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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前,哈尔滨地区没有专门的检察机构,司法工作由行政长官兼理。
1904年后,沙俄政府为了巩固在哈尔滨区域的殖民统治,先后在哈尔滨设置了地方检察
厅和检察预审厅。专司中东铁路区域的中国人和俄国人的民事与刑事诉讼案件,适用沙俄政
府法律,重大案件上报海参崴司法机关裁定。沙俄政府强行实施治外法权,严重侵犯了中国
的司法主权。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1920年9月,中华民国政府收回中东铁路司法主权。12月,在哈
尔滨设置了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分庭3级检察所。其检察活动在审判厅领导
下进行,主要职权是负责侦查、提起公诉、指挥司法警察和刑事裁判的执行。
1932年2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哈尔滨后,伪满洲国政府对以前的司法机构进行改组,将
原隶属于法院的检察机构分出,独立设置各级检察厅。1936年7月,哈尔滨特别市设置高等
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日本侵略者为了镇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抗日斗争,
各级检察厅的重要职能部门均控制在日本检察官手中。检察厅的主要职权是负责侦查,决定
起诉与否,并指挥刑罚的执行;对嫌疑人及证人有询问、扣押、搜查、检证等强制权。
日本投降后,1945年12月,国民党政府接收大员进入哈尔滨接管伪满洲国政府的各级检
察厅,但国民党政府对哈尔滨的统治仅3个多月,还未来得及实施拟定设置检察机构的计划
就逃离哈尔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2月19日成立了哈尔滨市检察署,1954年12月改称哈尔
滨市检察院。翌年,全市12个区(后来合并为7个区)也相继建立了检察院。尔后,又陆续
接管了8个县检察院。全市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
权,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主要任务是参与镇压反革命,及时审查批捕、起诉反革命和其他
刑事案件。同时,结合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
反盗窃国家财产、反盗窃国家情报运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和不法资本家的经济
犯罪案件。1953年国家进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全市检察机关随着内部职能机构和人员
的增加,除了继续查办反革命和贪污、贿赂等案件之外,还担负着依法查办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的责任事故、侵犯公民民主权益和“两劳”(劳改、劳教)人员的再犯罪案件。1951
—1965年,全市检察机关各项检察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仅刑事检察共审查批捕反革命分
子2936人,刑事犯罪分子17374人;审查起诉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14746人,定罪免诉
831人。这对稳定哈尔滨市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这个时期国家法律尚不完备,全市检察机关人力不足,机构不健全又缺乏经验,因此
各项检察工作开展不平衡,甚至出现过失误。尤其从1956年6月开始,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
历时近半年的“大鸣大放”和反右派斗争,有些干部因对检察工作持不同见解受到批判,甚
至被定为“右派分子”。翌年9月,根据最高检察院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市
检察机关开展批判法律监督是“矛头对内”、“束缚了专政手脚”、“以法抗党”等等。
1959年又开展了反“右倾”斗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检察制度再次受到批判,市检察院的
一般监督处、控告申诉处和侦查处先后被撤销,人员削减过半。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
强调配合,不讲制约,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等有悖于法律的办案方法,导致办
案质量下降,冤错案件增多。全市检察机关在“左”的思想束缚下步履维艰,法律监督职能
名存实亡。
1962年下半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据中共中央和最高检察院召开的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
对“一长代三长”等错误做法进行了纠正,人员有所增加,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职能得到
恢复。全市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平反纠正了一批冤错案件。在加强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工作的同时,还组织力量查办了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基
层干部贪污、严重违法乱纪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较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职能作用。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市检察院被实行“军管”一段时间后,全市的检察
机构被撤销,全部检察干部集中到呼兰县劳动改造,检察工作中断达10年之久。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依据中共中央的决定,1979年1月20日,重新建立了哈尔滨市
检察院。5月,全市7个区的检察院也相继恢复。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全市检察
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不断加强和完善,人员也逐渐增加。市检察院业务职能处(室)由重建
初期的5个发展为13个(不含政治工作机构),并管辖10个基层检察院,全市检察干警达728
人,使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有了组织保证。
1980年1月1日,全市检察机关开始全面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依法接受市、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为了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观念,市
检察院于1984年12月28日做出《关于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决定》,强调全市检察
机关除了要认真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之外,还要虚心地接受监督和批评,保
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市检察院自重建至1990年共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专题汇报检
察工作15次,主要内容是各项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工作目标任务等。
全市检察机关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随着内部职能机构的健全和人员的增加,全面开展了刑事检察、法
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并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突出各个
时期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1983年8月—1987年2月,全市检察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
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
集中力量“从重从快”地重点打击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重大流氓犯和拐
卖人口犯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历时3年半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战役中,共审查批
捕案犯10708人,审查起诉案犯8938人,定罪免诉案犯1274人。
为了遏制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保证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顺利执行,全市检察机关的经
济检察部门根据各个时期的经济犯罪特点,采取措施及时进行了查处。1982年3—4月,中共
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相继发布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后,全市检察机关
更加重视加强经济检察力量,依法查处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198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
党政机关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市检察院于10月21日成立了举报中心,各区、县检察院相继
成立了举报站,专门受理查办人民群众举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案件,
为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经济案件提供了案源,有力地打击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分子。1989
年10月12日,市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进一步强化了此项斗争的职能机构和
办案力量,查办经济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尤其查办处级以上干部重大贪污、贿赂案件成绩更
为显著。1988—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办处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案件78人,比1985—
1987年查办同类案件15人增加4.2倍。通过对这些重大经济案件的查办,促进了全市的廉政
建设。
在法纪检察、监所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方面也逐步加强,并且取得了显著成绩。在队伍
建设方面,全市检察机关针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以各种形式和途径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
素质和业务素质。1982年以后,每年都要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一些差
错案件,同时通过此种途径及时发现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的检察干警,对于秉公执法、拒礼
拒贿等先进典型予以表彰,以此推动检察队伍的廉政建设和提高执法水平。1990年6月,最
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先进集体并通令嘉奖;授予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孙桂华同志“模范检察干部”称号,发给特级奖章。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机关,从无到有,从撤销到恢复,经历了坎坷不平的曲折路程之后,
终于得到空前的发展与壮大,历史已证明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并将在保卫和促进哈尔滨市
经济社会发展与廉政建设中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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