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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使决定权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就全市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1980年1月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
议市政府关于同日本国新市结为友好城市的情况汇报,作出《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尔滨市和日本国新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定书〉的决议》。6月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
市法院、市检察院关于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情况和市政府关于当前社会治安情况
的汇报,作出《关于继续整顿好社会治安的决议》。1981年5月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
政府关于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
的决议》。9月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
条例》加强土地管理的报告,作出《关于贯彻执行〈条例〉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12月第
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普通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
教育工作的决议》。1982年2月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五讲四美”领导小组关于在
全市开展“文明礼貌月”活动安排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动员全市人民积极参加“全民文
明礼貌月”活动的决议》。3月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分别作的关于严惩
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工作汇报,作出《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坚决打击经济
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还作出《关于授予邢文福等12名市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决
定》。5月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蔬菜生产和供应工作的汇报,作出《关于
进一步搞好蔬菜生产和供应工作的决议》。7月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民经
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哈尔滨市198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
况和下半年安排意见的决议》。10月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市政府关于预算部分收支指标需要
进行调整的报告,作出《关于对〈1982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对部分收支指标进行调整的报
告〉的决议》。12月第二十次会议就颁布的新宪法,作出《关于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宪法的决
议》。1983年2月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1982年整顿社会治安工作
的汇报,作出《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促进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的决议》。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就全市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1983年5月,第一次会议,根据中
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检查宪法执行情况保证宪法贯彻落实的决议》,
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保证宪法贯彻落实的决议》。6月第二次会
议,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化成关于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的传达,
学习讨论后,作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的决议》。8月第三次会
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进展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依法从重从快
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食品卫生法》贯彻情况的汇报,
作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决议》。10月第四次会
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法院和市妇联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汇报,作出《关
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1984年1月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作情况汇报,作出《关于认真贯彻〈经济合同法〉的决议》。
4月第九次会议,作出《关于授予王继文等13名市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决定》。6月第十
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认真贯彻六届全国
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加快我市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决议》。7月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市
政府提出的城市总体规划,作出《关于对〈哈尔滨市总体规划〉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市政
府关于1984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1984年上半年财政预算变更的决
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执行《环境保护法》与《水污染防治法》工作情况汇报,作出
《关于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
1985年1月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1984年城市建设简要情况和1985年建设项目
安排意见的汇报,作出《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决议》。8月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市政府
提出的道外公园更名的议案,作出《关于将道外公园改名为靖宇公园的决议》。9月第十九
次会议,为保证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听取市政府关于审计工作情况汇报,作出《关于加强
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1985年前8个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汇
报,作出《关于调整1985年财政预算部分收支指标的决议》。11月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市政
府关于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汇报,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
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决议》。1986年1月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普及
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市政
府关于贯彻《会计法》工作情况汇报,作出《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的决议》。听取审议
市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汇报,作出《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市与加拿大埃德蒙顿
市友谊和谅解协议书〉的决议》和《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市与丹麦王国奥胡斯市建
立友好关系协议书〉的决议》。4月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关于授予孙茂松等14名市特等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决定》。6月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请求废止〈哈尔滨
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的说明,作出《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
办法〉的决议》。8月第二十六次会议,就市政府关于1985年财政决算和1986年上半年财政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分别作出了《关于批准哈尔滨市1985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调
整哈尔滨市1986年财政预算支出指标的决议》。听取审议市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报
告,作出《关于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决议》。12月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
实施《统计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贯彻执行〈统计法〉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司
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议》。1987年6
月第三十一次会议,就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临近换届选举,作出《关于全市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分别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工作情况
的汇报,作出《关于维护安定团结实现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好转的决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
于贯彻实施《森林法》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
决议》。8月第三十二次会议,就市政府关于1986年财政决算和198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作出《关于批准哈尔滨市1986年财政决算和调整1987年财政预算指标的决议》。听取
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贯彻《环境保护法(试行)》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切实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市政
府关于贯彻《食品卫生法(试行)》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深入贯彻<食品卫生法(试行)>
加强鲜奶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10月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
汇报,会议就近几年连续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作出《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1988—1990年)就全市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1988年4月第二
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哈尔滨市划分行政机关和审判
机关受理各类纠纷范围的暂行办法》的说明,作出《关于停止执行〈哈尔滨市划分行政机关
和审判机关受理各类纠纷范围的暂行办法〉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花和老年节
意见的汇报,作出《关于哈尔滨市花(丁香花)的决定》和《关于我市老年节(农历9月9日)
的决定》。5月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予王果青等24名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
9月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
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根据市检察院提请,经审议作出《关于批准组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8月第六次会议,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批准哈尔滨市1987年财政决算和1988年财政预算指
标部分调整的决议》。为保证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作出《关于在全市开展执法
检查的决定》(决定每年都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10月第七次会议,听取
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调整人口自然增长率指标的说明,作出《关于调整我市1988年人口自然增
长率指标的决定》。1989年3月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哈尔滨市绿化周(每年4月15—21日)
和义务植树日(每年4月的第三个星期日)的决定》。5月第十一次会议,根据省提出的实施
“383工程”的要求,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这一工作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全面实施“383
工程”稳定市场控制物价的决议》。7月第十二次会议,就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
提出的关于今年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作出《关于在全市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就市
政府提出的关于环卫工人节的议案,作出《关于确定每年10月26日为“哈尔滨市环卫工人
节”的决定》。9月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分别作的关于廉政建设工作情
况的汇报和市检察院关于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加强我市国家机关
廉政建设的决议》。10月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工作情况汇报,作出《批准1988
年财政决算和调整1989年财政预算支出指标的决议》、《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
切实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关于授予郭铁军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12月
第十五次会议,学习中共中央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对全市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工作进行
讨论,作出《关于保障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顺利进行的决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农业工
作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加强农村工作,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决议》。听取市政府关于社
会治安工作的汇报,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决议》。1990年4月第十九次会议,听
取审议市政府关于“扫黄”、“除六害”工作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深入搞好“扫黄”、
“除六害”工作,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的决议》。5月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关于授予毛俊
达等22名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6月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工作情况汇报,
作出《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我市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8
月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市政府提请审议,作出《关于批准哈尔滨市1989年财政决算和调整
1990年预算支出指标的决议》。根据区、县(市)和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
换届选举需要,会议作出《关于区、县(市)和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10月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
分指标的报告,作出《关于批准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指标调整的决议》。听
取和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废止〈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工作细则〉的意见,作出《关
于废止〈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工作细则〉的决定》。
二、依法行使监督权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1980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
和审议市政府关于1980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各项计划指标的安排是可
行的,强调指出工作繁重,任务艰巨,前进中的困难不可忽视,要下大力气努力完成各项计
划指标。5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对城市建设、市政管理和环境卫生等工
作进行视察。对政府工作表示满意的同时,还针对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公厕少、管理差等现
象,提出了批评和建议。5月举行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工作情况的
汇报。会议指出,市政管理、居民区建设配套、道路维修等问题十分突出,要认真解决群众
迫切要求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8月组织近百名市人大代表,视察了工交财贸系统增
产节约运动情况,代表们就工业挖潜,商业流通渠道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意见和
建议。9月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1—8月份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今后4个月几项工
作的报告。会议在肯定计划执行情况是好的同时,对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领导作风上的
官僚主义等提出应切实改进的意见。11月第六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人民过冬
生活问题和文教卫生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市政府认真落实汇报中提出的各项措施,把
这两项工作再向前推进一步。11月30余名代表对文教卫生系统27个单位的工作进行了视察,
既肯定了文教卫生工作的成绩,也提出了农村小学过冬困难等问题应认真解决。
1981年1月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汇报,会议
认为这是同人民生活和各项生产建设事业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要认真把总体规划修订好。
5月第十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继
续整顿好社会治安的决议》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社会治安形势还没有根本好转,要求
各条战线总动员,进行综合治理,争取全市社会治安形势进一步好转。7月第十一次会议,
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汇报,会议结合会
前部分委员和代表调查了解的情况着重指出,上半年工业生产计划没有实现双过半的要求,
要继续扎实的工作,努力完成全年计划。10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民代表在
视察冬季物资供应和生活服务工作情况后,召开视察汇报会,请主管市长和有关委、办、局
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说明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政府经过工作,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上厕
所难、走路难、买菜难、乘车难和住新楼买粮难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或缓解。同年,市人
大常委会为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还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深入道外、太平两区政法
机关对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1982年5月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搞好蔬菜生产供应工作的情况汇报,
会议认为郊区“以菜为主同时发展其他副食品”生产的方针仍需认真落实,要使全市蔬菜供
应状况有较大程度的好转。7月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1982年上半年国民经
济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市政府贯彻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做了不少工作,同时还
指出,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应多从主观上进行检查分析,建议政府应进一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的措施。同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已批准的道路交通、环境卫
生和市场管理等规则、办法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并听取市政府主管部门工作汇报,就规章的
深入宣传、严格执行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1983年5月第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
于安全防火救灾工作的汇报,会议提出,春季发生的河图街等数起火灾,次数之多、灾情之
大、损失之重是历史上少见的,要求政府认真搞好安全防火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6月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宪法情况的汇报,审议检
查对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们就视察了解到的宪法宣传不够普遍,人们的法制
观念仍很薄弱,有法不依现象较为突出等问题提出要求。8月第三次会议审议市1—7月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会议针对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中反映出的产值增长利润
下降,基本建设战线过长等问题,要求搞好工业发展计划,清理整顿在建项目,把经济效益
搞上去。10月第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抓好人民生活十项工作决定执行情况和群众
过冬生活安排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改善人民生活工作,搞好群众的过冬生活。
12月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清除精神污染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
对精神污染危害性、严重性和清除精神污染必要性的认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同丑恶现
象做斗争。
1984年2月第七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情况的汇报,会议在机构改
革要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等方面,提出了建议与要求。3
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市长举行联系会议,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互联系问题交换
意见,形成《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政府市长联系会议纪要》,其中商定市人大对市政
府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宪法、法律和法令在我市贯彻实施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的检查监督。3月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城市绿化情况的汇报,会议强调要把
这一造福子孙后代的事情搞好。6月第十次会议,审议、检查市公安局对市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从严惩处刑事犯罪的决议贯彻执行情况。11月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关于
抓好人民生活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对没按期完成的事项,提出应认真解决的要求。
1985年1月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体育工作的汇报,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关
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精神,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大力普及群众体育活动,不断
提高专业队伍水平,努力发展体育事业。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哈依煤气工程安排情况的汇报
后,会议希望政府把这一关系45万户居民改善生活、净化环境的大工程切实抓好。5月第十
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贯彻市八届五次会议决议,加强工业技术改造和科技体制
改革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强调指出要提高对科技工作战略地位的认识,尊重科学、尊重人
才;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要符合我市实际情况,要讲求经济效益,防止盲目性。9月第十
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1—8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汇
报,会议针对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面临的困难,财政潜伏减收增支因素,要求政府
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11月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作出的关于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落实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要充分发挥已建立的法制宣传
员和报告员队伍的作用,深入地搞好宣传。
1986年1月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教育体制改革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
市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证城区和乡镇在1990年、农村在1995年前全面实现义务教育,
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3月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商业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要求,进一步贯彻开放搞活的方针,给企业以搞活流通的活力。针对一度出现的“公司
热”和违法经营活动,听取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整顿贸易公司工作情况汇报,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合法经营,取缔各类违法活动,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
行。为了代表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便于对全市各方面工作的监督,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发哈尔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证的决定》。代表们采取代表小组、几个
人邀集或个人单独活动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市场供应、商品物价、服务态度、市容市貌、
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安全以及其他与生产建设、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进行视察
与检查。8月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会议指出民事
审判工作担负着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要求要加强民事审判工
作,正确处理民事案件。10月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搞活企业情况的报告,
委员们根据会前对20多个大中型企业调查了解到的一些实际情况和问题,就进一步帮助企业
自我发展能力、搞好经济体制改革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987年,市人大常委会主管政法方面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先后5次深
入到市、区、县(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以及劳教场所进行视察。在视察中,
就经济案件罪与非罪界限、民事纠纷判处、执法中收审时间过长、行政拘留处罚不当、两劳
人员释放后重新犯罪的比例较大以及劳教部门工作人员打骂劳教人员等问题,提出要改进的
意见。6月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工作情况的
汇报。会议对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同时指出社会治安局面还不够巩固,要充分认识面临的新
情况、新问题,继续做艰苦的工作。常委会围绕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组织部分委员
和代表对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检查,对部分企业经济效益进行了
分析。8月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1—8月份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的报告》,会议根据调查和检查中了解的实际情况指出,经济效益差是全市经济工作的突出
问题,要求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10月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
议市政府关于亚麻厂粉尘爆炸火灾事故的汇报,指出,近几年连续发生的重大事故,造成巨
大经济损失,危害人民生命安全,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管生产必
须管安全,要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同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和组织视察等方式,着
重检查了《森林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经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
《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在全市的实施情况,就存在问题提出了要求、意见和建议。市
人大常委会还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对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针对视察中
发现的有些单位走形式、不注重实效和农村进展缓慢等问题,提出了改进的意见,促进普法
工作的深入开展。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1988—1990年)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1988年2月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1988年工作要点》,讨论新的一届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
工作问题。会议对行使监督权进一步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是法律
规定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又是国家机关之间分工合作的关系;监督的内容主要是贯彻实
施法律、法规方面的法律监督和对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遵守和执
行等方面的工作监督,并通过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或汇报,视察和调查,提出议案、建议、意见和批评,
以及询问、质询等。7月第五次会议,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审
议了市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针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指出,今后几年
城乡正值生育高峰,要认真分析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人口增长。8月
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市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检查各级执
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为重点内容的检查活动。在10月第七次会
议召开之前,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深入到43所中小学,对《义务教育法》
颁布以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第七次会议上,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这一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按《义务教育法》要求仍有很大差距,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提高师资质量、改
善办学条件等突出问题,还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会议就检查出
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还相当普遍,强调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加强
和改善执法工作水平,保证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12月第八次会议,听取审议
市政府治理环境、整顿秩序、深化改革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任务艰巨,
要求市政府把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做为改革和建设重点,努力实现应达到的目标。
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落实“十个拳头”产品规划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要重点发展本市优势
产品,把优势产品搞上去。同年还分别视察、检查了《经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
《草原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兵役法》和省人大常
委会《关于坚决清理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决议》贯彻情况。
1989年上半年市人大常委会为促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法律手段为清理整顿、深化改
革服务,5月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认
真解决经济纠纷执行难的问题,对干扰法院执行法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7月第十二
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报告,会
议指出当前的问题主要是工业产品结构调整速度缓慢,企业效益下降,财政减收增支因素增
多。要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经济不能滑坡”的指示,精心组织,狠抓落实。9月第十三次
会议,分别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全市各国家机关
都必须把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制度的、纪律的和教育的手
段,切实搞好廉政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治理整顿这一中心任务,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
专门委员会成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先后对压缩基本建设规模、清理整顿各类公司、整顿商业
流通秩序以及税收、物价等方面工作进行调查和视察,就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和
改进。12月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这一工作情况的汇报,要求要明确全市治理
整顿的任务和重点,不断把治理整顿工作引向深入。根据市人大代表在农业生产问题上提出
的要给予以足够重视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成员和部分人大代表于11月深入到7区
两县(市)20个乡镇和19个村屯,进行调查、视察,全面了解了农业生产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12月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农业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粮食生产徘徊不前,
后劲不足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要采取有力措施,把农业生产搞上去。会上还听取“一府两院”
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报告,对今后开展经常性检查提出了要求。这一年的执法检查,重点检
查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执法情况。多数单位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了整顿,制定提高执法队
伍素质、改善执法工作的措施。还重点对《义务教育法》、《水污染防治法》、《食品卫生
法》、《专利法》、《刑事诉讼法》、《工业企业法》等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与检查。
1990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实施“383工程”的汇报,审议
检查落实情况。会议在肯定工作有成效的同时还指出,实现今年的控价目标的任务十分艰巨,
要坚持不懈的把这项工作抓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
进行视察的基础上,还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扫黄”、“除六害”情况的汇报,会议要
求,把净化社会环境和整治社会治安结合起来,广泛发动群众同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丑恶现
象作斗争。在二十一次会议之前,常委会组织财经委员会成员和有关部门对农业生产计划的
落实、农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民负担过重和卖粮难等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视
察、检查,及时地向市政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市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向市人大
常委会提交了关于落实情况的报告,7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
关于这一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针对农业生产中的重点问题,又进一步提出要求和建议。市
人大常委会就全市工业生产速度持续负增长,经济效益下滑的严峻形势,除主任会议多次听
取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这一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建议、意见外,还组织有关成员、有关专门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深入工厂、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与改进意见,
支持政府在扭转工业滑坡局面上所作的工作。8月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
于中小学德育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根据事先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和问题指出,德育教育
工作薄弱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要求市政府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
络,切实把德育教育工作抓实抓好。市人大常委会为了检查关于廉政建设的《决议》落实情
况,10月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廉政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市政府要全面
落实决议要求,坚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进一步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坚决查处
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弄权勒卡,严重失职、渎职等问题。还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计划
生育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安排的汇报,会议针对计划外超生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提出了要求。
12月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全面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制委员会成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全
市看守所、收审所执法情况进行视察,针对“两所”个别干警对在押人员有违法的现象,提
出了意见,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教训,制定了整改措施,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整顿的报
告。在1990年的执法检查中,市政府重点检查与治理整顿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通过
检查取缔和纠正了一些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项目;市法院重点检查民事、经济、行政案
件中的问题;市检察院重点检查刑事检察、经济检察和监察所等方面的执法问题。“一府两
院”在总结工作基础上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执法检查情况的报
告。同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法
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视察与检查。在视察、检查中,就发现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及时同政府有关部门交换了意见,提出建议。
三、依法行使任免权
1980年1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在明确市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任务
时就提出,要依法做好对地方国家机关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免工作。1981年1月常委会第七次
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关于人事任免工作暂行规定》,对任免范围和程序等作了原则的规定。
为体现任命的严肃性和增强被任命人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还实行了对任命的地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制度。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在任期中,依法对“一府两院”个别
领导人作出任免的决定:1981年7月第十一次常委会会议,根据市政府王化成市长提请,决
定任命李乃、秦月芳(女)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81年9月第十二次常委会会议,
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于华烽提请,任命董启来、张兴隆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82年2月
第十五次常委会会议,根据市政府王化成市长提请,决定任命鲁波为哈尔滨市副市长。1982
年7月第十八次常委会会议,根据市检察院王化检察长的提请,任命张潮为市人民检察院副
检察长。1983年2月第二十一次常委会会议,根据市人民法院于华烽院长的提请,任命赵国
胜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在任期中,共任命和决定任命251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8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4名,秘书
长、委办主任、局长63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8名,审判员91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4名、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73名。免去26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2月第十五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计44条。在这一《规定》中,除重申任免范围和
程序外,还对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审查,以及对其违法乱纪、严重失职、渎
职,或不胜任工作,依法免去或撤销职务等,作出了规定。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在任期中,依法对“一府两院”个别领导人作出任免决定:1984年1
月第六次常委会会议,鉴于市长尉健行调离工作,决定副市长王人生为代理市长,决定任命
赵福臣为副市长。1985年3月第十五次常委会会议,接受王人生辞去市长职务的请求,决定
宫本言为代理市长。1986年4月第二十三次常委会会议,接受王云青辞去市检察院检察长职
务的请求。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在任期中,共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工作人员计293
名,免职、批准免职93名。其中: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101名,免职42名;任命市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90名,免职22名;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82名,免职17名;批准任命
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19名,批准免职4名。
1989年2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制定了《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规则》共3章34条。规定: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
机关提出报告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提请机关负责人要亲自
到会作提请任免的说明;被拟任命人员视需要应到会作供(述)职发言或回答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的询问;被任免的人员,只能在常委会审议决定后到职或免职,在此之前不得公布;
被决定任命的人员,在两个月内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目标责任书,每年年初报送上年的述
职报告和本年的工作目标;市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人员,根据需要进行考核或由人大代表
进行评议;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被任命的人员的违法、腐败、严重渎职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在3年中,依法对“一府两院”个别领导人作出任命和撤职的决定:
1990年2月第十七次常委会会议,根据任职年龄界限的规定,市长宫本言提出辞去市长职务的
请求,作出《关于接受宫本言市长辞职的请求的决定》。同时,决定张德邻为代理市长。
1990年7月第二十一次常委会会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张德邻市长的提请,鉴于水利局局长马永林
在任职期间犯有收受贿赂的严重错误,作出《关于撤销马永林水利局局长职务的决定》。
1990年12月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会议,决定免去杨广民的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职务。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在3年中,决定任命市政府组成人员71名,免职2名,撤职1名;任命
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68名,免职32名;任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45名,免职20名;批准任
命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9名,免职2名;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工作人员7名,
免职1名。
四、依法行使立法权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从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实际工作需要出发,通过决定本市
重大事项这一职权,在清理以往地方性法规、审议批准行政规章和参与国家及省立法活动方
面,做了必要的工作。1980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政府向有关部门部署了对建国以来
历届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工作。1981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
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对已清理出的233件
地方性法规,区分仍然适用、需要修订、为新法规所代替或因情况变化而失效等做出鉴别和
清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涉及到全局性的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的确定,要经市人大
常委会审定。经过清理整顿,基本上清除了地方性法规中的左的影响和某些规章内容重复、
互相矛盾等现象。市七届人大常委会还先后批准了市政府提请审议的10件行政规章。1981年
3月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哈尔滨市大气保护暂行条例》、《哈尔滨市水资源保护暂行
条例》。1982年4月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哈尔滨
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10月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批准了《哈尔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工作细则》和《哈尔滨市行
政管理性收费、罚款和没收财物暂行管理办法》。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市七届人
大常委会在任期中,还参与了国家和省的立法活动。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组织
部分人大代表和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修改草案,以及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案,进行座谈
讨论,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在1983年3月至1986年末宪法和《组织法》尚未赋予立法权期间内
进行的主要工作:一方面是保证国家已立的法律在本市贯彻实施。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
关于贯彻新宪法和各项法律的工作情况汇报,作出决议,提出要求。另一方面是,参与国家
和省的立法活动。组织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先后对国家拟定的《兵役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继承法》、《劳动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省拟定的《城市动
迁办法》、《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文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案,分别进行座谈
讨论,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并综合整理按时上报。1986年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对市政府拟定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就《办法》的法律
依据和条款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要求市政府修改后报人大常委会再作审议通过。1986年
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会所在市立法权,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开始行使这一职权,讨论制定地方性法规。1986年12月15日第二十八次会
议,再次对《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原则上予以通过,并要求政府根据会议提出的
意见再做修改,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主任会议通过后,按照《地方组织法》
规定,12月26日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批准。为了同国家正在制定的《城市规划法》取得
一致,省人大常委会做了缓批处理。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首要工作,是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程序做出规范化
的规定,以使地方立法有章可循,按规定程序办事。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
办事机构法制办公室就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规程草案的草拟工作。经过
反复的调查研究,查阅有关文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地方组织法》、《黑龙江省人
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政府所在地的市
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起草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
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草案)》。1988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听取关于这一
规定说明和审议后,予以通过。这一《规定》共6章23条,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性质和形式,
制定的原则和范围,法规议案的提出,草案的拟订和审议,以及报批、公布等,作出具体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既使制定地方性法规有了可遵循的程序,也体现了地方立法工作的严
肃性。市九届人大常委会1988年10月第七次会议,对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
待批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在修改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审议,重新制定(1988年
12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2月第八次会议制定了《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
(1989年2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89年7月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哈尔
滨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12月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这一地方性
法规(1990年2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89年9月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
《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提出了修改意见,同年12月第十五次会议,再次
进行审议,将条例名称定为《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正式通过制定(1990年2月七届省
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990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当时政治形
势的需要,制定了《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3月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0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
《哈尔滨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会议提出需要做进一步修改的意见,10月市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1990年12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鉴
于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哈尔滨市消防管理细则》某些条文已不适用,市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市政府在实施《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工作办法》行政规章
时,原《细则》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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