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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备管理
哈尔滨地方法院建院初,只有一辆马车,主要供院长开会用。审判人员办案多徒步或乘
公共汽车。至“文化大革命”前夕,市法院才有一辆供提人犯用的囚车、一辆吉普车和一辆
轿车。开公判大会或拉运物品均临时雇车,各区人民法院均无车辆。1973年,全市两级法院
重新组建后,业务用车较以前有很大改善。到1990年底,拥有各种机动车辆101辆。
哈尔滨地方法院建院初,只有院长、个别因工作需要的审判员和司法警察佩带手枪,一
般司法警察均持长枪。1985年后,根据有关规定,市、区县(市)法院的审判人员佩带新式
手枪。
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法院现代化办公设备也逐渐增多。到1990年,市、区
县(市)法院已配备了复印机12台,摄影机10台,录音机38台,照像机21架。
1984年前审判人员着装无具体规定。5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全市两级法院
审判人员统一着装。男装款式及颜色是:春秋冬三季均为藏青色中装式,上装四个衣袋加竖
条,夏季为浅灰色小翻领式。女装:春秋两季为藏青色,夏季为浅灰色西服式,冬季为藏青
色军干服式。男女冬季大衣均为藏青色军大衣式样。春秋夏三季戴大沿帽,冬季戴麻绒棉帽。
帽徽为铝合金质国徽图案,表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大沿帽前半周镶有两条金黄色帽带,
表示审判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制服硬肩章为红底镶金黄边呢质长
方形,正中一枚铝合金质圆形徽章,图案为齿轮与谷穗拥着华表和吊式天平,齿轮与谷穗象
征人民,华表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天平表示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明示审判人员
依法办案,秉公执法。
二、人民法庭、审判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在派出巡回法庭的基础上,为方便群众诉讼而建立起来的。人
民法庭负责审理管辖内的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从1953年起,全市设有18个人民法庭,有干
部47名。到1958年,由于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合署办公,干部减少,除保留巴彦县的兴
隆、木兰县的东兴两处人民法庭外,其余相继撤销。1962年,根据农村出现大量偷摸情况,
为维护社会秩序,各县共成立了68个临时人民法庭。这些人民法庭在完成保收任务后撤销。
到1962年4月,全市(包括8个县)共有14个人民法庭,处理了大量的社会治安案件和民事纠
纷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1964年,8个县划归松花江地区,哈尔滨市只剩下5
个人民法庭。其中滨江区4个,香坊区1个。1966年,滨江区被撤销,市内7个区均辖有农村,
分别派出了人民法庭。1983年,呼兰、阿城县划归哈尔滨市后,又增加了一些人民法庭。
1987年,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便利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加强基层政
权的建设,从根本上减少各类纠纷,市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相继成立了38个街道人民法庭。
1989年以后,因许多街道人民法庭工作条件差,办公设施简陋,人员配备不足,人民法庭分
散不便于管理,大多数相继撤销,仅保留少部分街道人民法庭。到1990年底,全市9个基层人
民法院共有人民法庭74个,工作人员294名。
法院建立初,为改变旧法院衙门作风,曾一度取消审判法庭,而以座谈方式审理案件。
实践证明采取此方式审判刑事案件、涉外案件有失严肃性,又恢复了审判法庭。50年代末,
各区人民法院成立前,市法院设有大、小审判法庭十几个。各区人民法院建造办公用房时,
都建有审判法庭。1958年,开展“反右派”斗争以后,又取消了审判法庭,将审判法庭的房
屋改为办公室或办工厂。1962年恢复审判法庭审理案件,但又缺少房屋。1973年,人民法院
重新组建后,审判工作开始走向正规。市法院将两个办公室改作审判法庭,但还满足不了审
判工作的需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市法院办公楼北侧修建一幢总面积为3586平方
米的楼房,内设1个可容800个座席的大型审判法庭和6个80人座席的中型审判法庭。该楼从
1982年6月20日破土动工,1985年7月11日竣工投入使用。截止1990年,各区、县(市)人民
法院设有大、小审判法庭35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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