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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以前,全市各审判机关受理诉讼案件一律不收取诉讼费。1984年9月15日,最高
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
他有关规定,对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经济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收取诉讼费。
《通知》下达后,全市两级法院执行《通知》规定开始收取诉讼费。所收取的诉讼费用
于补充业务费的不足。基层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按月全额上缴到市法院司法行政处,其中
60%回拨,用于基层人民法院自身建设;40%用于扶助贫困区、县(市)法院审判法庭、人
民法庭的建设以及全市法院系统的服务费用开支。同时,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用款超过
1000元以上的,由市法院司法行政处审批。198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收缴诉讼费14.7万元。
随着各类案件的逐年增加,收缴的诉讼费也逐年增多。1985年为57.3万元,1986年为78.7
万元,1987年达到100余万元,1988年为144.8万元。1989年,国家财力比较紧张,为渡过
难关,市、区县(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财务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的思想,加强了诉讼费管
理制度建设,努力做到增收节支,在诉讼费的收、支和业务费及诉讼费的管理上加大力度,
当年收缴诉讼费346.2万元,结余41.1万元。
1990年,市、区县(市)法院进一步明确了诉讼费的开支范围,加强了诉讼费和业务费
的管理,做到全年有规划、有安排、突出重点、正确使用,完善了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及财经
纪律,将诉讼费的收缴工作纳入院领导的主要议事日程,经常过问,定期检查,严格执行收
费标准和审批制度,执行“一支笔负责制”,全年进行了两次互审(半年一次),一次审计。
由于工作目标明确,诉讼费管理全面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当年,全市两级法院共
收缴诉讼费约626万元,其中市法院收缴诉讼费53万元。使全市法院经费偏紧问题得到缓解,
促进了审判工作和法院现代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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