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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四篇 地方审判机关
 
 
第三章 刑事审判
 
 
第五节 刑事二审案件
 
 
  1946年哈尔滨地方法院(人民)是第一审法院,当时无上级人民法院。为防止错案,以
再审形式代替二审。即当事人对刚宣判的判决或裁定如不服即可申诉,由本院另换审判员再
次审理,这一程序曾起到了保证案件质量的作用。
  1953年,道里、东傅家、西傅家、南岗、太平、香坊等区人民法院相继建立,市法院开
始审理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刑事案件。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
《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
下达了诉讼程序,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实行公开、陪审、辩护、合议等审判制度。特别是1955
年,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市法院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全面实
施法律赋予的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导等各项职能,从而有效地保证
了刑事案件的质量,充分发挥了第二审刑事案件的监督、指导作用。1953—1956年,平均年
审理上诉案件103件。此间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案件多,上诉改判的案件及原判事实不清
发回重审的案件少。
  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后,由于受“左”的影响,有些审判制度难以执行,有的办案人员
不敢强调依法办案或被告人不敢上诉等原因,二审刑事案件急剧下降。1957年为228件,1958
年为123件,1959年为39件。1960年,因市辖区变更,增加了两个基层人民法院,二审案件
一度增多,共42件。1961年又下降为27件,1962年22件,1963年32件。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法制遭受到严重的破坏,最初还受理了极
少数上诉刑事案件。1966年8件,1967年初3件。1967—1973年法院恢复以前,无上诉案件。
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上诉刑事案件依然很少。经二审审理的,
也是维持原判的多,改判的则多是加重了原判刑期,也有个别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刑过重
而发回重审的案件。1977年,全市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还未完全走上正规,一些人仍心有
余悸,所以上诉案件仍然很少,仅有5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拨乱反正,解除了司法工作上的禁区,加强了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提出司法机关办案要忠实于法律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
使审判工作开始摆脱“左”的思想束缚。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有了更加全面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恢复了各项审判制度,全市两级法
院刑事二审案件急剧上升。1978—1990年,市法院共审理二审刑事案件2230件。(1)维持
原判的案件1488件,占结案总数的66.7%。其中:1980年维持原判占57%,1985年占77%,
1990年占67.2%。(2)发回重审的案件213件,占结案总数的10.3%。其中,1980年占
14.6%,1985年占9%,1990年占10.9%。二审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多数是原判事实不清;
也有程序不合法,影响正确判决的;还有经二审查清了事实直接判处的。(3)改判的案件
288件,占结案总数的13.9%。其中,1980年占17.8%,1984年占10%,1990年占10%。二
审改判的主要原因是定性不准和适用法律、量刑不当。
  1978—1990年,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共处理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
的抗诉案件31件,其中: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11件,占35%;抗诉有理由予以加重或减轻刑
罚的12件,占38%;发回重审的2件,占7%;撤回抗诉的6件,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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