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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一篇 地方权力机关
 
 
第五章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人大常委会职权及组成人员
 
 
  一、职 权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县和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决议。11月初,哈尔滨市各区相继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区
人大常委会及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80年1月7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在友谊宫召开。会议根据大会主席团提名,经过酝酿讨论,于11日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出由35人组成的哈尔滨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对市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主要是:领导
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
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
定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
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在市人民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
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根据市长的提请,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命
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
和撤换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1986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的职权
中又增加了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决议遵守和执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及政府组成人员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院、检察院副院长、副检察
长及其以下的人员,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
规的职权。由此之后,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主要职权是:对本市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一
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对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对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的制
定权。
  市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它行使职权
的工作程序主要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
一次。有紧急议案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议市人大常委会
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审议
通过立法案、人事任免案和质询案;审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每次会议的议题,由主
任会议提出议程草案,在会前一周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举行常委会会议时,在首次全体会
议上,对议程草案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审议通过,才能正式列为会议议程。市人大常委会
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围绕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审议做准备;会后视
必要组织视察与检查,督促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
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应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或院
长委托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副检察长到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
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分组或联组会议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时,通知有关部门
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等进行表决
时,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位组成人员的权利,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进行,但都必须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在审议中,有多数组成人员提出异议或者有重要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或研究的,暂不表决,
待情况清楚后,再提交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长或副市长、市
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
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二、组成人员
  按照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组成。1986年12月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
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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