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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计划》
 
 
第二篇 专业计划
 
 
第九章 国土开发整治计划
 
 
第三节 水资源开发利用
 
 
  199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国家实行计划用水”的规定,为合理开发
利用哈尔滨市的水资源,将市政供水和企业、事业单位自备地下井水作为全市统一安排的水
资源。市计委按照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上年度生产、生活用水的实际消耗水平及计划年度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情况,经过综合平衡,试编了1990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计划,并做为国民经济计划内容之一,正式下达,由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当年
共安排用水计划指标19043万吨,比上年增长1.35%,其中生产用水13215万吨,大生活用
水(包括居民、饮食服务业等用水)5828万吨,计划用水单位1102个。
  计划执行中,由于不断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和冷却水循环利用较
高的用水户,实行倾斜政策,支持重点需求,基本满足需要;对管理不善,造成“跑、冒、
滴、漏”,无人管理,无用水管理制度的单位,适当压缩了用水指标;对节约用水单位实行
年终奖励;对超计划用水单位,按2—10倍加收超计划用水费。同时,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
重点保证居民生活用水,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到1990年底,实际完成供水量为17891
万吨,比计划节约用水1152万吨,用水计划率达到75.5%,其中工业用水计划率达到97.2%,
城市市政供水人口达到195万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1%。把水资源纳入计划序列,参与国
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加强了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保证了生产、生活及重点项目的用水,
得到了国家计委的肯定,并将哈尔滨市做为全国第一个水资源实行计划管理的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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