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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规定》,从6月1日开始实施。11月,市、区财政将基本医疗救助金通过商业银行按季拨入低保人员的低保金存折。基本医疗救助实行分类限额补贴,A、B类每年人均补贴120元,C、D类每年人均补贴80元,E类每年人均补贴50元。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人员,持低保证到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可享受免收挂号费,减免门诊诊察费50%、处置费10%、单项价格百元以下的辅助检查费10%、单项价格百元以上的辅助检查费20%、住院床费15%,对26种疾病手术实行最高限价收费等救助政策。大病医疗救助,需持低保证到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救助标准是:“三无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其他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市、区两级按6:4比例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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