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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一篇 地方权力机关
 
 
第六章 咨询(参谋)性质的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一、机 构
  1988年5月20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遵照《地方组织法》关于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的规定,决定设立哈尔滨市人民代
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人事委员会5个
专门委员会,并通过了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名单。1990年2月26
日,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增设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的议案及主任
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名单。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
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市
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其职责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常务委员会交付的
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区、县(市)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提出报告;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
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
告;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本委员会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组织视察,提出意见、建议或报告;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授权,组织对有
关的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与本委员
会有关的其它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临时召集。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并主持。会议要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讨论有关问
题时,可通知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派人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工
作需要,可通知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陪同视察工作或进行专
题调查研究。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公室承担。
  二、活 动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活动
  研究、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拟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1988年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哈
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进行了研究、草拟工作。
1989年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哈尔滨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进行讨论研究,并就法规
的指导思想、条文内容和法律依据等,提出了修改意见,写出了审议结果报告,九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工作细则〉的
请示》,鉴于国务院和省已有新的条例,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同意废止的建议。根据市人大
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审议了市七届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哈尔滨市防
治大气污染暂行条例》等8个属于行政规章性质的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授权市政府
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视察、检查政法机关执法情况 1989年就公安、检察机关对人犯超期羁押问题进行了专
门的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并召开了政法部门会议,提出要求,推
动依法办事。1990年上半年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和收审所被关押人员相互殴打致
死事件进行了专题调查,就加强“两所”管理工作,纠正违法违纪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公安、检察机关研究制定了改进措施。下半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推动法院、
检察院进行执法检查活动,针对查出的立案批捕或采取强制措施把关不严、免诉不当等问题,
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促进拟定了整改办法,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对政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1988年听取了政法机关关于社会治安情况的专题汇报,进
行法律或工作监督。1990年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稳定压倒”的指示精神,会同部分市人民
代表,到公安、司法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组,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视
察,就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审议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 1988年审议了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姜旭东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调整平房区行政区划议案》。1990年审议了市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姜以宏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将高等学校集体户口迁入迁出手续交各
院校派出所办理的议案》。鉴于这些议案所涉及的问题,都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作为代表建议转政府处理的审议结果报告。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活动
  对市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进行初审和执行情况的检查 1988年7月对市的国民经济
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听取了市计委、体改委等11个委、局和3区1县(市)的汇报,深入
到23个工厂、企业和乡村进行实地考察,就企业经济效益、农村基础建设、对外边贸等问题,
提出了7个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转给了政府。1990年审议市政府年度计划和预算,就工业增
长幅度过高、经济效益下滑;农业基础建设薄弱、粮食生产多年徘徊;财政增收节支、收支
平衡等问题,提出了建议,政府作了修改。计划和预算执行一段时间后,对其执行情况进行
了检查,除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汇报外,还深入到38个工厂、公司、商店、农村进行实地
考察,就存在的工业生产计划完成较差、财政减收增支因素增多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视察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市政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990年对市政府提出的年度计划指标进行调查分析,就完成工业增长指标难度较大、资金紧张、
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等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1990年工业生产计划安排情况的
调查报告》,并将意见和建议转给市政府。下半年对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又进行了全面的
检查了解,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对我市199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针对增长指标有完不成的可能,分析了原因,提出了建议。市政府研究后,向市人大常委会
提出了关于调整部分主要指标的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经过初审,提出了同意修改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 1988年围绕人大常委会要审议财政经济工作
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发展我市十大拳头产品落实情况的调
查》和《我市农业发展状况的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1989年以贯彻
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383”工程稳定市场,控制物价的决议》为中心内容,
深入到19个部门和企业,进行了调查,就发现的问题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了情况,并向市
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实施“383”工程,
稳定市场,控制物价的决议》。同年,还对市内几年来工业生产效益差的问题,进行了专题
调查研究,分析了经济效益差的原因,研究了提高效益的途径,与政府有关部门交换了意见。
1990年就发挥国营和合作商业主渠道作用问题进行了视察,就强化主渠道意识、加强政府宏
观调控、注重社会效益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
引起了政府的重视,改进了工作。
  对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988年检查了《企业法》贯彻执行情况,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企业法〉情况的调查》。1989年按照市人大常
委会关于开展执法大检查的决定要求,听取经济管理方面26个委、办、局工作安排情况和10
个部门自检情况汇报,重点检查了《企业法》和《税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情况。就企业中
存在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所削弱、经营承包制不够完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等问题,提出了改
进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1990年会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实施《土地管
理法》情况进行了视察。就非法占用土地、毁坏耕地现象严重等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提
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市政府研究后,制定了《贯彻落实和解决人民代表检查我市实施〈土
地管理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方案》,推动了依法管理土地工作。
  通过调查、视察进行监督工作 1988年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清理压缩基建项目、
整顿公司、稳定金融的专题汇报,并深入到有关部门和基层进行视察。1989年于春耕期间和
11月份深入到7个区2个县(市)22个乡镇19个村屯进行视察,就粮食单产不高总产不稳、生
产资料不足、贫困户种地困难等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视察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
五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作出了《关于加强农村工作,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决议》。1990年围
绕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业生产的决议落实情况,于备耕、田间管理、秋收等季节,进行了6
次调查与视察,提出了10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做了认真研究,并把办理结果向市人
大常委会作了报告。同年,财政经济委员会还会同呼兰县人大常委会,对农民负担情况进行
了调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引起
市、县两级政府的重视,对农民负担和“三乱”进行了清理整顿。
  审议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 1988年审议了赵宏均等代表提出的《关于
平房经济开发试验区议案》,提出了“涉及城市建设总体布局,应由政府统筹规划”的建议。
1989年审议了张伟等人大代表提出的《采取特殊政策发展我市敏感技术产业基地》等3项议
案。1990年审议了唐毓芬等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我市亚麻细布和亚麻服装在国外直接设销
售网点的议案》等8项议案。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认为,这些议案都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交政府处理与答复。审议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报告。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活动
  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进行调查、视察 1988年围绕市人大常委会拟审议《义务
教育法》实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
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贯彻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引起市政府的重视,加紧了工
作。1989年先后3次听取市政府关于整顿文化市场、“扫黄”工作情况汇报,深入到道里、
南岗区和阿城市的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书摊等40余个场所进行调查,提出了以“把文
化市场纳入法制轨道”、“尽快制定管理文化市场行政规章”为主要内容的调查报告,受到
有关方面重视,省人大常委会还转发了这一报告。1990年围绕市人大常委会拟审议的“扫黄”
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哈尔滨市整顿文化市场工作情况的调
查》报告,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关于深入搞好扫黄除六害工作,进一步净化社会环
境的决议》提供了依据。同年,还对中小学德育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提交了《关于哈尔滨
市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调查》报告,针对中小学德育工作薄弱环节仍未根本解决等问题,提出
了“把德育工作真正摆在学校教育工作首位”等建议,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提供了情况
和准备。
  对教科文卫工作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1988年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和
《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的专题汇报,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实地检查。1989年到道里、
道外、香坊区和呼兰县23所中小学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先后两次深入到6个区、
县31个单位,检查了《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报
告,并向市政府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同年,还对《专利法》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在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汇报后,到有关单位作了实地考察了解,就专利意识还不够强、专
利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1990年检查了《传染病防治法》执行情况。
针对传染病危害依然存在的实际情况,写出了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
市政府《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的汇报》,推进了政府的工作。
  围绕重要问题进行工作监督 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所作的决议,于1989年
和1990年内,对其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听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外,还深入到
具有典型性的村屯进行剖析。针对计划外超生和早婚现象,以及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向市
政府提出了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989年围绕科技兴市问题,到中直、省直科研部
门和部分区、乡、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发展的情况。1990年围绕社会上反
映较大的升学考试存在考风考纪问题,听取了市教委专题汇报并到有关单位做了实地考察,
提出了改进意见。同年,还对体育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在听取市体育工作委员会全面情况
汇报后,到部分区、县和基层单位,了解群众体育活动开展情况,提出了改进与提高工作成
效的建议,起了促进与监督的作用。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 1989年先后两次审议了马军等人民代表提出的
《关于制定哈尔滨市人民义务献血的议案》,提出了先以政府行政规章形式出台待完善后再
按《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办理的意见和建议,除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报告外,还向
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了书面报告。1990年对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案的《关于
加强鲜奶卫生管理的议案》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了市政府农业局汇报,视察了乳品厂
建设投产情况,促进尽快落实。
  承办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征询意见和修订工作 先后承办了《传染
病防治法》、《计划生育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按照要求,
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整理汇集成书面材料,分别报出。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活动
  为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性法规作初审工作 1988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初审了《哈
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1989年先后两
次讨论审议市政府提请通过的《哈尔滨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补充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审议了《哈尔滨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了调
查研究和立法必要性的论证。对7个方面20多个问题进行了修改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修
改后的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对城乡建设方面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198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贯彻
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先后听取了市环保局、卫生局和市政公用局的汇报,召开了4次座谈
会,深入到47个单位或部门进行考察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执
行情况和建议的报告》。1990年对国家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走访
了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察看了具体治理单位和污染现场,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
《关于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针对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防治措施与
工业发展不同步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据此对129个单位作出了限期治理的
决定。在一年一度的执法大检查中,对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执行
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写出了调查报告,转给政府处理。
  组织视察促进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1988年以听取专题汇报的方式,
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清理压缩基建项目的汇报。同年,对城市重点设施建设“32891”
工程进行了视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视察“32891”工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
报告,引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1989年视察了市政府报告中列项的“27143”城市基础
建设工程。就视察中看到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将这些意
见和建议,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作认真处理。1990年对“31153”工程进行视察,就统一规
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同年,还会同在哈市的全国人大代表、
省人大代表赴依兰县达连河工程现场,视察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哈依煤气工程”。
听取了工作汇报,视察了工程的有关项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的希望和要求。
  审议有关城乡建设方面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在城乡建设方面提出的议案,1988年3件,
1989年3件,1990年2件。城乡建设委员会都作了认真的研究与审议。审议认为这些议案都属
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了作为意见和建议转政府处理的审议结果报告。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委员会活动
  为市人大常委会拟定有关法规草案 在学习有关文件,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反
复修订的基础上,1988年为市人大常委会拟定了《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工作办法(草案)》,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9年起草了《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人事任免
规则(草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1989年先后召开5次人事委员会会议,
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的5名有关办公室负责工作人员,市政府提请任命的13名
地方国家机关负责工作人员,进行了初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初审报告。1990年先后召
开了4次人事委员会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的2名机关负责工作人员,市政
府提请任免的22名委、办、局负责工作人员,法院和检察院提请任免的4名负责工作人员,
进行了初审,提交了初审报告。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作了必要的工作。
  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 1989年《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则》
通过后,坚持执行了任命干部述职报告制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命干部提出的问题,
有关方面负责人要到会作说明。被任命的干部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述职报告。人事委
员会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公室关于干部述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审议。拟任命的干部
要到会向人大常委会做供、述职发言。同年,还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国家
机关廉政建设的决议》,对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和监督。
  组织人民代表交流开展活动的经验 1990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部门,组织开展
了评选、表彰人民代表活动积极分子和先进代表小组活动,总结交流了一批代表和代表小组
工作经验,推动了代表活动进一步开展。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活动
  学习有关法律了解情况为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专门委员会组成后,认真学习了中央领导
同志关于民族、宗教、侨务和外事方面的讲话和有关法律。向有关部门印发了有关法律、法
规的汇编。讨论研究了开展工作的计划。召开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旅游局、外事办公室、
侨务办公室负责人联系会议,分别介绍交流了工作情况,建立了联系制度。之后,有关部门
主动汇报工作,送交有关资料。对情况有了初步了解,使工作开展有了基础。
  宣传、促进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族工作条例》为开展工
作的契机,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新闻媒介,发表《依法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文章,宣传
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召开了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贯彻《条例》座谈会,明
确措施,提出要求,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通过调查、视察,促进某些问题的解决 1990年5月就民族和宗教工作进行了为期3天的
调查与视察。先后视察了朝鲜族小学、朝鲜族文化宫、回民糕点厂、牛羊肉加工厂、东正教、
极乐寺等11个单位和场所。了解到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少数民
族教育工作还有薄弱环节、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尚不健全等问题。在视察中就目前有条件解决
的回民肉价和货源、朝鲜族刊物《松花江》经费不足等问题,同政府沟通情况,进行协商,
得到了解决。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族宗教工作,进行法律或工作监督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1990年5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侨务工作情况
的汇报,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的要求。审议后,主管副市长于10月份召开了有关部门领导
参加的协调会,议定了17项改进工作的意见。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提出的宗教局增编、
增加少数民族民贸网点等事项得到了解决。
  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1990年办理了4件涉及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方
面的事项。在调查研究弄明情况后,与有关部门交换了意见,提出了建议与要求,使问题得
到了解决。同年,还应市政府的要求与邀请,参与了对来访的澳大利亚、香港等地华侨界人
士和华裔青年的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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