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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四篇 地方审判机关
 
 
第四章 民事审判
 
 
第三节 继承案件的审判
 
 
  哈尔滨解放后,诉讼到法院的继承纠纷案件并不多。市法院审判继承案件,主要根据中
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实行的新民主主义政策,坚持实行继承权男女平等、妻妾平等、嫡庶子女
平等和养老育幼,团结互助,权利义务相结合的遗产继承原则,并尊重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
循的习惯继承方式。1946—1949年,市法院仅审理继承纠纷案件14件。多数是遗嘱继承案件,
也有少数属于法定继承案件。其中:丧偶的妻、妾及其子女为继承死者遗产发生的纠纷案件
1件;丧偶妇女与死者所立嗣子间发生的继承纠纷案件8件;被继承人所立嗣子与被继承人女
儿发生的继承纠纷案件2件;同一顺位继承人间发生的继承纠纷案件3件。1949年初颁布了哈
尔滨市《处理继承办法草案》,其中对遗产继承时间、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顺序、遗产
分配原则、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遗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
产继承的顺序:一、配偶(包括同居三年以上的姘度关系人)、直系卑亲属(包括养子女),
无劳动力父母,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连续受被继承人抚养一年以上丧失劳动力的人;二、
有劳动力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姐妹;五、与被继承人同一经济生活单位,又为其生
活所必须者。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数人时,原则上按人数平均继承,并参照继承人经济情况
按需分配。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这一规定既是人民法院审判继承案件活动的实践总结,又
是社会主义继承制度和法学理论的雏型和基础。新中国成立以后,此办法被最高人民法院认
可并一直延续使用(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也收用和体现上述精神)。对废除封建宗法
继承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继承制度做出了较大贡献。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市法院认真
贯彻《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按照社会主义继承制男女平等原则,保护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
来源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家庭职能。1950—1956年,全市
法院共受理继承案件226件。年均受理32.3件,是建国前年均受理继承案件的9.2倍。这一
时期,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遗产继承范围广,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项目多,发生的继承纠纷
比哈尔滨市解放初期多。除有部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外,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占有相当比例,
出现了遗赠抚养协议案件。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后,唤起广大妇女的平等意识。许多已出
嫁的女儿和丧偶妇女纷纷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自己应该继承的遗产。
  1957年受“左”的错误影响,曾一度把公民个人的一些合法财产和生活、生产资料无偿
地收归人民公社所有。1958年,全市又对城镇出租的100平方米以上的私有房屋实行社会主
义改造,改由国家经租,财产继承范围缩小。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继承案件,从1957年的91件
下降到1958年的28件。1959—1961年没有受理继承案件。1966年末,全市公私合营的工商企
业和国家经租的私产房,产权一律转化为人民所有,公民可继承的遗产仅限生活资料。1962
—1966年受理的继承案件,每年未超过30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路线干扰和
影响下,《宪法》中取消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公民合法继承遗产,
被看成是不劳而获的资产阶级思想表现,把限制公民的合法继承权的违法行为,美化为割资
本主义尾巴。公民不敢行使合法的继承权利。1966—1976年,全市受理继承案件179件。其
中多为遗嘱继承案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公民继承遗产受到法律保护的
范围扩大,全市法院审理的继承案件开始逐年上升。1979年受理一审继承案件67件,1980年
受理91件,1981年117件,1984年183件。1985年《继承法》颁布实施以后,继承案件又呈上
升趋势。1986年受理186件,1990年194件。从1980—199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继承
案件1762件,其中遗嘱继承案件155件,占同期受理继承案件的8.8%。遗赠扶养协议案件
25件,占继承案件的1.4%。
  1946—199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继承纠纷案件2542件,占同期民事一审受案的
1.3%。其中:法定继承案件2133件,占继承案件的83.9%;遗嘱继承案件353件,占
13.9%;遗赠抚养协议案件56件,占2.2%。已审结25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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