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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四篇 地方审判机关
 
 
第六章 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
 
 
第二节 执行工作
 
 
  1946年,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初始,尚无专门执行机构,采取“审执合一”的工作方式,
审判人员审结案件的同时还负责执行。主要执行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等规定条款。执行的办法基本是说服教育、督促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责令当事
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对个别抵赖无理拖延,甚至威胁打击对方的,经教育无效者,一度也
采取过拘留的办法,但一般不超过7日。1948年,实行“审执分离”,由收案室的书记员兼
办改为专办执行案件。执行办法除说服、督促以外,对民事债务案件的执行,开始采用查封、
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办法。对需搜索被执行住宅、营业所、仓库等处所的,
由院长签发搜索证,执行人员带法警执行。在搜索时,必须有当地成年人或居民委员会组长
在场作证,有的还要通知当地派出所协助。在扣押或变卖物品时,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
工具和生活用品。对发现统购统销或严禁私人买卖的战备物资,查封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对
房屋迁让案件中超过判决或调解书所规定期限的,执行时再给予适当延期,促使被执行人自
动将房屋倒出。此间,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还债或强制迁让的执行案件很少。1949年,根据形
势和任务的需要,专设了执行股,执行任务更加明确,工作范围开始扩大。除了执行本院民
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规定条款以外,增加了罚金、追缴
金和没收物、扣押物的保管、缴送以及人民法院及其他兄弟人民法院或部门委托执行事项。
并从执行工作实践中总结、制定了具有独创性、规范性的《民事强制执行条例》31条。就保
证司法裁判结果彻底履行的原则,当事人的请求,强制执行的范围,依据时效、期限,执行
程序、异议、担保金,执行费用,债务案件和迁让案件的执行,以及妨碍执行的行为裁处等
作出了规范性的规定。还印制了执行卷宗封面、搜查证、扣押证,使执行工作初步走向正轨。
为新中国成立后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规范和经验,同年,还专门受托代
市税务局、专卖局等部门追缴罚款。如不缴纳者可改服劳役。在执行中,因发现有关部门罚
款过高或罚款归属不当等问题,8月22日,市人民法院与市专卖局联合呈报东北人民政府主
管部门。10月14日,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专卖总局联合文告东北各省(市)人民法院院长、
专卖局长,对所呈请的问题作了答复:当事人对专卖局处罚不服时,应允许向人民法院控诉;
专卖局将违犯《专卖条例》人犯移交司法机关法办者,已属司法处分;关于违反《烟酒专卖
条例》的罚款,由专卖局、司法机关分别解归国库。这一规定,解决了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
之间具体执行案件中存在的责任不清问题,对执行罚没款并及时收缴国库起到了保障作用。
  1952年末,市法院撤销了执行股。1953年,先后建立的道里、东傅家、西傅家、南岗、
太平、香坊等6个区级法院中,道里区法院设有执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执行工作,1958年
被撤销。1959年,市法院曾恢复执行机构,但到1960年又被撤销。这一段时间里,仍采取
“审执合一”的工作方式。主要执行的是租金、债务财产权益和住房迁让等民事案件。采取
的主要措施是,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及生活状况后,有钱的还钱,无钱的以物和股金或公债抵债。
对欠款较少的,在不影响生活的情况下,可从工资中一次或分期扣还。经查明确无能力偿还
者,则裁定中止执行。对住房迁让案件的执行,一时难以找到住房的义务人,允许延期迁让。
但对非法抢占或有条件迁让而耍赖者,则实行强制措施。在执行中,以思想疏导使双方当事
人自愿和解执行为主。1966年至“文化大革命”中期,民事案件逐年减少,执行工作亦相应
减少。1973年重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也开始恢复。但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执行工作
进展不大。据不完全统计,自1946—1978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
件3086件,约占两类一审案件总数的3%。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和工作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为实行“审执分离”提供了法律
依据和保证。全市两级法院设专职执行员办理执行案件。1982年初,市法院设立执行科,办理
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并
增加了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但由于满足不了需要,大部分调解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仍分别由原审判庭主办人监督当事人自愿履行或直接执行,以减轻执行工作的负担,摸索出
“审执结合”分工不分家的有效途径。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
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实施,执行工作有了更具体的法律依据。
  1983年10月,市法院第一次专门召开执行工作座谈会,初步总结执行工作恢复、开展以
来,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执行工作的经验:即执行部门在执法环境和工
作条件较困难的情况下,坚持执行工作与调查研究相结合,与审判工作相结合,与学习政策、
法律相结合;坚持执行工作与有关部门相配合;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对《民事
诉讼法(试行)》的试行起到了有益的作用。同时,注意解决执行工作中因民事、经济纠纷
案件逐年上升,特别是民事未结案件量较大而产生的审执矛盾。这一时期的实践也反映出审
判人员兼做执行工作,往往是重视审判,忽视执行,致使一些已生效的判决得不到及时执行,
有的甚至长期得不到执行,造成不良的影响。当年,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收案690件,执行了
488件。
  1984年,市、区县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执行庭,开始独立工作。9月,市法院召开第二
次执行工作座谈会,通过了《执行工作细则》。依此细则,执行案件受理范围明显扩大,职
能、权利、义务得到集中,行为得到规范。与此同时,市法院加强了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的监督与指导,推进了执行工作的开展。1985年1月,市法院召开执行工作会议,针对执
行人员少、素质差、任务重的矛盾突出和审判中出现不注重执行、审判与执行脱节的现象,
提出对重大强制执行案件做到主管领导亲自布置,亲临现场指挥,直接参与执行;对疑难执
行案件,院领导亲自参加讨论,制定执行方案,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坚持实行庭长、执
行员、书记员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配齐、配足、配强执行人员。在具体执行中,坚持思
想教育为主,强制执行为辅。对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经多次说服教育仍不履行法律义务,
或以暴力威胁阻挠执行劝说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执行人员要求
依法、文明执行,严禁超越判决的执行标的,严禁违法违纪。遇有重大问题或可能发生意外
事件,以及对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强制执行,要事先请示,严防莽撞从事。这次会议对执行工
作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推动了全市执行工作向着正规化、规范化的健康轨道发展。
  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始实施。此后,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债权、
知识产权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增多,执行案件也随之迅猛增加。1988年收案5043件,执行
了4349件。其中通过扣押、查封、冻结帐号、强行划拨、清产变卖、变更产权、强迁等措施,
执行各类案件1300余件,对妨碍执行的85人予以司法拘留。1989年,在省人大常委会《关于
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和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的推动下,全市两级法院
提出“坚持审执并重,全面执法,冲破执行难关,为振兴经济服务”的指导思想。为强化执
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程度,制定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则(试行)》。
当年收案7523件,执行6531件。
  1990年12月初,市法院召开全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了强化执行工作的
经验,标志着全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到年底共收案7112件,执行了
540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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