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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11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复,市政府将市长办公室撤销,成立市人民经济计
划局。在市长直接领导下,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对计划机关规定的工作任务与地方的具体要求
进行工作。计划局的主要任务是:有计划的恢复和发展地方经济,研究与克服市属经济部门
的各种不协调现象,研究地方国民经济计划中的各种结合问题,即地方与国家的结合、城乡
结合、供销结合、公私力量的对比与结合,综合提出地方的经济计划与经济工作总结并指导
市属经济部门的计划工作。
1951年5月28日,根据松江省人民政府指示,市政府决定撤销市人民经济计划局,成立
市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实行委员制,重大的经济计划问题经委员集体讨论后,报市委、市
政府决定。基本任务是:试编哈尔滨市地方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文教、财金(财政金
融)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继续恢复与发展生产力,发展国营与合作社营经济,支持有
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在国家计划总方针的指导下,推动各经济部门的正常发展。
1953年4月,市政府根据松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设新编制机构及原计划委员会名称变
更》的通知,将市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改为市财政经济委员会,既负责财经工作的指导与协
调,又负责国民经济计划的综合编制、下达和统计工作。
1954年,中共中央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的计划性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领导,使计划
工作能够系统全面的进行,于2月1日发出了《关于建立与充实各级计划机构的指示》。市人
民委员会于1955年3月1日决定,撤销市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市计划委员会。基本任务确定
为九项:一是审查市经济部门和文教部门编制的计划草案,综合编制市的国民经济长期与年
度计划;二是检查国家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完成计划的具体措施和意见;三是提出市统一
管理的物资分配计划;四是审查地方财政预算并提出意见;五是审查研究市的重大经济问题,
及时提出必要的措施和建议;六是协助监督市内中央直属企业的计划执行并提出建议;七是
根据上级计委统一颁发的计划方法和规定,结合市的情况提出补充规定;八是经常搜集与积
累资料,及时向上级计委提供计划方面的有关资料和经济情况的分析报告;九是培养与提高
计划工作干部。
1958年8月16日,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复,市人民委员会下文撤销市经济委员会与
市计划委员会合并,组成新的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是根据国家确定的经济建
设方针、政策和指示,在市各部门和区、县编制的长期、中期与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综合编
制哈尔滨市国民经济计划(草案),对工农业生产、商业、城市建设、教育事业、人民生活
方面的重大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市人委提出建议,当好参谋;定期总结分析国
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报告工作。
1966年下半年受到“文化大革命”冲击,1967年1月,市计委“造反”组织夺权,2月成
立市计委接管委员会筹委会。5月12日,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简称市革委,下同)批复同
意成立市计委接管委员会,7月1日,市革委通知撤销市计委接管委员会,一切职能和权限,
由市革委生产委计划组接管承办。1970年7月,市革委生产指挥部(1970年5月生产委改称生
产指挥部)将计划组改称计划办公室。1972年2月,将计划办公室改称计统组。此期间的计
划工作,主要是安排和组织下达国民经济年度计划以及物价、统计、增产节约等工作。
1973年7月11日,中共哈尔滨市委决定撤销市革委生产指挥部计统组,恢复哈尔滨市计
划委员会,职责范围和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制定发展国民经济的长期、中期和年度计划;二
是围绕制定国民经济计划的中心任务,研究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相互间的比例关系和发展
速度;三是研究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妥善安排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四是研究技术进步
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在国民经济中采用新技术问题;五是研究外贸出口商品基地建设的有关
问题;六是研究劳动力资源的利用和城市待业青年的安置;七是研究生产、建设、流通等领
域中提高经济效果的重大措施;八是检查各部门、各区的计划执行情况;九是研究改进计划
体制,指导各区计委的工作。
1983年8月,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计委、经委、科委分工的通知》和《关于对外经济
贸易工作中分工的意见》以及国家计委《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的意见》等文件,市政府
对市计委的基本任务又进一步做了调整。主要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任务和以计
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确定哈尔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确定与调整
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比例关系和经济结构;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对市的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进行计划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
资、环境保护计划。明确了市计委同有关委、办、局的工作分工:一、技术改造要列入市的
中、长期和年度的国民经济计划。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并解决实施过程中
的具体问题;二、引进外资和引进国外技术,凡由省计委审批下达的项目,市计委负责组织
实施,并审查出国人员;凡经省经委审批下达的项目,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审查出国人
员,使用地方外汇时经市计委会签;三、市计委参与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的编制工作;四、科
学技术计划(包括科技发展、技术攻关、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由市科委负责组织编制,经市
计委综合平衡,纳入市的计划;五、财政预算中的生产流动资金、挖(潜)革(新)改(造)
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由市计委会同
有关部门进行安排;六、城市维护费和城建部门的事业经费,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
排,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1985年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增加了利用外资计划、技术引进计划、运
输邮电计划、信贷收支计划、公用事业计划、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计划、自有外汇进口计划。
还增加了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与评估论证。1988年开始编制国土开发、利用、治理和环境保护计划。
1988年5月16日,市委、市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决定将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与哈尔滨市
经济委员会同时撤销,成立新的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三定”(职能、机构、编制)方案,
经过市政府批准于1988年7月1日开始运行。新组建的市计委职能,主要是搞好宏观经济调控
和进行平衡、协调、服务等方面工作,确定的具体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战略和目标。
二、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提出实现计划的重大措施。
三、组织制定地方性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分配政策、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并协同有关
部门推动各项政策、法规的实施。
四、调查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
提出相应的政策和办法。
五、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物价、工资和汇率等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
政手段以及由市直接管理的一部分资金、外汇和物资,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控制和
调节,引导企业正确进行经营决策,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
六、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如经济和社会、经济和科技、经济和改革的关系,产业之
间、行业之间的关系;年度生产建设的协调等。
七、指导各部门和各区、县(市)的计划编制与计划体制改革,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八、审批新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0年2月21日,市委、市政府参照国家机关的机构改革,决定成立市生产委员会,同
市计委合署办公,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在市计委和生产委合署
办公期间,市计委继续行使原职能和任务,市生产委负责组织落实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的任
务(包括在哈的中直、省属工交企业),调查协调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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