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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解放。7月16日成立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它是解放战争时期,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主政治的政权组织形式。临时参议会由各业人民团体选举产生的
参议员和由政府聘请的参议员(抗战有功者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是
全体参议员会议,讨论和议决全市施政方针等重大事项。闭会期间,由议长、副议长和驻会
参议员主持日常工作。
临时参议会从成立至1949年9月17日完成历史任务止,历时3年零两个月,共召开两次全
体参议员会议。按照《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的职权,选举市长和市政府行政
委员会委员;议决《哈尔滨市施政纲领》和实施的各项条例;讨论通过市政府的工作报告和
财政预决算。临时参议会在推行人民民主,拥护、支持人民政府,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团结
各阶层人民群众,开展要求和平、反对内战的统一战线工作;号召、动员全市人民群众维护
和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并发展生产;协助政府发行公债、支援前线、慰劳军队等方面发挥了
积极作用。
1949年4月21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部署,哈尔滨市在临
时参议会基础上组成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10月1日召开了市首届各界人民代表
会议第一次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和驻哈部队选
派的代表,市政府邀请的社会知名人士,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和政府有关人员组成。首界人
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负责闭会期间的工作。各
界人民代表会议历时5年零3个月,历经3届,共召开16次会议。履行了《中央人民政府关于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的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讨论审议了在全市进行
的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
贯彻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以及发行建设公债,负担战勤任务,防汛救灾,开展禁毒运
动等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讨论和审查了市政府的施政方针、政策和工作情况的报
告以及市政府的财政预决算;选举了市长、副市长和委员。为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
基础。
1953年5月,哈尔滨市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成立选举
委员会,基层选举全面展开。全市人民积极参加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普选。在普选基础上,
各区选举产生了区、村人民代表,并召开了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席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1954年8月7日召开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
截至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历经5届,共召开16次会议。
遵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先后讨论审议了全市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和第二
个五年计划,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贯彻
执行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反右斗争,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开展增产节
约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及扫除文盲,爱国卫生运动等重大事项,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听
取和审查了市政府和法院各年度的工作报告以及市的财政预决算。选举了市长、副市长和人
民委员会委员以及法院院长。此间,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合一的。市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委员会,既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又是闭会期间行
使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常务机关。它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有权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等。这种合一的形式不利于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行监督。对此,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酝酿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而被搁置下来。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市人民
代表大会被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检察机关合为一体的市革命委员会所代替,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按期换届选举被取消,一年一度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被迫中止,人
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行使管理全市社会事务的权力被剥夺。
1978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长、统战部长会议确定: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1967、1968年成立的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计算,纳入人
民代表大会序列。同月,市革命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了召开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和会议
筹备工作等问题。
1979年9月中旬,哈尔滨市太平、道里、南岗、道外、动力、香坊、平房7区相继召开区
人民代表大会,并选举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80年1月,哈尔滨市召开了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恢复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依照《宪
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职权。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从恢复并设立常务委员会至1990年,历经七届、八届和九届
(1988-1990年3年),共召开12次市人民代表大会,80次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地贯彻
落实《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1986年12月,按
照《地方组织法》关于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原有决
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的基础上,开始履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1988年5月,按照《地
方组织法》关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相继设立法制、财政
经济、教科文卫、城乡建设、人事、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强化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组
织机构。在此期间,还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完善了选举制度,保障选民享有依法自由提名
候选人的权利,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提高了选举的民主化程度。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11年的工作中,认真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
的职权,各项工作取得了进展。
在加强法制建设过程中,始终把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作为人大工作的重点。
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审议关于学习、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
况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并作出相应决议,促进有关法律、法规的深入贯
彻实施。开展定期执法检查,强化执法检查的力度,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
象有所纠正。推动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的风气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依法行使决定权,审议“六五”、“七五”计划和各年度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以及财政预决算等。在11年间,就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社会治安、城市建设、科技文教、
廉政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共作出决议、决定116项,推动了全市改革开
放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依法行使监督权,不断修订与完善有关行使监督权的规则、条
例,理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组织视察活动,特
定问题调查,以及质询、接受人民群众的申诉等形式,对“一府两院”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代表持证视察、对廉政建设监督及在部分区、县(市)
试行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等监督活动,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与关注。依法行使任
免权,履行法律规定的任免程序。制定和健全了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程序、规则;
选举、任免了市长、副市长,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地方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撤销违法、违纪干部的职务。依法行使立法权,制定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
规程序的规定》,把制定地方性法规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制定地方性法规6项,为
全市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以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在提供法律保证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作用,制定和完善了联系代表的制度和代表工作办法、规
则,使代表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抓紧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一切从
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坚持依法监督,依法办事;坚持抓大事、议大事。充实、
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议事程序,使人大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
规范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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