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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四篇 地方审判机关
 
 
第四章 民事审判
 
 
第一节 民事审判工作的建立与发展
 
 
  1946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建立之初,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新民主主义的政
策、法律,解决在新旧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根本变化中的矛盾。在农村,
依据《中华苏维埃土地法》及1947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土地大纲》,配合当地土地改革
运动,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依法废除旧社会遗留的带有剥削性质的农民与地主之间的债
务和民间债务中的高利贷债务,废除一切形式的佃租契约维护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保护土地
改革后确权给劳动人民所有的土地、房屋、生产工具和其它财产的合法权益。在城市,把审
判的重点放在因所有制变化产生新的公私关系、劳资关系、产销关系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在
审理民事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时,主要是彻底消灭压迫劳动人民的不平等的封建剥削制度,维
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劳动争议和劳动报酬案件中,依据《中华苏维埃劳动法》
的规定,注重保护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特别是童工和女工的合法劳动权利及参与社会正当政治
活动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权利,制裁私营工商业主随意招工和开除工人以及变相体罚等迫害劳
动者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哈尔滨市实行的工人、店员与资方签订的劳资两利的分红制合同,
保护劳资双方的各得利益。在这个阶段,还根据新民主主义房产政策及时审理了与人民生活
息息相关的房屋纠纷案件。当时哈尔滨市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中共市委、市政府把解决
住房问题列入根据地建设的重点。民事审判在审理房屋纠纷案件时,主要以《中共中央对解
放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和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新华社信箱《关于城
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一文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正确区分城市私人所有房屋的性质
与农村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不同。在审判实践中,对官僚资本家、豪绅恶霸、战争罪犯、罪大
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在旧社会以政治权势垄断的房屋,和以不平等高额房租对房户进行剥削和
任意欺凌、驱逐房户的行为,除依法判决没收房产归公,同时也废除房主与房户之间因高额
租金形成的高利贷债务关系,依法保障人民政府按政策和需要调配给法人使用和出租给公民
居住的公产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制裁非法抢占、转租、转让、买卖和损毁公产住房的违法行
为。审理私有房产买卖、租金、迁让案件时,依法保护私有房产的所有权、买卖双方的自由
及在同等条件下房户的优先购买权,在租赁案件中保护房主与房户双方以平等、自愿原则签
订的租赁关系,既维护房主的合理收租利益,又维护房户的合法居住利益,严禁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对缓解哈尔滨市的住房困难,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审理债务案件时,对解放前后成立的债务案件适用不同法律。对解放前成立的借贷债务案
件,根据当事人的阶级成分、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现实经济生活等情况,按
照《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属劳动人民欠地主、官僚资本家、
豪绅恶霸的债务一律依法废除,属于工商业往来欠帐或劳动人民之间的借贷债务,则根据当
事人双方的实际经济生活情况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对解放后成立的借贷债务,只要是债务
人为解决生活困难或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的借债,本着有借有还的原则,依法予以保护。在这
个阶段还审理了少数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主要是本着稳定社会秩序,着重对
过错方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赔礼道歉,对人身伤害凭医疗费单据赔偿,其他损失均与
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宗旨是彻底废除旧社会遗留的在婚姻家庭关系
中以家长、族长为代表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为代表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维护家庭成员间
的平等、和睦关系。对离婚案件的审理,遵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的
封建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充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当时解放战争的特定
历史环境,特别强调对军婚的保护。审理继承案件时,本着继承人男女平等、妻妾平等、嫡
庶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的原则,充分照顾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人的利益,彻
底废除旧社会遗留的不平等的封建宗法制度。在赡养、抚养、扶育等三费案件的审理时,尊
重养老、扶幼的传统,充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946—1949年,市法院受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5521件,审结5278件。其中,离婚案件受
案2698件,占民事案件受案总数的48.9%;房产纠纷案件受案316件,占民事案件受案总数
的5.7%;债务案件受案468件,占民事受案总数的8.5%;赔偿案件受案190件,占民事受
案总数的3.4%;继承案件受案14件,占民事受案总数的0.25%;其他民事案件受案1835
件,占民事受案总数的33.2%。当时民事审判干部叫“推事”,1948年9月6日改称审判员。
由于处在解放战争的特殊时期,未有统一的定案法律依据,审判民事案件不拘形式。1949年
2月22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在民事审判中强调审结的民事案件必须符合新民主主义政策,通过审判活动赢得广大人民群
众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使广大人民群众感到人民法院是真正代表劳动人民利
益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审判机关。在审判程序方面,在全面推行马锡五的审判方式的基
础上,结合哈尔滨市的审判实践,总结出携卷下基层、就地调查、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公
开审判、注重调解、简化诉讼手续等便利人民群众、联系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诉讼程
序和制度,为新中国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加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建设做了可贵的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法院开始按照全国统一的政策、法律、法令开展审判
活动。1949年末,通过调查研究和总结审判实践,制定了《民事诉讼办法草案》、《民事强
制执行条例》及《处理继承办法草案》。这3个办法不仅对全市的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起到
了统一指导作用,而且为195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13个大中城市法院民事审判工
作座谈会提供了实践经验。1950年7月,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后,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根
据会议确定的民事审判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在过渡时
期总路线、总任务,积极审理因所有制发生变革、民事法律关系变化引发的大量民事案件。
1950—1953年各类民事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其中,离婚案件的增长幅度最大。这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行,使饱受封建婚姻痛苦的男女,特别是妇女,纷纷起来
要求摆脱封建婚姻的束缚,争取婚姻自由。这一阶段,哈尔滨市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规
定,正确地审判离婚案件14526件,保护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
  1950—1956年市法院受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29299件。
  1956年底,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民事法律关系的经济基础发生了
质的变化,原来发生在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私营企业中资本家与职工
之间的劳资纠纷,农民之间的土地、山林的买卖、租赁、确权等纠纷,失去了产生的基础。
城镇私产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私产房租赁纠纷明显减少。由于个体经济向集体经济转变,
个体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因生产、生活发生的借贷关系减少,债务纠纷随之大量下降。生产
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转化以后,可继承的财产显著减少,遗产继承纠纷也相应下降。在“左”
的政策影响下,市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也同样受到了干扰。1958年12月,市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的《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民事审判要以贯彻总路线、大跃进、
人民公社三面红旗为指导思想”,要用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观点审判财产权
益案件,只强调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忽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随意给要
求离婚方扣“资产阶级思想”帽子,对其施加压力,甚至不准离婚。1958年全市民事案件收
案数比1957年下降16.7%,1959年比1958年下降23.1%。1960年比1959年下降31.1%。
1961年国家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哈尔滨市审判机关开始纠正“大跃进”
以来审判工作的失误,财产权益案件回升,民事案件收案数也开始回升。1963年7月,最高
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意见》
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意见”中确定的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是“
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还对人民法院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房产、债务、赔
偿、婚姻、继承等几类案件,分别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统一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适用法律的标准。1957—1965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40296件。其中:
离婚案件27958件,占民事案件受案总数的69.4%;抚育、赡养、抚助费案件2594件,占民
事受案总数的6.4%;继承案件212件,占民事受案总数的0.5%;房产案件2075件,占民
事受案总数的5.1%;债务案件1934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8%,赔偿案件1473件,占民
事受案总数的3.7%;山林、土地纠纷案件808件,占民事受案总数的2%;不当得利、无因
管理等其他民事纠纷案件3242件,占民事受案总数的8%。
  1966年末,市法院组织机构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1月军管后,审判职能由军管会下属
的审判组代为行使。当时提出民事审判要以阶级斗争为纲,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要反对
资产阶级法权”、“斗私批修”、“割资本主义尾巴”。在案件审理时,片面强调用阶级分
析的观点区分民事责任,把有些公民正常、合理合法的财产权益请求和婚姻纠纷认定是阶级
斗争的新动向,在诉讼中错误的给予批判和处罚,导致这一阶段民事案件急剧下降。而且,
这一阶段法定的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也完全被废弃。1973年恢复市法院后,重新遵照“依靠群
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开展民事审判活动,但民事审判工作尚未完
全走上正常的轨道。1966—1976年,市法院受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11774件。由于公民个人
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使各类民事案件比例失常。11年中全市共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
件9018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76.6%;财产权益案件1301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11%;继
承受案179件,占民事受案总数的1.5%;其他民事案件受案1276件,占民事受案总数的
10.8%。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转换,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经济基础日益扩大,民事交往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相应增加。
1977—1990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07661件。这一阶段,一审民事案件一
直呈持续大幅度上升的趋势。1980年比1977年上升1倍,1986年又比1980年上升2.5倍。1987
年《民法通则》实施后,平均每年增长24.7%。1990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20312件,是1977
年1323件的15.4倍。此期间,财产权益案件的上升率明显高于人身权利案件的上升率。
1977年人身关系案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77.9%,而财产权益案件,只占民事收案总数的
19.9%。1985年财产权益案件占当年民事收案总数的21.6%,到1990年占当年的28.6%。
财产权益案件中债务案件的增长最为突出,1990年受理一审债务案件4750件,是1977年的250
倍。在债务案件的上升中,农村债务案件比例高于城市,经济贫困地区高于经济富裕地区,经
营型借贷关系以及因商品买卖、承揽加工、代购代销、合伙经营、承包合同、劳动报酬等形
成的债务案件高于生活借贷关系所形成的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1990年受
理一审损害赔偿案件633件,是1977年的4.3倍,并且出现了侵害人身权利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法人的名称权及著作权等新型案件。在房地产关系中,由于土地和城镇住房的商业
化,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逐渐缩小,民法调整的范围逐渐扩大,房地产案件不仅类型增多,
而且内容复杂,处理难度大,1990年房地产案件比1977年增加2.4倍。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
劳动争议案件也发生显著变化,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扩大,而且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
变化,这就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内容。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涉外和涉及港澳台的民事案
件也逐年增加。1977—1990年市法院共受理涉外民事案件108件。
  1978年后,市人大加强民事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自然资源、工业交通、农林水利、城
乡建设、财贸金融、工商管理、市场物价、劳动人事、科教文卫、体育、公安民政、机关行
政、涉外管理等方面调整民事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弥补了改革和经济发展超前、国家立法滞
后的矛盾,使民事审判初步形成了既有程序法又有实体法可依的执法环境。1980年,市法院
为了适应哈尔滨市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了民事审判工作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的方向,要求审判人员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坚持调查研究、就地办案、着重调解的
优良传统,克服和纠正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积习。1982年为了强化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干警
的执法意识,在贯彻第三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确定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要保障民事政
策、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同时,提出凡是有实体法的,
要严格依法办案,没有实体法而有政策的,要按政策办案,既无法律又无政策的,要通过调
查研究,查清事实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取得明示后遵照处理。在审判程序上,提出便
民诉讼,敞开受案,尽量坚持开庭和公开审判,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的委托代理、举证、辩
论、申请回避、请求调解等诉讼权利,并严格执行合议庭集体合议,庭长、主管院长审批,
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等严格把关制度,为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向严肃执法的轨道
奠定了基础。
  1984年10月全市两级法院在贯彻第四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时,进一步提出全市
两级法院要加强对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视,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改革,认真坚持依法办
案,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民事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入手,人
民法庭由原来的12个增至42个,还通过增编和内部挖潜充实民事审判力量。各基层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人员的比例达到了全院干警总数的三分之一。1988年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明
确提出:“今后法院工作的基本方针,就是要以党的十三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
基本路线为指导,在党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通过全面开展审判
工作,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为“一个中心、
两个基本点”服务。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市法院针对两级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特别
强调民事审判工作,要尽快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措施,
要求民事审判干部更换脑筋,破除思想障碍,树立为商品经济服务,促进和保障生产力发展
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思想,使民事审判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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