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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二篇 地方行政机关
第一章 清末哈尔滨地区建置 (1906-1911年)
第三节 哈尔滨自治公议会及其董事会(1908年3月-1913年10月)
一、辖境及设治过程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1896年6月3日)清廷与俄国签订《中俄密约》,俄国取得
在中国东北建设东清铁路的权力。八月二日(9月8日)又签订《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
章程》(简称《中东铁路合同》)。根据合同第六条规定,铁路所需土地由中方提供。至铁
路全线建成时,俄方共占据铁路用地1161平方公里(包括哈尔滨至大连的中东铁路南线),
称为铁路附属地。俄国选择哈尔滨为中东铁路建设中心后,前后3次在此扩展铁路用地,共
占用官民土地10394万平方米。
哈尔滨自治公议会以俄国划入铁路附属地的新市街地段的十分之八(共4358090平方米)、
埠头区地段的十分之九(共3467344平方米)为辖境,总面积约7.8平方公里。
根据《中东铁路合同》规定,中东铁路附属地只供修建铁路之用,而俄国政府在修建中
东铁路后,即蓄意将以哈尔滨为中心的中东铁路附属地变为其殖民地。光绪二十九年(1903
年),中东铁路管理局先在哈尔滨组成“城市公共事业管理委员会”,借解决哈尔滨建设经
费之名,行非法“自治”之实。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1907年1月1日),俄国政府公
布《东省铁路附属地民政总则大纲》(共10条)。其中,第二条规定:在哈尔滨及中东铁路
沿线地方,可由当地俄国侨民组织“自治会”,受中东铁路公司节制。第四条规定:“自治
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也由中东铁路公司决定。光绪三十三年二月二十日(1907年4月2日),
中东铁路公司决定设立民政处,下设民政、土地、中俄交涉、教育、宗教事务、卫生、兽医、
报刊发行等部门。主管哈尔滨、满洲里、海拉尔、绥芬河等地铁路附属地的民政事宜,独立
于中国行政主权之外,成为中东铁路“附属地”各地方的上级行政主管机构。
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二十日(1907年6月2日),中东铁路管理局召集在哈尔滨的俄国人集
会,公开要求实行“自治”。为此,连续举行7次会议,草拟、讨论哈尔滨自治章程草案。
同年十月十二日(11月17日),召集在哈尔滨的俄人房产主、租地主、工商业主120余人,
在埠头区商务俱乐部开会,通过《哈尔滨自治公议会章程草案》(共55条)。十月十八日
(11月23日),中东铁路公司以第3602号议案,批准实施此章程草案。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九日
(1908年3月11日),哈尔滨自治公议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组成第一届公议会,并选出董事
会(市政机构)。
哈尔滨自治公议会成立后,中东铁路管理局民政处相继把在哈尔滨的商业事务、市政管
理、城市设施、园林绿化、文化教育事业移交给哈尔滨自治公议会董事会管理。
哈尔滨自治公议会成立前后,一直受到中国政府和地方当局的抗议和交涉。宣统元年三
月二日(1909年4月21日),清廷外务部尚书与俄国驻华公使签订《关于中东铁路附属地行
政权的预备协议》(共18条)。协议规定:在铁路附属地界内,应保证中国主权;自治公议
会属于自治团体,不是地方行政机构。对协议规定条款的贯彻实施,双方议定由中东铁路管
理局和哈尔滨地方行政当局进一步协商制订实行的具体办法。但此后,俄方蓄意拖延协商,
仍坚持实行自治公议会侵犯中国主权的性质与措施。哈尔滨自治公议会成立后,也受到在哈
尔滨的其他各国领事的抵制与反对。英、美、日等国侨民拒绝向自治公议会纳税。但在1914
年4月30日,英国与俄国签订《英俄协定》后,英国承认俄国在哈尔滨的侵略特权。同时规
定在哈尔滨的英国侨民与俄国人享受同等权利,照章纳税。此后,美、日、意等国为保护其
侨民的利益,也先后加入《英俄协定》,承认俄国人控制的哈尔滨自治公议会及其董事会。
哈尔滨成为列强角逐侵略势力和利益均沾的国际城市。
二、机构、职掌
哈尔滨自治公议会第一届代表(议员)由60人组成,候补代表12名。至1926年,哈尔滨
自治公议会共组成6届。每届任期3年。每届由代表中选出会长1人,秘书及候补秘书各1人。
哈尔滨自治公议会董事会由会长1人(即市政机关首长)和董事5人组成。董事中有3人
分掌财政、庶务(兼教育)、建筑各科事务;会长兼管卫生及兽医事项。从1920年起,董事
增至10人。
哈尔滨自治公议会董事会先后设有:庶务科、财政科、建筑科、学校委员会、估捐委员
会、病院委员会、电业委员会、食品委员会(1919年设,原为“日用品物价调查委员会”)、
粮食科、统治科(1920年设)。按照俄人制订的《哈尔滨自治公议会章程》规定,哈尔滨自
治公议会具有下列职权:征收各种捐税;管理市有财产及资本;管理建筑施工、街道、空场、
桥梁、河堤、公园、水管、沟渠、电灯、电话、屠宰场等公共设施及公用事业;管理物价及
自治公议会设立的燃料铺、面包房及肉铺等;管理医药、兽医、病院等卫生事业和城市卫生
及墓地等;管理各种慈善事业;管理消防队及火灾保险等;管理学校、图书馆、博览会、剧
场;管理市场、商店及规定工人工资标准;管理公共汽车、电车、轮船、马车等营业性车、
船;管理拘留所;监督私营建筑业施工及工程质量;开设当铺及各种借贷事业。
哈尔滨自治公议会董事会的职责是:执行公议会的各项决议事项;向公议会呈交各种报
告及意见书;任、免自治会职员及确定其工薪标准;制订董事会内各部门规章、条例和制定
占用市有房产章程;制订预算决算;审查对自治会职员的控诉;批准市内建筑设计及修缮;
有关市有产业纠纷案件,董事会是原告或被告代表。
三、官 员
哈尔滨自治公议会会长兼董事会会长:
贝尔克(1908.3-1910.10)
迪诺夫斯基(1910.10-1917.5,代理会长及董事长)
喀 恩(1917.5-1917.6)
基辛科(1917.10-1926.3,1925年后专任董事会会长)
巴拉佐夫(1925.6-1925.7,代理会长兼董事会会长)
金斯(1925.7-1926.3,专任会长)
四、政事纪要
(一)强占土地
中东铁路公司确定以哈尔滨为建设基地后,所强征、强占的哈尔滨境内土地,除小部分
为铁路建设、经营和防护所用外,其余均高价出售或出租。1901—1902年11月,中东铁路公
司3次拍卖哈尔滨土地,获利127万余卢布。1901年擅自向私人出租土地9300平方沙绳,收入
37万卢布。租价也逐年上涨,1902年每平方沙绳租金4.2卢布,到1906年涨至31卢布,有的
高达100卢布以上。
俄国人还利用哈尔滨和附近地区的砖石、木料以及廉价的中国劳动力进行殖民地城市建
设。1900年以后,在哈尔滨为俄国人从事建设的中国劳工超过1.5万人。1908年,哈尔滨的
俄国房产(不动产值)已达6000万卢布。1909—1917年,在哈尔滨自治公议会辖境内,已兴
建各种房屋1796处,面积达103368平方沙绳。其中规模稍大的房产80%为俄国人所有。
(二)攫取司法权、警察权与航运权
中东铁路开始建设后,俄国政府以保护工程和筑路人员为由,首先派出武装人员进驻哈
尔滨,最多时达3万多人,并在香坊等地设有兵营、兵站及供应仓库,使哈尔滨成为俄国在
中国境内的重要军事基地。
粗暴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根据《中东铁路合同》规定,“所有铁路地段命盗词诉等事”
应由中国地方官员办理。但俄国政府违反“合同”规定,1907年,俄国边境地方法院开始在
中东铁路管理局内办公。并在哈尔滨非法设立监狱和拘留所。1913年,又在哈尔滨非法设立
地方审判厅和地方检察厅,实行“俄领会审制”。俄国人犯罪,中国法律不能治罪;华人犯
罪,则必须有俄国领事参加公审。
在中东铁路沿线设立各级警察机构。1903年,中东铁路通车后,中东铁路管理局设立警
察部。1904年,又在哈尔滨设立警察署,将哈尔滨境内的铁路附属地划分为4个警察分区,
各设警察分署。1908年,又在中东铁路管理局警察部内设立特务机构——侦探处,设指纹室、
法警照像室、人体测量室及拘留所。
霸占松花江内河航道。哈尔滨是松花江通往黑龙江、乌苏里江的最大航运码头。1898年,
俄国船队乘运送筑路物资到哈尔滨之机,进而发展成为商业船队,载客运货。至1915年,在
这一水域中属于中国船主的仅有汽船18艘,而属于俄人船主的有汽船260艘、货船289艘、汽
艇80艘。
(三)滥发纸币,强征捐税
根据光绪二十二年七月二十日(1896年8月28日)中俄签订的“银行合同”,华俄道胜
银行为中俄合资经营,但实际上是俄国政府对中国进行经济渗透、实施财经控制的工具。光
绪二十四年(1898年),道胜银行在哈尔滨香坊地区设立分行(1905年5月迁至南岗地区)
后,大力支持俄国对哈尔滨的各种实业投资,并控制货币发行权。据统计,到1914年第一次
世界大战爆发前,道胜银行在东北地区发行纸币达1亿卢布以上,其中约有4000万卢布在哈
尔滨流通。为使卢布在金融市场占统治地位,俄国规定凡购买中东铁路车票、付运费、交税
等只收卢布,中国钱币须加价兑换成卢布使用。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前,卢布几乎成为
当时哈尔滨唯一的本位货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耗资,俄国滥发纸币,卢布开始
失势。曾在哈尔滨流通的俄币有罗曼诺夫票(俗称“羌贴”)、克伦斯基票、高尔察克票
(鄂木斯克票)、谢米诺夫票和霍尔瓦特票等六、七种货币,在俄国沙皇政府势力彻底失败以
后,俄国货币急骤贬值,给哈尔滨的金融和工商界造成巨大损失,给中国人民造成深重的苦
难。据当时《国际协报》披露:受“羌贴”贬值影响,“本埠货庄倒闭者十之八、九,市面
周转不灵,工商业凋敝日甚一日”,“哈尔滨(包括傅家甸),商号倒闭者竟有1000多家”。
1908—1910年,自治公议会董事会先后颁布商业税、剧场娱乐场票税、住宅税、土地捐、
建筑税、酒类贩卖税、工业税、工商营业税、制酒税、市场管理税、房地产转卖税等名目繁
多的税目,许多税收是专门针对中国企业制订的。如1909年3月增加的5项税目,其中3项是
针对中国旅店、中药房和中国大车店的。对不能如数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国商民,俄国政府采
取野蛮手段,或封闭商店企业,或将其驱逐,甚至扣押出面办理交涉的中国官员。而对俄国
商民,自治公议会董事会则给予许多特殊照顾。如哈尔滨的俄国伏特加酒厂厂主,在1909年
要求减少税金,哈尔滨自治公议会组成的估税委员会便决定给予减税37.5%。有些俄国企
业则根本不交捐税,如应缴纳酒类贩卖税的俄国企业在哈尔滨有190余家,而1907年纳税的
只有18家。
(四)掠夺资源,倾销商品
中东铁路建成前,哈尔滨一带便是俄国低价购买农产品的主要地区。中东铁路建成和俄
国船队进入松花江后,俄国在以哈尔滨为中心的粮食掠夺的规模加大。1903年,仅从中东铁
路运出的农产品即达36万多普特。日俄战争结束后的1906年,又向俄国输出300多万普特的
农产品,其中粮食占半数以上。其他还有植物油、肉、禽、鱼类、水果、皮革等。1907年以
后,俄国的贸易垄断组织直接在东北北部廉价收购农产品,运往海外市场高价出售。在哈尔
滨的俄国商人,直接在当地收购农产品,就地转卖给来哈尔滨的其他国家贸易商人,从中获
得高额利润。
俄国政府为鼓励从东北北部地区扩大收购,从1908年起,便决定降低中东铁路的货运价
格。当时,同样的货物从哈尔滨运往绥芬河站(中俄边境站),竟比从绥芬河运至哈尔滨的
运费每普特少12戈比。1909年再次降价,每普特少收两戈比。1911年,从哈尔滨和中东铁路
沿线运往俄国的粮食和其他原料多达7500万普特。
早在中东铁路建成前,中国东北北部就是俄国垂涎的商品倾销市场。中东铁路通车后,
俄国对这一地区倾销商品数量剧增。俄国绝大部分对东北地区贸易企业都设在哈尔滨。1906
年,东北北部地区经铁路运进的外国布匹达61.8万普特,其中运至哈尔滨的就有31.2万普
特。1915年前,哈尔滨的进口贸易额占整个中东铁路沿线进口贸易额的50%以上。当时,哈
尔滨市场上充斥着各种俄国生产的轻工业产品和日用品。由于俄国和其他国家大量倾销产品,
造成当时哈尔滨的经济严重畸形发展,完全变成进口商品市场。
(五)投资设厂
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十四日(1896年9月20日),俄国政府未经中国政府同意,非法颁布
了《中东铁路章程》。章程规定“中国政府准许公司开采煤矿。无论与铁路合办或单独办理,
准许在中国组织一切工商矿务之实业”。1898年,俄国在哈尔滨设立制材厂和铁路总工厂后,
俄国政府和私人资本即大量涌入哈尔滨投资设厂。1900年,中东铁路局在埠头区开设满洲第
一面粉公司后,制粉、榨油、酿酒和卷烟等行业便成为俄国投资的主要领域。至1913年,哈
尔滨已有俄资面粉厂23家。电力是工业中的重要部门,俄国在哈尔滨开办7家发电厂,垄断
了全市的电力供应。在食品加工、服装、造船、机器、铁工、蜡烛、罐头、奶酪、肥皂、皮
革、制碱、制砖等工业中也均有大量俄国人办的企业。据1909年统计,在哈尔滨自治公议会
辖境内,就有俄国各种混合企业(包括其他国家工业企业)1000多家。俄国在哈尔滨的工业
投资总额达4500万卢布以上。
(六)城市建设
1898年4月24日,俄国第一批建设中东铁路人员到达哈尔滨后,即以田家烧锅(今香坊
地区)一带为基地,并着手制订地区规划,设立邮局、教堂、俱乐部等。至1900年,俄国在
香坊的市政建设投资已达600万马蹄银两。
1900年,哈尔滨爆发义和团运动,将香坊的俄国建筑大部分焚毁,俄人将市政建设重点
移向新市街,后又延伸至埠头区。由于哈尔滨是中东铁路的总枢纽,俄国人进行的城市规划,
一切均以铁路为主体进行布局。在新市街,以圣尼古拉教堂(今博物馆广场)为中心轴,以
大直街为东西主干道;正对火车站有一条南北主干道,再由车站向东西展伸,火车站附近有
5条放射路。在埠头区,城市规划则是由方格道路构成。俄国人按照典型的俄罗斯、古罗马、
古希腊、拜占廷、意大利的巴洛克、德国的哥特等建筑风格,建造了大量花园式洋房,建筑
密度极低,绿化标准很高,目的是吸引俄国人移民到哈尔滨来。俄国建设哈尔滨市的规划,
是要把哈尔滨市建成为“远东的莫斯科”,作为其在远东发展侵略势力的大本营。从1898—
1905年,俄国在哈尔滨建设殖民地城市中,共支出4亿卢布。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自治公议会董事会在新城大街(今尚志大街)、地段街、中国
大街(今中央大街)、新商务街(今西二道街)等修筑石块马路;开始铺设下水管道,购置
消防汽车;建立市产院和传染病院;设立俄侨小学15所和中学1所,还为中国儿童设立市立
小学3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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