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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税收》
财政
【市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
从2004年10月起,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对市直383个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2.6万名职工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8万元。
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市财政局作为市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每月将各单位已统发工资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据传递给代发银行,与此同时,各单位还将用自有资金或预算外资金发放的奖金和补贴,合并到工资总额之内一并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全部税款,并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全部税款与代发银行已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差额部分的税款。代扣代缴加强了市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源头控制,保证了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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