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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在哈尔滨未设专门的检察机构,司法工作由行政长官兼理。光绪二十二年
(1896年),清朝政府与沙俄政府签定《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之后,沙俄政府决定以哈尔滨
为“中东铁路”的修筑中心。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沙俄中东铁路建设局长、总监工茹
格维志任命哈尔滨警察部部长卡扎尔金兼任检察官。今哈尔滨的道里、南岗、香坊、顾乡等
地均为其管辖区域,凡涉及俄国人的案件由其审理。
1904年,沙俄政府在哈尔滨建立了地方检察厅,后改称边境地方检察厅。1912年中华民
国建立后,哈尔滨地区的司法权仍受沙俄政府控制,并于1913年在哈尔滨增设了检察预审厅,
不仅审理俄国人的诉讼案件,而且还审理中国人的诉讼案件。
1918年3月,吉林省滨江县历经两年多的筹备,正式建立检察厅,厅址在道外南十四道
街。首任厅长陈桂临,首席检察官彭芝芳。共有检察官和书记官9人。
1920年9月,民国政府决定收回中东铁路附属地司法主权,在哈尔滨设立东省特别区域。
12月,在哈尔滨建立了高等审判厅检察所、地方审判厅检察所和3个地方审判分庭检察所。
独立行使检察权。高等审判厅检察所主任检察官朱树声,地方审判厅检察所主任检察官张奉
先,3个审判分庭检察所的检察官分别为郑成绩、孙绍康和富荣煜。3级检察所共有检察官、
书记官、翻译官和其他职员27人。各级检察所的主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均由民国政府司法部任
免。
1923年,民国政府司法部决定将3个审判分庭检察所与哈尔滨地方审判厅检察所合并。
1927年,又决定撤销哈尔滨各级检察所,在各级法院配置检察官,原检察厅厅长或主任检察
官改为首席检察官。1928年11月,又决定在各级法院设置检察署。民国政府在哈尔滨设置的
检察机构名称和隶属关系虽有变化,但检察官编制数没有变,即各级检察所(署)配备检察
官1—3人,2人以上设主任检察官1人。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建立了伪满洲国傀儡政府。1936年初,伪满政府秉承日本
政府旨意,先后公布了《法院组织法》、《法院及检察厅职员定员令》,进行司法机构改组,
把原隶属于法院的检察机构分出,独立设置各级检察厅。同年7月,撤销滨江检察厅,哈尔
滨特别市建立了3级检察厅,即哈尔滨高等检察厅,厅址在南岗长官公署街;哈尔滨地方检
察厅和哈尔滨区检察厅,厅址均在道里石头道街77号。高等检察厅首任厅长王肇勋,次长日
本人丸才司;地方检察厅首任厅长陈桂临,次长日本人大竹多三郎,区检察厅厅长由大竹多
三郎兼任,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合署办公。3级检察厅不含书记官和其他职员,共有检察
官25人,其中有日本人6人。后来各级检察厅检察官中日本人不断增多,约占三分之一。其
业务分工,厅长管行政事务,次长管办案。各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均为日本人。各级检察
官均由伪满司法部任免。伪满洲国建立后,陆续制定了录用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标准。除日
本人外,对原有司法人员,有的由司法部集中轮训,有的派往日本训练,经考试合格者留用,
不合格者调离。后来在新京(今长春市)设立了政法大学,考试招录高中毕业生和法院、检
察厅的在职书记官入校训练,毕业后任法官或检察官。伪满司法部对于日本法官、检察官的
任免则要按照日本司法机关的推荐意见办理。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后,伪满司法部通知各级司法机关给司法人员发1年薪俸,各谋
生路。但国民党政府令其不得解散,听候接收。当时日本司法人员均已撤走。1946年初,国
民党政府拟在哈尔滨设立松江高等法院,吴昆吾为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哈尔滨地方检察厅
仍由伪满的最后一任庭长孙帮彦维持局面。但国民党政府在哈尔滨设立检察机构和配备检察
官的计划还未实施,同年4月,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建立人民政权,伪满洲国的检察机
构和司法制度随即被废止。
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之后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哈尔滨市未设置人民检察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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