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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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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地方权力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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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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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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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初,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召开哈尔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3月29日,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执行1966年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立了哈尔滨市选举委员会,中共哈尔滨市委第一书记任仲夷为选举委员会主席,丁哲民、
马开印、王立疆、王军、王肇治、李秀贞、陈飞、张屏、周子恩、秦月芳、贾连元、韩炳南
为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王农为主任,郭长胜、张江全为副主任。4月下旬,全市城乡
选民分别在1015个选民投票站选举区人民代表。5月,中共中央发出了“五·一六”通知,
“文化大革命”开始,选举工作停止。
1966年5月以后,哈尔滨市出现了“红色造反团”等各种群众组织。1967年1月哈尔滨军
事工程学院等23个单位的“红色造反者”成立“哈尔滨市红色造反联合总部”。2月16日成
立“哈尔滨市人民公社”。2月26日改称“哈尔滨市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4月11日又改
称“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简称“市革委会”,是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的权力机关,是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合为一体的政治体制,是“文化大革命”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
产物。
1970年3月,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讨论了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
的问题。7月,市革委会第六次全委(扩大)会议讨论了对宪法草案的意见和省、市出席第
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问题。8月继续举行会议,通过了出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名单。哈尔滨市出席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没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而是由市革委会和军队等方面协商推举、指定或特邀的。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被市革命委员会所代替。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次也未召开,更未开展任何活动。《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选举、被
选举权和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被无视、中断;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得不到行使;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被废弃;任期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的人
身自由、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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