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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8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市法院
开始筹建法医科,隶属办公室。10月调入一名法医,并购置了显微镜、照像机、电冰箱等简
单的法医学检查设备及一些药品。有两间近10平方米的法医工作间。开始对部分刑事案件进
行文证复核鉴定和法医学咨询工作,还承担执行死刑人犯的刑场拍照及全院的照像任务。
1986年9月,因唯一的一名法医赴长春白求恩医科大学学习,照像及录像工作由其他人员接替,
法医鉴定工作暂时停止。1987年3月,调入一名法医师,法医技术工作继续开展起来。同年
底,市法院法医室正式成立,副处级建制。调入两名技术人员。同时将全院照像及录像工作
并入研究室。市政府拨款60万元,购置了脑电图机、声阻抗、传音听力计等进口设备。除继
续开展刑事案件复核鉴定外,开始逐步向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过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的各级人民法院法医工作的职能范围,全面开展了法医技术工作。如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
体(人身)进行检查鉴定,包括精神状态、损伤、生理状态,亲子关系等,对处决的罪犯尸
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对死因不清再次剖验的尸体进行复核鉴定,对案卷中有关物证、
书证、毒物、痕迹进行检验鉴定和复核鉴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其它有关法医学检材
进行检查鉴定。在开展法医学鉴定的同时,法医室还承担了全国法院干部法律业余大学哈尔
滨市分部学员的法医学课程的教学工作。1988年8月,法医室工作人员参加了公安部、司法
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讨论工作。
1989年,市政府又拨款50万元, 购置了心电、B超、诱发电位仪等先进的进口设备。同年,法
医室工作人员撰写的《应用酶组织化学方法鉴定死亡时间的初步探讨》一文,在中国法医学
杂志第一期上发表。一名法医被市广播电视大学聘为兼职教师,为市电大法律专业学员讲授
法医学课程。法医室工作人员还先后赴牡丹江、大庆市法院进行法医门诊的实地考察,并形
成了考察报告。
1990年初,法医室先后调入技术人员4人,其中医师3人,照像技术人员1人。9月,市政
府再次拨款80万元,在道外区长春街196号购置了400平方米法医工作用房。由于法医技术力
量得到加强,法医鉴定数量也有所增加。1990年法医室共鉴定各类案件120余件。除开展活
体损伤鉴定外,还相继开展了简单血型检验、性功能检查、脑电、肌电、诱发电位等专项技
术检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技术工作有了较大的进展,解决了许多刑事、民事、
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医学难题,为定罪、量刑、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提供了大量、有力的科学
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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