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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群团》
 
 
第一篇 工  会
 
 
第五章 参与管理
 
 
第五节 集体(双保)合同
 
 
  1948年,市政府颁布了《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为贯彻“发展生产、繁荣
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调动公与私、劳与资双方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要求
双方签订集体合同。全市公营企业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同企业管理人按照劳动条例的规定,
以工厂企业为单位,双方签定了包括职工劳动条件,职工之任用、解雇与奖惩,劳动保护与
职工福利,厂规要点等内容的集体合同。并经市劳动局登记备案成为集体契约,双方均有遵
守的义务。签订的集体合同的内容条件,适用于企业所有的职工,不论其是否参与合同签订,
也不论其是否是工会会员,都须一律遵守合同。1949年9月,私营企业中少数较大的企业,
以厂为单位,劳资双方也签订了集体合同。多数小而分散的私营企业,则由市总工会会同市
工商业联合会按行业分期分批地组织签订了行业劳资集体合同,内容基本与公营企业合同相
同。1956年,随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各工厂企业把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纳入到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在讨论落实国家计划和生产任务的同时,也讨论落实集体合同中包括
的工资奖励、集体福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然后由工会组织代表全厂职工同企业的
厂长双方签订集体合同。同年,市总工会在全市总结交流了哈尔滨车辆工厂签订集体合同与
检查集体合同执行的方法和哈尔滨亚麻厂怎样起草年度集体合同的经验,使工会组织签订集
体合同工作更加规范化。“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了签订集体合同。
  1980年,全市工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逐步恢复以后,哈尔滨轴承厂、哈尔滨亚麻厂在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中,恢复了签订集体合同。由于合同是厂长代表企业行政,工会主席代表
职工,为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国家计划、技术措施、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等项任务
得到实现而签订的,因此他们把原来的集体合同改称为“双保合同”,使之成为更有企业内
部法规性质的契约。1985年,市总工会党组随着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
总结几年来部分工厂企业在加强民主管理中实行签订双保合同的经验,向市委呈报了《关于
进一步推行双保合同的意见》。市委在下发文件的批语中指出:“双保合同是实现厂长(经
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有效手段,是工会参政议政的有效形式,是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
渠道”,要求市总工会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双保合同的推行工作。同年,市总工会为广泛推
行双保合同,编写和印发1万份《双保合同讲话》宣传讲解材料,供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职工
群众学习讨论,提高对签订双保合同重要意义的认识,举办了双保合同学习班,对基层干部
进行专业培训。还会同市经委、市建委、市商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市推行双保合同的通知》,
要求各区、县、局和直属企业的行政、工会,都要把推行双保合同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加强
具体领导,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争取两三年内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把双保
合同普及开来。
  1986年末,签订双保合同的单位达到1017家,双保合同的内容有了新发展,把提高企业
经济效益指标、企业发展后劲的重大措施、企业上等级、技术改造重大项目、增加职工收入、
改善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以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项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通过双保合同,每
年为职工办几件实实在在的好事,争取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使职工生活逐步得到改善和提
高。1990年,总工会为继续推进和完善双保合同,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民主管
理达标争先”活动中,把推行双保合同的面上数量和企业内部签订的质量,都列为达标争先
的主要内容,推动全市推行双保合同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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