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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一篇 地方权力机关
 
 
第三章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节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
 
 
  1966年初,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召开哈尔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3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执行1966年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立了哈尔滨市选举委员会,中共哈尔滨市委第一书记任仲夷为选举委员会主席,丁哲民、
马开印、王立疆、王军、王肇治、李秀贞、陈飞、张屏、周子恩、秦月芳、贾连元、韩炳南
为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王农为主任,郭长胜、张江全为副主任。4月下旬,全市城乡
选民分别在1015个选民投票站选举区人民代表。5月,中共中央发出了“五·一六”通知,
“文化大革命”开始,选举工作停止。
  1966年5月以后,哈尔滨市出现了“红色造反团”等各种群众组织。1967年1月哈尔滨军
事工程学院等23个单位的“红色造反者”成立“哈尔滨市红色造反联合总部”。2月16日成
立“哈尔滨市人民公社”。2月26日改称“哈尔滨市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4月11日又改
称“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简称“市革委会”,是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的权力机关,是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合为一体的政治体制,是“文化大革命”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
产物。
  1970年3月,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讨论了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
的问题。7月,市革委会第六次全委(扩大)会议讨论了对宪法草案的意见和省、市出席第
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问题。8月继续举行会议,通过了出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名单。哈尔滨市出席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没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而是由市革委会和军队等方面协商推举、指定或特邀的。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被市革命委员会所代替。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次也未召开,更未开展任何活动。《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选举、被
选举权和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被无视、中断;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得不到行使;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被废弃;任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的人
身自由、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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