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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红制
1946年6月,市委派民运工作队到老巴夺烟厂、同记商场,发动工人、店员组织工会,
试行签订劳资分红合同。7月19日,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通过的《哈尔滨施政纲领》规定:
“在劳资自愿原则下,实行分红制度,以促进劳资合作,发展生产”。同记商场是股份公司,
解放前就实行分红制,比例是:东股(资本股)62.5;西股(劳股)37.5。西股中按工资
分配,职员1元工资分得3角;店员1元工资分得1角;工友1元工资分得0.5角。讨论签订劳
资合同时,店员、工友认为,老的分红办法忽视劳方利益,特别是忽视下层店员和工友的利
益。他们提出新的分红意见,经劳资代表协商,7月24日劳资双方代表签订了新的《劳资分
红合同》。合同规定:从当年红利中提出20%公积金后,实行东5西5对半分红。西股中取消
职员、店员、工友的差别,一律按个人工资额分配。这种办法仍然体现着高工资的职员多得,
低工资的店员、工友少得。老巴夺烟厂解放前不实行分红制,工厂利润全部为资本家独有。
讨论签订劳资分红合同时,在劳方的要求下,资方作了让步,同意按成品产量分红,以分红
代替工资,并签订了《劳资分红合同》。合同规定:资方得成品产量的95%,劳方得5%。
劳方按等级分到人头。10月,市总工会确定当前工人运动以“分红”代替“清算”。《哈尔
滨总工会工作纲领》提出“实行分红制,适当增加改订工资”。10月19日《东北日报》发表
题为《把分红制普遍化》的社论,指出在私营工厂、商店、服务业应普遍实行劳资分红制,
以推动恢复经济,发展生产。各业工人、店员在工会领导下,很快组织起来,派出代表和资
本家协商签订劳资分红合同的内容、分红比例,分红制很快在全市私营企业普及开来。1947
年末统计,全市有8个行业305家私营工厂的工人与资方签订了分红合同,有305家私营商店
实行分红制。合同的内容大体是:从当年红利中提出10—20%的公积金、公益金后,劳资双
方对半分成,也有东6西4或东6.5,西3.5的。理发业则按当日收入对半分成作为工资形式。
分红制是在搞清算斗争后发动起来的,在劳资矛盾对立,资方无心经营,劳方无活可干,
工厂、商店处于半开半停的状态下,把企业生产经营同劳资双方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调动
了劳资双方的积极性,推动了经济的恢复、生产的发展。面粉、油坊、烧锅等行业在劳资分
红合同签字后,资方托了底,先后购进原材料或外出承揽加工订货,开工生产;工人劳动积
极性有所提高,保证了产量的增加,质量的提高,为工厂增加了利润。各业商店劳资双方签
订分红合同后,双方合作经营,营业迅速好转,一些濒临倒闭的商店也开始复苏。在劳资双
方的努力下,服务业也活跃起来,市场也显得繁荣了。劳资分红合同使资方的利润收入有了
保障,工人、店员的收入也视盈利情况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一般企业的工人、店员年分红等
于3个月的工资,盈利大的企业工人可分得等于一年的工资收入。工人收入多了,有了结婚
养家的能力,“分红立业成家娶媳妇”成了工人中一时的美谈,工会积极为他们操办集体婚
礼。在分红制的推动下,工会组织有了新发展,吸收新会员7000余名。
分红制普及后,在部分工人、店员中滋长了片面的分红观点,他们提出:"有红分红,
无红借红",出现了"吃鸡吃蛋"之争。在资本家方面则出现了造假帐、偷税漏税、抽逃资金
等违法行为,职工称是资本家绕脖子。于是开展了"反绕脖子"斗争,劳资间产生了新矛盾。
1948年新华社发表"二七"社论后,纠正了工人运动中"左"的倾向,劳资矛盾有了缓和,市总
工会与有关方面协商,将分红制逐步改为年终双薪。
二、实物工资
1948年5月,市委将《战时工资标准暂行办法》(草案)交市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这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实行实物工资制,代表们在讨论中认为,这是保障职工生活不受战时
物价波动影响的好办法,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6月1日,市政府决定在公营企业、机关、学
校实行实物工资制,用工薪分代替货币工资,分值随物价浮动。机关、学校由供给制、半供
给制逐步改为工薪制,按职务评定工薪分。工厂企业按工人技术水平分为5个等级,由工人
评议,领导审定。轻工业的工薪分标准是:一等101-125分;二等86-100分;三等71-85分;
四等56-70分;五等40-55分。重工业、化学工业比轻工业提高5分。技术人员比普通工人提
高5分。高级技术人员按重工业标准二等起分,再加技术津贴1/3-2/3。学徒工待遇不少于
普通工人最低工薪分的75%。每分值的含量是:高粮米1.6斤,解放布0.06尺,豆油0.025
斤,食盐0.025斤,煤2.4斤,木1斤。按每月14、15、16日三天物价平均值计算分值,
按月在报纸上公布。每月发给50%的货币、50%的实物券,职工持实物券可到职工消费合作
社按当月分值选购商品。
私营企业职工工薪分的评定,由市总工会与市工商联组织工人、店员代表与资方行业代
表协商,签订劳资集体合同,规定本行业或本厂、本店的工薪分等级及分值含量。铁工业劳
资集体合同规定,工人最高工薪138分,最低86.8分,执行公营企业分值。制油业劳资集体
合同规定,在公营企业分值的基础上,每分增值30%。制粉、印刷、木材等行业的劳资集体
合同规定的分值含量都高于公营企业。商业、服务业的各店劳资协商,双方同意由原货币工
资套改工薪分,执行公营企业分值含量。私营企业的每月分值,由市总工会福利部在每月14
日、30日分期公布。
由于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分值含量不完全一致,调查的物价渠道和公布的时间不同,
故每月公营企业的分值都低于私企的分值。
1948年7月开始实行工薪分时,每分值是2879元,到1949年6月,每分值为8500元,是一
年前的3倍。在物价失控的情况下,实物工薪保障了职工的正常生活,稳定了人心,也起了
抑制物价的作用。
1950年4月,为统一全市分值,由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合会共同负责调查分
值内容的物价,按月统一公布,公、私营企业均按照执行。私营企业的分值含量,根据全市
统一管理的原则,经劳资双方反复协商,逐步作了调整。从1954年4月起,全市实行统一的
分值标准。
1956年全国工资统一改革时始将实物工资改为货币工资。
三、工资调整
1950年3月,按东北人民政府指示,开始对职工工资进行较大范围的调整。这次工资调
整,是按产业实行8级工资制,比原实行的实物工薪制提高了标准,扩大了级差,仍保留实
物工薪的计算方法。市总工会为适应工资调整工作的要求,按上级工会指示,从上到下设立
了群众工资工作机构。市总工会将生产部改为生产工资部,各产业工会增设工资部,基层工
会设工资委员会。工会工资工作的任务是:宣传新工资标准;听取、反映职工对工资调整的
意见;组织职工讨论、评议新工资;代表职工参加联评、审定。按照市委对私营企业工资调
整工作由市总工会负主要责任的要求,市总工会建立了私营企业工薪委员会,在市工薪委员
会领导下,负责指导对私企职工工资状况的调查;对各行业工资水平进行调节;审定调资方
案。这次工资调整面广,公、私营企业,机关,团体,文化教育,医务等各行各业都在调资
范围内。升级面大,幅度高,绝大多数职工增加工资10%以上。个别职工因工作调动,评级
后达不到原工资水平者,执行新级别,保留差额工资。东电公司、铁路工厂等6个企业统计:
有1889名职工调了级,调整后总平均工资为149.7分,提高11%。其中技术工人836名,平
均工资165分,提高13.8%;普通工人632人,平均工资122分,提高12.5%;学徒工69人,
平均工资64分,提高7.8%;管理人员108人,平均工资209.6分,提高6%;企业职员240
人,平均工资133.7分,提高4%。私营企业制粉、造纸、毛织、搪瓷等7个行业的722名职
工,调资后平均工资130.9分,提高13%。
1951年东北人民政府决定,从5月份起,在1950年工资的基础上,为职工增加工资15%。
这次增加工资具有普遍性,对201个单位的统计,有16450名职工增加了工资,原平均工资138
分,增资后提高到168.9分,平均增加22.39%。增加工资最多的是机关的工作人员,增加
36.6%。其次是工厂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增加28%和23.9%,生产工人增加11.3%。
财贸系统增加20.2%。在为工商企业、机关学校增加工资的同时,对把头经营的建筑公司
过高的工资(日工资40-5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实行限制,规定:大工(木、瓦、电、水
暖、架子工)日工资21万元,一般力工14万元,小工9万元,每个工作日按9小时计算。连续
二年的工资调整,职工工资收入有明显增长,而物价也随之不断提高,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
格的上涨,影响着职工的现实生活。市总工会就此作了典型调查,建议在调整基本工资的同
时,应"调整分值内容"。
1952年4月,政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工资调整,这是建国后第一次全国性的为职
工增加工资。4月22日,市劳动局、市总工会联合召开调资工作会议,就调资工作进行了具
体部署。强调按规定为职工晋级增资,特别要作好两部分人的工作,一是工作有显著成绩,
技术有重大进步,对事业有重大贡献的工人、技职人员可在一般增资的基础上再晋一级。二
是对工资等级与现有技术不相称者,可在不降低原有收入的情况下,重新评定级别。鉴于房
租、水电费提价和新定级工人级别低的情况,为职工增加20%的房租、水电补助费。新定级
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低于20%者,可补齐到20%。同年基本建设施工旺季,基建施工单位普遍
存在着不按时、不按工作量给基建工人支付工资的情况,严重影响基建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和
工程进度。市总工会于8月7日就此问题向东北总工会提出情况报告,东北总工会转报东北人
民政府。东北人民政府于9月11日就此发出专题通报,要求有关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纠正,
使问题得到迅速解决。
1950-1952年的3年中,全市工人逐年增加工资。据9个系统的92个企业统计,职工平均
工资1949年为100,1950年为108.5,1951年为110.3,1952年为130.7。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营、地方国营工厂企业继续执行1952年工资标准。市总工
会为教育职工正确对待这一决定,编写了《关于国营和地方国营工厂企业职工中继续执行
1952年工资标准通俗讲话》和基建系统《继续贯彻1952年建筑工程劳动定额通俗讲话提纲》
两套宣传资料,供工会干部向职工口头宣传。7月8日召开8个产业工会、126个基层工会宣传
干部会议,做了专题部署。向职工宣传时着重讲清,1947年前工人一个月的工资只能买135斤
高粮米,194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由110分提高到140分,1950年增加到157分,1951年达到
237分,1952年又普遍提高了30%(包括20%的房租、水电补贴),现在可买到六七百斤高粮
米。同时向职工说明农民的生活现状和安徽、江苏、河南、山东、山西、云南等省1952年冬
以来先后遭受灾情的情况。经宣传教育,广大职工表示,分担国家困难,用积极生产的实际
行动支援灾区,巩固工农联盟。
四、工资改革
195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哈尔滨市有28万国营企业职工参加
了工资改革。这次工资改革,是按产业实行等级工资制,按统一的技术考核标准,实行考工
评级、晋级,取消工薪分制,直接按货币计发工资。工会在这次工资改革中的主要工作是宣
传工资改革政策,听取、反映职工意见,解答他们的疑难问题;组织职工学习技术考核标准,
协助行政组织考工评级;组织职工代表讨论企业工资改革方案,对考工、评级、晋级实行群
众监督。考工评级开始后,各级工会设立了职工接待室、意见箱,接待职工来信来访,听取
他们的意见。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推动工资改革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在这
次工资改革中,全市各业职工各类人员的工资都有较大增长,平均工资比1955年增长17%。
其中工业部门职工增长18.11%,商业部门职工增长19%,文教卫生部门职工增长16.47%,
公用事业部门职工增长21.58%,机关工作人员增长14.61%。据工业系统48个单位统计,
晋级面达32.5%。第一机械系统16个国营大厂统计,晋级人员有7319人,晋级面达49.75%。
1957年开始对新合营企业(在1956年对私营企业改造高潮中合营的)实行工资改革。按
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提高现行工资标准和提高工资偏低职工与私方人员的工资水平,改变
不合理的工资现状。新合营企业现行的工资标准等级复杂,各厂、店间差别较大,厂店内职
工和私方人员之间工资差距较大,实行统一标准难度很大。因此,工会把宣传工资改革政策、
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市总工会干校连续办工资改革短期训练班,有600名工会和行
政工资干部参加学习。各产业工会在业余时间举办工资改革政策讲座,宣传工资改革的方针
政策,解释、回答职工提出的疑问。新合营企业的职工和私方人员普遍认为工资改革没赶在
"点"上,和去年实行改革的国营企业、老合营企业相比吃了亏,低人一等。针对这些思想,
组织讨论座谈,工会干部分片包干,深入到职工家庭做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用对比的方
法算细帐、算大帐,讲清大多数人能提高工资,一些人过去工资较高,这次评不上高等级,
也不降低收入水平。经过宣传教育大多数职工和私方人员接受了工资改革方案和考工评级的
办法。考评的结果是全市新合营企业参加工资改革的职工及私方人员15587人,有10488人增
加了工资,增资面达67.3%,平均月工资由改革前的54.37元,增加到58.51元,平均每
人增加4.1元。人均增资率为工人、店员9.4%,技术人员7.14%,管理人员9.08%,学
徒20.49%,私方人员11.75%。改革中没有增加工资和没有参加改革的职工和私方人员,
按职务参照原工资套入新工资等级标准,高于新标准的部份,做为保留工资同新工资一起发
放。有保留工资的人员中,工业占30%,商业占34%,服务业占51.73%,各业平均每人保
留10.25-13.31元,个人保留最高的达76.63元,最低的仅1元。改革后,缩小了合营企业
与地方国营企业间的工资差别,统一了行业、企业内部的工资等级标准,个人工资水平大体
与地方国营职工接近。在调整等级工资的同时,对补助工资也进行了适当调整,建起了与地
方国营企业大体相同的福利待遇,增加采暖津贴、医疗费、通勤费、工作服等,取消了供给
伙食和年节加餐费,保留了发放毛巾、肥皂、手套等。
1957年,全国对"过去不合理的价格差率"进行调整,帐面上有1万多种商品价格下调,
300多种商品价格上调。价格上调幅度在5-25%之间。价格上调的商品和职工生活关系密切,
对生活水平影响较大,反映也较多。1958年市总工会根据职工的反映,对职工家庭收支状况
作了典型调查,有65%的职工家庭在物价调整后,家庭支出增加5%以上。1958年,新职工
大量增加,对新职工实行新工资标准,分6个等级,最高66元,最低38元。1959年为13.7%
的职工调整了工资,人均月增工资8.30元。1960-1962年,职工工资处于停顿状态,而全市
职工平均工资则处于下降态势。1962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18元,比1957年的757元下降39
元。1963年全国总工会派工作组来哈尔滨发电厂进行调整工资试点,7月4日开始动员,7月
24日结束,调整后全厂职工升级面占36.59%,工资额提高5.1%。试点总结由全国总工会
生产办公室转发全国省、市总工会。试点后调整工资在全市展开,全市有40.1%的职工升
了级,人均月增工资8.2%。此后的二十年间,职工工资处于冻结和下降态势。1975年全市
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平均工资752元,比10年前的1966年的年平均工资792元降低40元。1976年
后群众工资工作又摆上工会工作日程,市总工会连续对职工工资状况作了调查,先后形成
《搞活工资分配形式,可以收到明显经济效果》等四篇专题报告,反映了职工工资现实状况
和职工的意见要求,参与了1977-1984年工厂企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系统职工工资的调整
工作。这些系统的职工月平均增加工资6-10元。1985年实行新的工资改革,实行工资总额与
经济效益挂勾的新制度,企业内部则实行浮动工资、奖励工资,只要全体职工齐心努力,把
企业经济效益搞上去,职工工资与奖金的收入便有相应幅度的增长。1988年全市职工平均年
工资为1762元,是1978年734元的2.4倍。为适应群众工资工作的新形势,1989年市总工会
将生活部改为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转发了亚麻厂工会制订的《群众工资工作条例》。9月,
市总工会、市劳动局联合下发《关于在企业工资分配工作中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试行
办法》。1990年市总工会建立了群众工资工作委员会,制定了《哈尔滨市群众工资工作委员
会条例》,从组织上、制度上加强了群众工资工作,增强了参与工资改革工作的力量。全市
职工年平均工资2071元,是历史最高工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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