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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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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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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建账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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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财政局会同国税、地税、审计、工商部门联合印发了《哈尔滨市建账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总账、现金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实行建账监管,对未办理建账监管注册登记手续的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不得进行会计报表验证,出具审计报告;工商部门不年检;税务部门不售发票;财政部门不售收费票据和收据。至年底,全市已对3.1万余个单位的监管账簿进行注册确认登记。
(吕运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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