的指标,工业主要产品只剩发电设备、水泥、化学医药等6种;主要商品减少到33种;由国
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减少到23种,取消了废钢铁回收利用的指令性计划,放开废钢铁市场,国
家不再上调废钢铁;统一分配的地方物资资源全部放开。
  二是下放了计划管理权限。基本建设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局和区、
县申报项目建议书,经市计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计委批准立项。小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或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委审批,初步设计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查批准。从1985年起对国
家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实行拨款改贷款制度。对有关人民生活迫切需要的非生产性建
设项目,执行国家计委五个方面不纳入基本建设规模的规定,即第一,用县级机动财力或预
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校建设;第二,用县级机动财力或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县及县以下的医
院、文化站、博物馆建设;第三,用养路费新建、扩建的公路;第四,用城市维护资金安排
的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车辆购置;第五,老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职工宿舍。
同时市规定对投资5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确定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安排;对300平方米以
下的住宅建设项目,下放给企业主管部门审批;300平方米以下的危房翻建由企业自行安排。
1986年3月,又进一步放宽了区、县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管理权限。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5
万元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下,在市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由区、县审批,
报市计委备案。1987年2月,市计委又对区、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管理权限调整为全民所
有制单位投资20万元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仍为投资50万元以下。1988年8月,市计委再次
调整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各局(委)、区、县(市)属全民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建筑面积
1000平方米以下,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500平方米以下投资在30万元以下
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各主管局和区县在市下达的控制指标内自行审查批准。个体基本建
设投资项目,全部下放给各区、县(市)审查批准。1988年8月,对外汇使用计划的管理调
整为用自有外汇进口原材料、引进技术和设备,可直接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手续;用自有外
汇引进智力,改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非计委归口审批的用自有外汇派员出国考察、学
习、业务洽谈,改由各出国归口单位审查批准。
  三是加强了计划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经济调节职能。根据国家计委要求,市计委从1983年
开始,增加了国民收入和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综合物资计划等综合性计划指标,并开展了对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控制与管理。1985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
决定》,成立了市经济调节领导小组,建立了经济调节例会制度。到1987年7月,共召开经
济调节会议32次,研究解决各类问题112项。1987年为适应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需要,在固
定资产投资计划中预留一定额度,用于支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1988年10月,市经济调节领
导小组办公室撤销,日常工作移交市计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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