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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和《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在实行或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团体和市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购房时一次性或分次发放住房补贴。经测算,2001年,哈尔滨市的基准补贴额为825元,年工龄补贴额为6.5元。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办法,公积金缴交比例定为职21232资总额的40%,其中25%单位缴交,15%职工个人缴交。《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对效益较好的企业,新职工可以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老职工可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以量力而行;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在状况好转后逐步实行;新建的企业,要同时进行住房管理社会化和分配货币化改革;企业可以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鲍春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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