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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妇联组织主要通过处理来信来访的渠道为妇女排忧解难,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950年4月30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妇联在组织教育妇女知法、懂法、
守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同时,依照法律帮助妇女解除不合理的婚姻,配合司法部门
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1953年,在全市开展的宣传贯彻《婚姻法》宣传月
活动中,暴露出一些虐待残害妇女的问题。市妇联抓住有利时机向社会呼吁,向司法部门建
议,使一批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惩处,有力地打击了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势力。《婚姻法》的
颁布,使广大妇女获得了婚姻自主权,越来越多的妇女抵制包办买卖婚姻,依照《婚姻法》
的规定自主登记结婚。“文化大革命”期间,妇联工作中断。1973年妇联组织恢复后,特别
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983年3月,中共中央
书记处在讨论新时期妇女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时指出,妇联要把坚决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作为工作重点。当月,中共中央下发了文件,要求县以上各级妇联都要成立法律顾问机构。
当年11月4日,市妇联设立了法律顾问处,编制4人。同时,从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聘请9名热
心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威望的法律专家、学者、律师为兼职顾问。法律顾问处的宗
旨是依照国家法律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服务。主要任务是协助人民政府向广大妇女进行法制
教育;接待妇女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代书、出庭代理、
辩护和向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提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对有关妇
女权益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法律顾问处成立后,立即投入到以维护妇女
儿童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月活动中,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规定每周星期二为法律
咨询服务日。宣传月中,揭发检举出一些拐卖、强奸妇女,虐待妻子,不赡养老人,干涉婚
姻自由,溺、弃婴儿和虐待生女孩的母亲等问题,市妇联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
状,出庭代理、辩护、诉讼外调解等服务,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月
结束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转向经常化、制度化。1986年,法律顾问处收案代理18
件,是1984年的1.6倍。
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市妇联培养了自己的兼职律师。1985年12月,经黑龙江
省司法厅考核批准,市妇联法律顾问处干部曲虹、郭秀琴获得律师资格,成为哈尔滨市妇联
系统第一批获律师资格的妇女干部。她们充分行使妇联团体干预和法律监督的权利,形成自
己独特的维权工作风格。她们在赴呼兰县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时,发现农村妇女胡某因生女孩
惨遭丈夫虐待,又加上父母双亡,感到无路可走,便卧轨自杀(未遂),后精神失常。为了
维护胡某的权益,曲虹和法律顾问伍增荣律师为胡某做代理人。她们深入调查,掌握了被告
犯罪的确凿证据,依法为胡某起诉。法院判处被告虐待罪有期徒刑2年。
为了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做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市妇联对在恋爱、婚姻、家庭
问题中妇女儿童受害致死的98个案例进行了重点调查剖析。这些案件中因婚后受歧视、被虐
待致死的27件,其中自杀23件,被杀4件;干涉婚姻、大办婚事致死的5件,其中自杀2件,
他杀3件;喜新厌旧或第三者插足致死的3件(自杀1件、他杀2件);恋爱中发生两性关系被
男方抛弃后自杀的37件;儿童被残害致死的3件;其他原因23件。为引起方方面面的重视。
同时将调查报告上报全国妇联、黑龙江省妇联、中共哈尔滨市委。经市委转发到各区妇联及
有关单位后,引起各方面极大的关注,为进一步做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提供了依据。
1987年,市妇联与道里区妇联联合召开了典型案例发布会,公布了某某用螺丝刀将怀孕7个
月的妻子腹部刺伤7处,致胎儿死亡的伤害案件。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某某伤害罪有期
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1987年7月,市妇联主任王竞等23位市人民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
议案,建议制定哈尔滨市保护老人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授权市政府,
市政府责成市妇联与市老龄委共同起草了《哈尔滨市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1988年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若干规定》,
并于同年3月28日颁布,1989年4月1日施行。《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后,市妇联下发了《关
于认真学习宣传落实〈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妇联组织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做
到广为人知。1989年2月,市妇联党组又下发了《关于深入宣传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活
动方案》,要求各级妇联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时掀起一个深入基层视察维护妇女
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广泛宣传《若干规定》的热潮。“三八”节期间,各区、县(市)妇联
在主要街道张贴标语、大字块832条,设宣传板300余块、宣传站235个,出动宣传车11辆;
还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及举办法规咨询、知识竞赛、案例分析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广泛
宣传《若干规定》。1990年4月4—6日,市妇联邀请哈尔滨市人大、市纪检委、市总工会、
市劳动局、市老龄委、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一同深入到工厂、街道,检
查学习、宣传、落实《若干规定》的情况。哈尔滨水泥厂全面认真落实《若干规定》,投资
360万元为老人、妇女和儿童增加服务设施,新开发了十几个项目,创利70多万元,还为73
名编余女工安排了适当的工作。水泥厂的做法得到了充分肯定。《若干规定》实施后,在激
发女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生产,调整家庭关系,稳定社会生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道
里区正阳河街妇联与公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对所属地区有不孝敬老人、打骂妇女等侵权
行为的人,视情节按《若干规定》进行教育和罚款。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推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工作,市妇联取得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于1989年6月建立了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哈
尔滨市妇联接待站,双方签定了合作合同。一年间,共收案19件,其中刑事案件3件、民事
案件16件。市妇联接待站的两名兼职律师出庭代理辩护,为当事人伸张正义,维护了妇女的
合法权益。1989年1月,李某某(女)与仲某离婚一案,经一审判决李某某抚养婚生男孩,
自行解决住房,仲某每月承担30元抚养费。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市妇联
接受了李的委托,代理诉讼。经了解,李与仲原在同一单位工作,1983年单位分给一屋一厨
住房,同年将房子兑换到省委党校,承租人落了仲某的名字。在一审诉讼期间,仲某把承租
人改成他父亲的名字,致使一审法院认定住房由仲某之父承租。市妇联在获得了大量证据的
前提下,在法庭辩论中提出离婚要照顾无过错一方,要保护妇女儿童利益,住房应由李某某
居住。二审法院采纳了市妇联的意见,判决住房由李携子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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