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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产生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凡反对帝国主义、
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褫夺公民权
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根据这一精神,哈尔滨市对人民
代表条件又作了具体规定:能真正负责代表群众利益的,能密切联系群众的,能真实反映群
众意见的,能积极给群众办事的。
《组织通则》对代表名额规定,20万人口以上的市可选代表200—500人。哈尔滨市第一
届确定代表名额253人。为照顾各界代表的广泛性,二、三届代表名额有所增加。第二届369
人,第三届431人。代表名额按机关、党派、群众团体、各界(工人、农民、工商企业、医
务、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区域、少数民族、邀请等方面进行分配。
根据《组织通则》的规定,哈尔滨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分为3种方式:选举
方式,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比较集中的公营工厂企业和大、中、专科以上的学校,直接选举产
生代表;选举与协商相结合方式,由团体或行业组成选举委员会,经过酝酿协商提出候选人
名单,由各分散的单位或行业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或是由各分散的单位、行业选出一定
名额的代表候选人,召开代表会议,协商出较合适的人选并征得选民同意后始为代表;邀请
的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和上届协商委员会商定,邀请一部分社会上有声望的知名人士为代表。
一届邀请24人,二届邀请10人,三届邀请15人。
代表的任期,《组织通则》规定,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3个月举行一次,在未代行人
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前,每召开一次会议,推选一次代表,可连选连任;从代行市人民代表大
会职权时起,每届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二、代表职权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未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之前,人民代表的主要职权是:参加
代表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施政方针、政策、计划及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讨论,提
出批评和建议;在代表会议期间,向会议提出提案,并参加对提案的审查和作出决议;联系
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建议有关市政兴革事宜;向人民群众传达、解释并协助
人民政府推行代表会议的决议;依照《组织通则》规定,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一的人数,可提
议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会议。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后,人民代表的职权,除了上述职权
外,主要还有:在代表会议期间,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参与决议市的施政方
针和政策;参与审查与通过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预决算;参与选举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
委员。
三、代表活动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人民代表通过联系群众,召开座谈会、居民会等形式,听取、
搜集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向大会提出提案。代表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按专题分组进
行审查,逐案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在小组或联组会上征求意见,最后由大会通过提案审查的
决议。在代表会议召开期间,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当时中心工
作和群众的要求向会议提出提案,并参与审查作出决议,酝酿选举市政府和协商委员会组成
人员等。休会期间,代表的活动主要是向所联系的群众传达、宣传会议精神,协助政府贯彻
会议的决议和确定的任务,收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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