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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规定
当事人如果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仍然不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
若干规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就治安行政案件的管辖作出具体规定。
1987年9月,为贯彻执行《条例》和《暂行规定》,市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此后各基层人
民法院相继成立此机构。同年,市法院依据《条例》和《暂行规定》,制定了审理治安行政
案件涉及到的管辖、起诉与受理、审判、申请复核和裁定书制作几项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管辖方面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服公安机关最后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定的治安行政案件的申请复核和涉外的治安行政案件。1—11月,全
市法院共受理治安行政案件18件,审结15件。其中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8件;裁定维持公安
机关裁决的6件;裁定撤销公安机关裁决的1件。在工作中,市法院注意处理治安行政案件审
判与治安行政管理的关系。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支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社会治安管理。
1987年以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治安案件多,而被处罚的当事人诉讼的行政案件仍然
很少。1989年,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各类治安案件6130件,而同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治
安行政案件只有31件。其它行政诉讼案件更少。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几千年封建
社会遗留下来的“民不可告官”观念在群众中还有很大的影响,加之行政审判工作起步晚,
机关和公民的行政诉讼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把行政诉讼视为是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制约,
担心败诉,怕丢面子。有些公民不知道可以上人民法院告“官”。宁可忍气吃亏不愿告,担
心官官相护不敢告。此外,当时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不配套,缺乏可操作性,也是造成行政
案件畸少的原因之一。
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全市法院为其实施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除对干部
进行培训,使之全面掌握《行政诉讼法》内容外,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行政诉讼法〉实行前开展行政审判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从1989年11月起,在
道外区、南岗区、阿城市三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试点。摸索总结经验,在全市范围开展《行
政诉讼法》的宣传教育。12月5日,南岗区法院审判了全市第一起不服技术监督机关处罚的
行政案件。原告通乡百货商店自1988—1989年2月,先后5次从哈尔滨市感光胶片厂购进自制
“假冒”彩色胶卷1400卷,以每卷人民币18.3元的价格出售。1989年2月,经消费者投诉,香
坊区物价局查处扣押了尚未出售的203卷。次日,该商店又从“生产厂家”取回假彩卷412卷
继续出售。对此,香坊区物价局作出了对该商店罚款5200元的处罚决定,并允许该商店去掉
剩余“假冒”彩卷的外包装和说明书,以每卷15元的价格出售。7月,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局
接到群众举报,发现该商店经销“假冒”彩卷的违法事实,认为香坊区物价局所作出的裁决
超出了物价部门的管理权限,依据《黑龙江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
出了没收该商店出售“假冒”彩卷全部收入6680元,罚款1235元,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1000元的行政处罚。9月,该商店以不服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局重复处罚为由,向南岗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认定,原告违反《黑龙江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经
销“冒牌”商品,被告对原告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
出’维持哈尔滨市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此外,全市法院还先后走访60多个
行政机关,并与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实施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
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与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经济合同仲裁的暂
行规定》,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截止1990年9
月《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案件种类已由治安、土地两种,增加到治安、城市规划、土地、
矿产资源、房产、医疗事故、林业、工商和计量9种。10月,为贯彻全国、全省人民法院行
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强化行政审判职能,推进全市行政审判工作,市法院适时召开了全市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从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到年末,全市法院受理的行政
诉讼案件又增加了物价、道路交通管理、收容审查3种。接待群众咨询近600人次。
从1987—199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39件。其中,治安行政案件118件,
占85%;城市规划、土地、矿产资源、房产、医疗卫生、工商、林业、技术监督等行政案件
21件。审结136件,其中,维持原行政决定的85件,占62.5%;撤销原行政决定的11件,占
8.1%;撤诉的39件,占28.7%;其他的1件,占0.7%。在118件治安行政案件中,审结
115件。其中维持原行政决定的50件,占43.5%;撤消原行政决定的10件,占8.7%;撤诉
的54件,占46.9%;移送的10件,占0.9%。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
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行政管理的制
度化、规范化和依法行政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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