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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计划》
 
 
第四篇 计划管理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节 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计划完成,历史上实行过许多重要的管理规定。对于基层计划单位的确定,
1952年10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下发的《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规定“国营工业及
地方公营工业的基层计划单位为企业,某些地方公营企业不能编制独立计划或规模很小的地
方公营企业,可以联合几个企业组成公司为计划单位;私营工业和私营商业的基层计划单位
(估算性计划)为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农业、林牧业为专署或县的农林科;水利为工
程建设单位;铁道为铁路管理局;公路为交通厅(局)或运输公司;贸易为商业厅(局)及
省、市公司;合作社事业为县联社”。1963年国家计委在下发试行的《计划工作条例》中,
进一步规定了基层计划单位:“一般是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独立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
和国家的基层管理机关。”1982年国家计委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又继续明确:
“基层计划单位是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编制计划的独立核算企业、独立经营的事业单位、农村
人民公社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还规定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计划委员会或主管部门确定基层
计划单位的名单。哈尔滨市的基层计划单位一直按国家规定执行。
  计划指标的考核。1963年国家规定对全民所有制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筑业等基
层单位考核6项指标:一是主要产品产量(商业企业是主要商品收购量、销售量或零售量)
和质量(分别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主管机关颁发的标准检查);二是商品产值(商业企
业是购进额、销售额或零售额);三是工资总额;四是职工总数;五是成本或流通费降低额
和降低率;六是上缴利润。1981年国家计委、经委、统计局规定,又明确考核工业总产值和
增长率、主要工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等16项指标,其中对企业重点考核产量、质量、利润
与合同执行情况4项指标。1987年在经济体制深化改革中,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计
划指标的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当年由市计委和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起草的《哈尔滨市经济
社会发展重点目标分解负责制实施方案》,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目标分解为75
项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下发到市各有关部门,并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在
市长直接领导下,由市计委和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按主管市长分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
责。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评比,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检查评比的重要依
据。此项制度实行以后,完成计划的好坏与个人利益挂钩,增强了各级领导完成计划的责任
心。
  计划的修改与调整按国家各时期的规定执行。1951年8月,东北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规
定: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除国家命令修改外,不得自行修改,只有下列四种情况
可以修改变更,即一是由于客观原因发生重大事故者(如:天灾、战争等),二是国家投资
减少,影响当年任务完成而无其他弥补措施者,三是国外订货不能按期到达,影响完成任务
者,四是由于领导关系变更影响企业单位增减,需进行部门间调整者(国家的总任务不变)。
其他一律不得修改计划。1953年8月,国家计委又规定“计划一经批准一般不予修改”。允
许计划部分修改和调整的条件:一是由于发现潜在力量可超额完成计划而又适合国民经济需
要时,二是由于政府规定新的任务或对某种需要发生未能予料到的重大改变时,三是由于国外
大宗订货不能按期到达而影响完成任务时,四是根据政府决定,企业领导系统有所改变时,五
是由于其他特殊重大原因,必须修改计划时。1963年国家计委下发试行的《计划工作条例》、
1982年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也都强调计划的严肃性,不准擅自修改或拒不执
行国家计划。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作部分修改或重大调整时,应按管理权限的规定报原
计划批准机关进行审批。
  对专业计划,国家和省也作过一些有关计划执行中的具体规定。基本建设计划,60年代
国家计委要求施工前必须做好准备并提出开工报告,经批准方能开工;70年代国家计委等部
门要求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贯彻“先筹后用,先存后支”的原则,还规定了大中型项目
的标准,按审批权限进行管理;80年代国家计委又规定超过投资概算10%的项目,应当重新
决策。物资计划,对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要求由物资部门统一组织订货。70年代省政府规
定,对列入省管“五小”企业生产计划的物资实行省、地(市)两级分成办法,还对物资协
作规定了具体办法,要求协作物资出市时必须办理出市证明。外经外贸计划,国家要求逐步
实行承包责任制,为鼓励出口创汇,要求建立出口基地或专业厂,并规定了国家、地方和企
业外汇留成比例,逐步增加企业的留成。资金使用计划,1963年国务院决定收取城市三项费
用即房地产税、公用事业附加、工商税附加,1972年国家又决定收取“科技三项费用”。
  计划监督检查。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和“一五”计划时期,按季进行,以后长时间每半年
进行一次。有的年份根据当年情况也对第一季度的计划执行进行过检查。对计划监督和检查,
计划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全面进行。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商、统计等部门也根据本部
门的业务范围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的指标以计划为准,完成计划的口径以统计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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