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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四篇 地方审判机关
 
 
第八章 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节 法医工作
 
 
  1985年8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市法院
开始筹建法医科,隶属办公室。10月调入一名法医,并购置了显微镜、照像机、电冰箱等简
单的法医学检查设备及一些药品。有两间近10平方米的法医工作间。开始对部分刑事案件进
行文证复核鉴定和法医学咨询工作,还承担执行死刑人犯的刑场拍照及全院的照像任务。
1986年9月,因唯一的一名法医赴长春白求恩医科大学学习,照像及录像工作由其他人员接替,
法医鉴定工作暂时停止。1987年3月,调入一名法医师,法医技术工作继续开展起来。同年
底,市法院法医室正式成立,副处级建制。调入两名技术人员。同时将全院照像及录像工作
并入研究室。市政府拨款60万元,购置了脑电图机、声阻抗、传音听力计等进口设备。除继
续开展刑事案件复核鉴定外,开始逐步向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过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的各级人民法院法医工作的职能范围,全面开展了法医技术工作。如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
体(人身)进行检查鉴定,包括精神状态、损伤、生理状态,亲子关系等,对处决的罪犯尸
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对死因不清再次剖验的尸体进行复核鉴定,对案卷中有关物证、
书证、毒物、痕迹进行检验鉴定和复核鉴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其它有关法医学检材
进行检查鉴定。在开展法医学鉴定的同时,法医室还承担了全国法院干部法律业余大学哈尔
滨市分部学员的法医学课程的教学工作。1988年8月,法医室工作人员参加了公安部、司法
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讨论工作。
1989年,市政府又拨款50万元, 购置了心电、B超、诱发电位仪等先进的进口设备。同年,法
医室工作人员撰写的《应用酶组织化学方法鉴定死亡时间的初步探讨》一文,在中国法医学
杂志第一期上发表。一名法医被市广播电视大学聘为兼职教师,为市电大法律专业学员讲授
法医学课程。法医室工作人员还先后赴牡丹江、大庆市法院进行法医门诊的实地考察,并形
成了考察报告。
  1990年初,法医室先后调入技术人员4人,其中医师3人,照像技术人员1人。9月,市政
府再次拨款80万元,在道外区长春街196号购置了400平方米法医工作用房。由于法医技术力
量得到加强,法医鉴定数量也有所增加。1990年法医室共鉴定各类案件120余件。除开展活
体损伤鉴定外,还相继开展了简单血型检验、性功能检查、脑电、肌电、诱发电位等专项技
术检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技术工作有了较大的进展,解决了许多刑事、民事、
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医学难题,为定罪、量刑、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提供了大量、有力的科学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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