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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即设立了收案室,配备4名工作人员。其主要任务是收
案、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解答有关法律政策、诉讼和其他一些询问及司
法统计工作。到50年代初,在民事收案上,还根据不同情况为当事人写诉状,有的先行调解
部分简易民事纠纷。调解成立的,经领导批准,由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署名下发调解书;调解
不成的,则转交民事审判庭审理。1949年,市法院在收案室设调解室,由一名代理审判员负
责。对调解成立的简易民事案件直接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署名。这一时期,人民来访及
民事收案处理的主要有4类纠纷。婚姻纠纷、劳资纠纷、房产纠纷,此外,还有一些私人之
间的债务纠纷。刑事收案主要是公安机关直接提起公诉的案件(当时无检察机关)和刑事自
诉案件,在接受起诉材料的同时,还收扣押物并移交保管员保管。接待室对所告发的案件,
按法令、政策及法院、公安机关职责分工的规定,有的直接收案,有的告知或转交有关部门
处理,对明显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向告发者作解释工作。
1953年,市法院收案室改称为人民接待室,司法统计工作交由办公室负责。随着各区人
民法院的相继建立,也都设立了人民接待室。到1957年前,人民接待室的主要任务是:区级
法院人民接待室负责处理民事、刑事自诉的收案工作,调解简易纠纷,解答法律询问,外地
人民法院委托事项;市人民法院接待室负责处理上诉、申诉案件的来信来访,部分外地人民
法院委托的代询、代查、代宣判事项,解答法律询问,总结信访接待工作经验及对基层人民
法院工作的指导。
1957年,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待室还兼办一些法律顾问和公证工作。到1959年,信访工作
的民事方面,婚姻家庭问题占多数。刑事方面,是对一些盗窃、伤害等案件的判刑轻重提出
异议。1960年市法院加强了信访接待工作,规定每周半日由院长亲自接待。解决了一些久拖
不决的问题,加强和密切了法院与群众的联系。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市、区审判大队中设1人负责接待工作,人民来信来访量很少。
1973年全市重建人民法院后,恢复了人民接待室,配备了干部,重新开展人民来信来访接待
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人民来信来访中,申诉要求
复查与落实“文化大革命”中以及建国后17年所判处案件的来信来访大量增加。中共中央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委下发了一系列加强人民信访接待工作的重要指示与规定,全市两级
法院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调配、充实了干部力量。仅市法院就抽调4名审判干部
从事信访接待工作,并由院长直接领导。1981年,为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市法院由主管
副院长带领接待室部分干部赴长春、沈阳、大连等地市、区人民法院,学习有关处理行政管
辖与诉讼管辖划分的经验,起草了《关于划分几种民事纠纷受理范围的意见》,报请市人大
常委会审批。1982年11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市各单位转发《关于划分几种民事纠纷受
理范围的意见》,此意见作为各有关机关内部参照,受到群众的欢迎。这一时期,人民接待
室除负责日常的信访和有关问题处理以及调解简易民事纠纷工作外,还承担了部分申诉案件
的复查和落实善后工作。1980—1990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接待室调解简易民事纠纷17843
件,使许多矛盾和民事纠纷未经审判程序即得到圆满解决。此间,市法院接待室还查处了院
长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64件,民事申诉案件62件。在处理院长交办的善后问题工作上,按照
政策尽量做到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使当事人的善后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还有一些
与诉讼案件无关的来信,转到有关单位办理。信访告诉工作起到了党和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
联系和接受其监督的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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