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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正冤假错案
从50年代起,市、区法院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确定的审判监督制度,对日常审判工作中发生的差错案件及时予以纠正。
1954年,按中共市委要求,市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抽调人员对“三反”、
“五反”运动中判处的案件进行复查。确认少数案件存在事实不准、定性不妥、量刑畸重等
问题,及时给予改判纠正。
1956年,针对第二次镇反运动中出现的打击面扩大的问题,按照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
议要求,在市委领导下,抽调公、检、法三机关的46名干部组成7个工作组,对错捕、错判
的“镇反”案件进行复查,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28件。
1958年,在全国“大跃进”形势下,政法战线也开展了“大跃进”。市、区两级法院为
了实现审判工作大跃进,提出审理“大案不过3天,小案不过1天”的口号。审判工作中放弃
了公开审理、法庭辩护、合议庭合议、重大案件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必须遵守的法律
制度。有的审判员一夜就审了8件案件,问了8句话,判决6年刑,即所谓“一堂清”。有些
基层法院采取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所谓“一杆子到底”。用“一员顶三员”(预审
员、检察员、审判员),“一长顶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审理定案,取消
了3道程序的互相制约,出现不少冤假错案。1961年,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市委的指示,对
1958年以来判处的案件进行检查。市法院在检查经省、市委批办的190件案件中,发现有34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查发生在自然灾害期间偷粮、偷菜的案件,认定121人中有65人无
罪。都按审判监督程序给予了改判纠正。但当时由于受到“左”的思想束缚,对“文化大革
命”前的冤假错案的复查工作进行得尚不全面、不彻底。
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的决定。市委从市级党政机关抽调
29名科级以上干部协同法院工作,组成43人的“复查组”,由院领导亲自挂帅,对“文化大
革命”期间造成的冤假错案进行全面复查。1980年复查组改为刑二庭。
复查中,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刘少奇、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遭诬陷、
受迫害鸣不平而被判反革命罪的;按《公安六条》判处的“恶毒攻击”案件被判定是反革命
的;对因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冲击,被迫偷越国境去投亲靠友,或以营利为目的去找生
活出路的;在“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偷听敌台,在敌台的煽动诱惑下,为了要钱要物,
向敌台写挂钩信,有攻击“文化大革命”的言辞或提供一些一般众所周知的情况,没有反革
命目的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不构成反革命的错判案件,都实事求是的给予了平反和纠正。
对那些治安刑事犯罪冠以反革命罪名判刑的,诸如反革命强奸、反革命诈骗、反革命盗窃、
反革命虐待等,纯系在极“左”路线思想指导下炮制的假反革命,都实事求是地摘掉反革命
罪名,按普通刑事犯罪重新定罪量刑。共改判反革命案件486件、531人, 占判处案件的
86.01%。其中宣告无罪404件,占判处案件的71.5%;宣告无罪的432人,占判处的68.89%。
还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129件、143人的死刑案件,逐件地进行了认真复查。经市法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对冤杀的4人,错杀的10人,都给予了平反昭雪和改判纠正。此举大得人
心。有的死者家属深受感动地说,“四人帮”制造的冤案,共产党实事求是给平反了,使冤
案没有深沉海底,共产党是伟大的。1983年末复查工作基本完成。
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进一步复查平反法院系统经办的冤假错案。对“文化大革命”
前的冤假错案,也要坚决平反纠正。全市两级法院按照政策及法律的规定和实事求是、“有
反必肃、有错必纠”、“要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坚决纠正过来”的复查工作的指导思
想,对“镇反”、“内部肃反”(也称第二次镇反)和历次运动中判处的政治刑事案件进行
认真复查。凡是本人和亲属提出申诉的以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冤假错
案可能的都进行了复查。截止1987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复查了“文化大革命”前的“三反”、
“镇反”、“大跃进”、“国民党起义投诚”等方面的历史陈案1666件。改判820件,其中
平反664件,部分改判156件。
在复查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中,全市两级法院把工作的基点放在了“准”字上。对申
诉人在原判认定事实上提出申诉的,坚持调查研究,做到“三接触”。一是接触申诉人及原
判被告人,二是接触当事人。审判人员不惜万里寻找原证人,在证据上求得一个“准”字。
三是接触原办案人和被告原单位的领导,了解案件发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对党委已作过结论,
或公、检、法已作过处理又被定罪量刑的案件,经复查,原结论和处理基本正确的,在结论
或处理后,又无新的犯罪的,均改判维持原党委的结论和原处理意见。对罪恶确实较大,理
应定罪判刑的高级知识分子,但因有真才实学,运动中又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被留用后,
又被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当时的政策给予改判纠正。对错定犯罪性质的案件,经复查作
了实事求是的改判。
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后,尚有大量的善后工作。全市两级法院本着对党、对人民负责的精
神,在处理善后工作上采取分工包干的办法,谁办案由谁去作善后工作。办案人向被平反的
人和家属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积极帮助解决返城、归还住房和财物、恢复公职、解决亲
属被株连等各种合理要求,并重点检查对知识分子案件改判后党的政策落实情况。市法院领
导率领刑二庭的同志回访了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新生开关厂等,被平
反的老教授、研究员、总工程师看到党委主要领导和法院领导亲自回访,听取他们对落实政
策的意见和要求,深受感动。
1984年9月20日,市法院会同有关部门邀请在冤假错案平反后作出突出贡献的14名高级
知识分子参加座谈会。省、市有关部门领导亲自出席。到会的知识分子畅所欲言,感谢党为
他们平反了冤假错案,热情赞扬市法院认真落实党对知识分子的政策,表示要为祖国“四化”
建设作些贡献。
1985年,中国法制报对哈尔滨市法院全面彻底平反纠正冤假错案作了专题报道。
二、特赦、假释及减刑
1954年,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后,市法院根据这一《条例》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审结了大量的减刑假释、特赦、宽大释放案件。1959年9月根据宪
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特赦令,中共哈尔滨市委成立了特赦罪犯工作办公室,市法院派
人参加市委特赦办公室的工作,先后对509名特赦对象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批准,于1959
年9月27日特赦了41名,11月27日特赦了167名,12月28日特赦了109名,共特赦罪犯317名。
其中:反革命罪犯47名,普通刑事罪犯270名。在317名特赦罪犯中,依法减刑40名。其中原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反革命罪犯1人,依法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
原判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罪犯27人,依法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上;对原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刑事犯12人,依法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10人,
减刑为无期徒刑的2人;特赦释放277人,这次特赦工作进度快、效果好,促进了罪犯的思想
改造,充分体现了党的改造人、教育人的劳动改造政策。
“文化大革命”期间,减刑、假释的审核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文化大革命”结束
后才走上正常轨道。对各劳改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法院及时审核,做到合法公正。
减刑、假释的罪犯中重新犯罪人数极少。
1987年2月以后,依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即法院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折抵刑期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个别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和极个
别罪行轻微又确有特别需要的罪犯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予以减刑或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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