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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四篇 地方审判机关
 
 
第五章 经济审判
 
 
第二节 经济审判工作的试办与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领
域的横向联系和交流剧增,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出现。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运用法律手
段调整各种经济关系,1979年11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市法院组建了经济审判庭。到1981年上半年,各区法
院相继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开始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当时经济审判工作的重点是打击经济犯
罪(1983年后归刑事审判)、调解经济纠纷。全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
法院的规定,明确了经济审判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包括严重破坏经济建设的现行经济犯罪案件)。对1977年1月1日以前的、对现实企业没有
产生重大影响的历史经济纠纷案件,原则上移交其主管行政部门处理。
  1981年5月12日,市法院召开第一次全市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全市经济审判
工作要坚决贯彻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方
针。市、区人民法院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和市、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工作中遇到的影
响较大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要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审判
作风,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全市各级法院在当时经济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有法律规定的,
坚持依法,无法律规定的,根据有关政策精神,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保护企业合理、合
法权益出发进行处理。既处理经济纠纷,又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同年,市法院在处理一
起经济合同纠纷时发现,太平区民主公社新发大队机电修造厂雇用的采购员倪成林,在与浙
江省永康县唐先农机厂签订购买铁球、铁锻合同中,接受对方贿赂6205元,并与浙江的方尚
法二人骗取企业现款3万元,建议市检察院对倪成林逮捕法办,交本院经济审判庭连同经济
纠纷案件一并处理。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有的企业法制观念淡薄,几经通知不到,无
理拒绝参与诉讼的,根据诉讼程序,采取经济上保全措施。审判人员坚持以调解为主,对属
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经济案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解决。对有些当事人无视对方甚至
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促使无理一方执行法律。对个别单位
违犯经济法规给外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处赔偿。在审理经济案件中,发现问题,及时从
追究违法、受贿、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有利于处理疑难案件、改善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
司法建议。同时注意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扩大法制宣传和经济审判工
作的效果。在处理道外房产二所所长、支部书记利用职权勒吃勒喝不成搞报复,指挥工作人
员关闭自来水,给饭店造成营业损失一案时,采取公开审判方式揭露了违法行为,打击了不
正之风。省、市、中央财贸报均作了报导和评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也作为消息加以广播,
影响较大。1982年7月1日,《经济合同法》正式实施。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认真执行
《经济合同法》,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事,坚持贯彻“依靠群众,调
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全市经济纠纷
案件调解率保持在95%以上。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和司法宣传活动,
扩大了办案效果。对促进安定团结,保护公有财产,确保经济秩序良好,调节经济关系,促
进生产发展起到良好作用。
  1980—1982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954件(不含旧存54件),其中
1980年116件,1981年337件(含旧存15件),1982年555件(含旧存39件)。审结890件,其
中1980年101件,1981年298件,1982年491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700余万元。此期间,审理
的经济纠纷主要有长期拖欠货款、工程款和其他债务的纠纷;产品质量、数量、价格、交货
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纠纷;企业违反经济法规,利用合同搞欺
骗活动,影响和破坏了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纠纷;损害赔偿纠纷,90%的经济纠纷案件发
生在生产、流通领域。
  1983年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全市两级法院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807件,比1980
年增加近7倍。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加强了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法制,过去用行政手段长期解
决不了的经济纠纷,当事人主动诉讼要求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这类案件占全市受理一审经济
纠纷案件的40%左右,有的占60%。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一批新企业,有的企业法制
观念淡薄,经营中违法现象比较突出,致使纠纷不断增加,这类案件占30%左右。随着全市
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城乡承包户、专业户、个体经济联合体案件增加,占10%。城市工商
企业打破“大锅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经济责任制,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发生矛
盾、纠纷而诉至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这类发生在承包企业中的企业与职工间的纠纷占
8%。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但发生最多、比重最大
属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有些企业超业体经营,签订一些违法合同;有些企业为了扩大资金,
采取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的办法,购入商品,不能及时交付货款;有些企业用人不当,签订
了无效合同,骗取钱财等等,产生了大量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在一审判决的807件经济纠
纷案件中这类案件占67%,此外,1983年后,由于承包费用低,发包方撕毁合同;盲目承包,
承包方违约;少数基层干部害“红服病”任意中止合同;大企业压小企业;个体户违法经营;
双方违约等一系列原因造成的城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增多。全市两级法院在审理中,注意保
护承包人和发包人以及有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违约人的责任和利用承包关系进行违法
活动人的违法责任,注意解决审理中需要解决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问题和法律效
力问题,以及债务承担和清偿问题。
  1984年,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种类增加,诉讼争议标的和金额增加,
并出现政策变化定性难,债务转移判决难,法制观念淡薄传唤难,资不抵债执行难,违法犯
罪移交难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全市两级法院进一步明确树立经济审判为改革开放、经济
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从有利于改革、促进改革出发,实施针对性措施,加大经济审判的力
度。根据3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市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对经济合同
纠纷案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案件、经济行政案件
以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等不同类型案件的收案范围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市法院主动与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协商,联合下发了《关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和仲裁执行问题的通知》,运用
法律和行政手段,调整、协调、管理经济关系,对方便诉讼起到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开始
注意依法受理本地原告诉外地被告的合同纠纷案件,使本地原告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
依法得到了解决。1984年,全市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183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49
件,占71.8%。1983—1984年,由于全市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发生在乡镇、区街、校办
企业以及各类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其特点是反映流通领域中的案件多,约
占同类合同纠纷案件的90%以上。
  1985年11月,市法院从当时经济审判案件多、情况复杂、审判人员经验不足的实际情况
出发,召开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着重解决涉及审判质量方面的问题。
会议传达了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会议精神,呼兰、阿城、南岗区三个区、县(市)人
民法院介绍了经济审判工作经验。市法院经济审判庭报告了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质量方面
存在的主要问题。会议强调指出:经济审判工作要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
设的总目标。要把审理好经济纠纷案件提到审判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以适应深化改革、扩
大开放的新形势。同时强调,主管院长要亲自审理疑难案件,积极摸索经验。12月,最高人
民法院发出《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全市两级法院把改革后出现的新型案件和提
高办案质量作为工作重点,扩展经济审判工作的领域,进一步加强并建立了同工商、银行、
物价、税务、审计等行政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制度,加强同经委、建委、科委、商委、
房地局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联系,沟通信息。1987年2月,市法院在阿城县法院召开了第
一次全市法院系统经济合同纠纷案例研讨会,市、区县法院院长或主管院长和部分经济审判
人员共6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本着经济审判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方针,以如何正确调整好开放、
搞活中出现的一些新型经济关系,提高审判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
率为出发点。结合联营、承包、技术转让等14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着重就案件性质、法律
特征、法律效力、诉讼主体、经济责任、债务承担以及法律、政策的适用等问题进行研讨,
并交流了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和审理新型案件的经验体会。这次专题案例研讨会,对后来全市
经济审判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1987年,全市经济审判工作有了新的发展,执法水平
明显提高,收、结案件双突破3000件大关。全市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558件(含旧存),
是1983年的3.8倍;审结3161件,是1983年的4.7倍;诉讼标的金额达9900万元,是1983年
的9倍。1983—1987年,全市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9575件,审结9224件,诉讼标的金额
达17096.88万元。这一时期,科技协作合同纠纷案件上升300%,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
升80%,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上升5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上升21%。
  1988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065件,相当于同年受理一审刑事案件的两倍
以上。1989年4982件,是1988年的2.9倍。其中:1至5月就受理2853件,接近1988年全年的
收案量。1990年受理3386件,虽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但仍为收案高峰期。全市法院在经济
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新型案件不断出现、诉讼标的金额迅速增加(有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
达上千万元)、处理难度增大的情况下,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稳定社会的大局
出发,进一步强化经济审判工作,坚持正确适用法律与执法经济效果与执行政策的统一,坚
持“案内”服务与“案外”服务的统一,坚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与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统
一。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扶植和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为重点,深入企业,送法上
门,集中组织清理“三角债”、回收贷款,清收农村承包提留费,清理企业债权等项服务活
动,帮助企业缓解资金紧张的困扰。1990年,全市通过经济审判使301个企业摆脱了困境。
全市法院在经济审判实践中,树立全局观念,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坚持“六个一样”,即:
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当事人的投诉,只要属于自己管辖范围,都一样受理;无论原告人是外
地的还是本地的,都一样秉公而断;无论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一样依
法保护;无论办理外地法院委托的事项还是办理自己的案件,都一样认真;无论过去有无来
往的法院来人办案,都一样热情;无论对本地有关部门还是外地法院表现出来的地方保护主
义倾向,都一样抵制。1988—1990年,随着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与经济体制改革
有关的承包、联营、技术转让等新型案件和涉外经济案件逐年增加,全市两级法院审理了各
类新型、疑难、标的金额大的案件300余件。期间,全市法院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11503件,
诉讼标的金额5.15亿元。为保护本地原告诉外地被告索回债权金额达6590万元,其中:1989
年达到4000万元。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都大幅度
上升,管辖权争议案件有所增加,案件诉讼主体也日益复杂。
  1983—1990年,全市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21032件(含旧存64件),审结20705件,
诉讼标的金额达69227.51万元(含为保护本地原告诉外地被告索回债权金额达7840万元)。
其中:1990年全市共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500件。诉讼标的金额16393.55万元。同年,
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外地诉本地法人的案件506件,占同期受理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17.6%,
其中裁决外地胜诉的363件,占71.7%。此外还接受外地法院委托调查的案件19件,委托宣
判的28件,委托送达的112件,件件都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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