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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资合同
1948年5月召开的市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出,在私营企业试行劳资集体合同,以
调整劳资关系,贯彻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方针。6月,市总工会派出工作组,到新华印刷
厂、福生铁工厂、新阳木材厂进行签订劳资合同的试点工作。经过组织劳资双方学习政策,
反复协商,就劳资双方在企业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协议,劳方尊重资方的财产支配权、生产经
营权、雇用与解雇职工权;资方承认劳方有劳动休息权、政治活动权、享受工厂福利权和工
会的监督权。劳资双方还对企业的工资、工时、津贴、伙食、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会活
动等项目达成了具体协议,签订劳资合同,并经政府劳动部门批准生效。合同生效后,在组
织生产、企业管理、生活安排等方面,劳资双方有章可依,避免了争议,激发了劳资双方的
生产积极性,企业经营状况日趋好转。劳资合同保障了劳资双方的权益,减少了劳资矛盾,
为各业职工和资方所羡慕,纷纷提出在本行业、本企业签订劳资合同的要求。于是由职工的
行业工会和资方的同业公会出面,组织同行业劳资双方代表召开劳资协商会议,讨论与签订
行业劳资集体合同。经过反复协商,于1949年内,先后有铁工业、木材业、针织业、印刷业、
麻绳业、中药业、油坊业、旅店业、胰蜡业、染业、鞋业、浴业等行业签订劳资集体合同,
并在1950年4月前分别由市劳动局批准。此后,面粉、造纸、纺织、鞋帽、安瓶、胶鞋、理
发、食品、山海杂货、粮米加工等行业也相继于1950年初签订了劳资集体合同。至1950年6
月,全市有34个行业、1539个企业劳资双方签订了合同。
劳资合同的主要条文,体现了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方针和劳动保险的基本内容,是受
到法律保护的民间协议,也是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依据。这些合同中,针织业和印刷业的较
为完善,是当时的范本。
印刷业的劳资集体合同在劳保与福利一项中规定:“资方应依其经济条件,在可能范围
内,对职工工作的安全与卫生设备逐渐改善。职工因公负伤,医疗、宿、膳费全部由厂方负
担,工资照发;因公残废,但还能做较轻工作者,资方须留厂任用分配适当工作,按原薪发
给。因公致残后不能工作或死亡者,应申请劳动局协议办理之”。
“职工因病不能工作,经医院证明,可给予病假,病假在1个月以内者发给全薪;1个月
以上到3个月者,发给半薪,3个月以上者停薪留职,留职半年为限。厂方应备一般药品以备
急需”。
“职工死亡时,资方可根据经济能力及营业情况,给予2个月至8个月实际工资的丧葬费
或抚恤金,此后工厂采用职工时,其子弟有被雇用之优先权”。
“老年职工如因体弱或有病不能继续工作自愿退职时,应视工厂情况及厂龄,劳资双方
协商给予适当之酬金”。
“女职工产前产后给假45天,3个月以内小产给假15天,3个月以上者,给假30天,发给
实际工资。乳儿哺乳每4小时一次,每次15分钟至20分钟,哺乳期以一周岁为限”。
针织业的劳资集体合同主要条文有:
“因公负伤者医药费由厂方负责,工资照发。因公死亡者,可参照公营劳保条例及细则,
劳资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经劳动局调解或仲裁”。
“月薪职工有病者,须有政府医院之诊断书,患病40天内工资照发,计件工有病者,每
日发给4分(工薪分)工资,以一个月为限,以后停薪留职,重病须给细粮吃”。
“工厂繁忙需加班时,加班1小时给1小时半工资,加班每月不得超过4次,公休日继续
工作,按两日工资计算,计件者一打按一打半计算。但需取得双方自愿”。
劳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改善了劳资关系,有利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也有利于劳
资双方。合同的时效一般持续到公私合营。
二、贯彻法规
1948年6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颁布了《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法大纲》试行草案。
这个草案曾在5月间召开的市二届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过,代表们对草案投了赞成票,并作
出了相应的决议。草案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工时与工资、雇用与解雇、劳动保险等作了具
体规定。8月在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介绍这个大纲时,受到了与会代表的称赞,认为这是中
国历史上第一个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法规。哈尔滨市总工会依据这个法规,发动职工同资方
签订了劳资合同,并依法处理了多起公营企业行政领导、私营企业资本家侵犯职工权利的事
件。有的代表职工起诉于法院,有的申诉于劳动局,维护了法规的尊严和职工的权益。12月
27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实行劳动保险
的企业,建立劳动保险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日常工作由工会劳保部执行。
工厂企业劳保委员会受产业工会劳保委员会和东北总工会领导。劳保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
本厂可以决定的劳保问题,讨论批准职工享受劳保待遇问题,部署、检查、汇报劳保工作。
1949年7月全市登记实行劳动保险的工厂企业36个,登记职工7107人,由他们供养的直系亲
属7553人。1950年为完善工会的劳保工作组织,开始在工会小组设劳保干事,负责对病伤职
工的慰问,调查职工享受劳保待遇的有关事宜。企业工会委员会建立劳保基金审核委员会,
负责审核劳保基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到年末,登记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64个,享受待遇的
职工达20435人,支付劳保基金4136736分(工薪分)。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
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是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机构。当
年全市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78个,享受待遇职工32983人。1953年11月,政务院对劳动保险
条例作了若干修正,扩大了实施范围,提高了待遇。1954年6月,政务院决定劳动保险工作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管理,由劳动部管理的劳保业务移交全国总工会。7月26日市劳动局、
市总工会发出联合通知,通知工厂企业基层单位,原由市劳动局管理的劳保业务全部移交市
总工会管理,有关劳动保险工作事项,统一到市总工会办理。对此,市总工会召开了劳保干
部专业会议,举办了劳保干部培训班,重新学习劳动保险工作方针和劳保条例,进一步明确
劳动保险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方针。各企业工会根据这个方针,对疗养事业(营养食
堂、疗养所等)进行了整顿;对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进行了劳动卡片的检查登记,实行劳
保待遇证制度;对劳保金的交纳、支付情况作了清查;总结交流了防病防伤提高职工健康水
平、提高出勤率的工作经验。年末,全市有112个单位实行劳动保险,享受劳保待遇职工
124130人。企业拨出劳动保险金152亿元(旧人民币,下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350亿元,其中医药费250亿元,病、伤、产假工资82亿元,福利事业经常费18亿元。领取生、
老、病、死、伤、残各项待遇的职工及他们供养的直系亲属达15万人次。1956年经国务院批
准,再次扩大实施劳动保险的范围,商业、外贸、粮食、水利、石油等系统的国营企业先后
被列入。全市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达213个,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141032人。1958年大跃进
年代,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猛增,达到318100人。1959年刮起了一股工会消亡风,1960年起
市总工会承担了市委城市人民公社办公室的职能,工作部门被合并,产业工会被撤销,劳动
保险工作虽没中断,也只能是维持支付的状态。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组织被
“砸烂”,劳动保险工作归政府劳动部门管理。1973年市总工会恢复后,没有恢复对劳动保险
工作的管理。1980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
保险工作的通知》,确定工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劳动保险业务进行督促检查,受理职工申诉,
关心病伤职工。此后,各级工会把劳动保险工作和职工生活工作结合起来统一安排。
三、劳保事业
营养食堂 营养食堂是实行劳动保险后,从1949年开始由工厂企业办起的第一个劳保事
业,是为病伤职工恢复健康而设立的,多数安排在职工食堂的一室或一角,伙食标准高于普
通职工伙食一倍左右,从劳保基金中补助二分之一。在营养食堂就餐的病伤职工,需有医生
诊断并经厂劳保委员会批准,有的企业营养食堂对劳模、先进生产者开放。这种简便的劳保
事业,对职工恢复健康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管理不善,易形成职工轮流吃营养食堂的弊端。
1954年整顿劳保事业时停办。
卫生保健所(站) 卫生保健所(站)是实行劳动保险初期在工厂企业发展起来的劳保
事业。1949年全市有17所,1954年发展到90所,1958年达114所。卫生保健所(站)主要是
为病伤职工进行简单的现场医治,帮助重伤病号安排医院治疗;宣传防病防伤和卫生常识,
后又增加了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提供计划生育用品。保健所(站)一般设医生
1至2名,护士若干人。经常深入车间、宿舍访病访伤,宣传卫生常识。也配合行政部门检查
卫生,对工厂企业卫生设施提出改进意见,举办卫生知识讲座。有时在行政、工会支持下,
举办防病防伤展览。六十年代末,大部分工厂企业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职工医院或医务所。
职工医院 1949年6月11日,市政府设公企职工医院,主要为实行劳保的公企职工进行
医疗服务。1950年公企职工医院划归市总工会领导,后改名为工人医院。1954年市总工会用
劳保经费5亿8千万元(旧人民币)为医院购了新址,增设了病床,扩大了门诊。1955年划回
市卫生局领导。1956年,市总工会和第一机械工业部投资在动力之乡修建了第二工人医院。
在此期间,工厂企业的职工医疗机构有了较快发展,1956年全市有195家工厂企业设有职工
医院,床位508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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