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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2月19日,哈尔滨市检察署正式成立,市公安局长王化成兼任检察长,设有秘书
组、刑事检察组和民事检察组,编制16人。1951年5月21日,经松江省政府批准,市检察署
内部机构由组升为处,原设机构更名为办公室、刑事检察处和民事检察处,编制26人。1952
年6月,市检察署在“三反”、“五反”运动中,经过组织整顿,对本人历史复杂或违法乱
纪、贪赃枉法的7名干部予以处理,其中1名因贪污、渎职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市检察署1952
年下半年实有人数为17人,1953年12月为26人。1954年8月,市检察署除办公室外,内部职
能机构改称一般监督处、侦查监督处,并增编5人。9月,安文接替王化成任检察长。
1954年12月,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市检察署改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
察院。为了加强起诉和开展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同时增设审判监督处。全院定编70人。1955
年4月,市检察院增设了侦查处,办公室内部设立秘书、人事、研究和控诉4个科。是年1—
11月,道里、西傅家、香坊、南岗、东傅家、太平、平房、顾乡、松浦、天恒、朝阳和王岗
12个区相继建立检察院。
1955年4月初,市检察院根据最高检察院的要求,制定了《人事工作制度》。其中对处
级以上干部的任免须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对检察员的任免须经省检察院同意,再报请最高检
察院审批。
1956年9月,随着全市行政区的调整,顾乡区检察院划归道里区检察院,天恒区检察院
划归朝阳区检察院;东傅家和西傅家两区检察院合并改称道外区检察院。
1957年4月,市检察院增设监所劳改监督处。12月,市检察院撤销一般监督处,增设控
告申诉处。翌年4月,市委为了精简机构,决定撤销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和侦查处。变动后,
市检察院的职能机构有反革命案件检察处(一处)、普通刑事案件检察处(二处)、监所劳
改检察处(三处)和办公室。人员编制由上年99人减至45人,减编54.54%。
1958年9—10月,全市行政区再次调整,呼兰、宾县、阿城和肇东县检察院划归市检察
院领导;朝阳、王岗和松浦3个区检察院合并,改称滨江区检察院。12月,因滨江区建制撤
销,滨江检察院也随之撤销,该院管辖地域范围分别划归道里、道外、南岗、太平和香坊区
管辖。同时,随着香坊划分为香坊区和机电区,又建立机电区检察院。是年11—12月,市委
为了适应人民公社体制的需要,决定在香坊、平房、机电区和呼兰、阿城等县的政法机构进
行典型试验,将公、检、法三机关合并为政法部。1959年5月,经省委批准,市委政法部副
部长牛瑞符兼任市检察院检察长,免去安文检察长职务。12月,市委又决定撤销香坊、平房、
动力之乡(年初机电区改称动力之乡)区和呼兰、阿城县政法部,恢复公、检、法组织机构
分设,各司其职。
1960年5月,随着市管辖县的变化,五常、双城、巴彦、木兰和通河县检察院划归市检
察院领导,肇东县检察院划归松花江检察分院管辖。至此,市检察院共管辖7个区、8个县检
察院。1961年3月,杨之接替牛瑞符任检察长。截止1965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定编212人,
其中市检察院56人,7个区检察院共计88人,8个县检察院共计68人。全市实有检察干警217
人,其中市检察院56人,区、县检察院分别为94人和67人。在217人中,有党员170人,占
78.34%;团员29人,占13.36%;群众18人,占8.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参加革
命的134人,占61.75%;之后参加工作的83人,占38.25%。干部多数是从公安、法院和
市、区、县政府各部门调入的。
1965年8月,市管辖的8个县连同检察院划归松花江专署领导。“文化大革命”开始后,
1967年1月,市检察院被实行“军事管制”,全市检察机关停止检察业务活动。6月,全市检
察干部到呼兰县集中办班学习和生产劳动。至此,全市检察机构解体。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中共中央决定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1979年1月20日,
重新建立的市检察院开始办公。王化任代检察长,次年1月任检察长。职能机构设有审查批
捕处、审查起诉处、法纪检察处、经济检察处、监所检察处、信访处(后改称控告申诉检察
处)和办公室。在办公室内部设秘书、政工、调研和行管组。全院定编100人。5月,7个区
的检察院相继成立,定编200人。道里、南岗、道外、动力、太平、香坊和平房区检察院依
次为43人、38人、35人、25人、24人、20人和15人。12月,市检察院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
确实施,制定了《检察干部六项守则》:执法必严,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不畏
权势,不徇私情;不在家里接待案件当事人,严禁受礼、受贿;审理案件严禁刑讯逼供;严
守办案机密。
1982年6月,依据省、市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规定》,市检察院制
定了奖励检察干部的原则、条件和种类。奖励原则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
励为主。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模范工作者、晋级、提职和通令嘉奖。每年年终进行
评选。奖励的比例为干警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后来奖励的种类稍有变化,但奖励
的比例数基本未变。
1983年7月,王云青接替王化任市检察院检察长。10月,阿城和呼兰县检察院划归市检
察院领导。1986年4月,赵国胜接替王云青任检察长。截止1987年,市检察院先后增设了调
研处(后改称政策法律研究室)、政工处、技术侦查处、经济检察指导处、机关党委(处级
单位)和纪检组(市纪委派驻机构、处级单位)。全院定编174人。
1988年8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哈尔滨市滨江地区检察院,为副局级单位,定
编28人,奚兆璋(女)任检察长。旨在加强隶属于省、市和松花江地区的11个劳改、劳教场
所的检察。10月,市委决定市检察院成立举报中心,为副局级单位,设接待处、调查处和综
合指导处(均为副处级单位),定编15人,举报中心主任先后由副检察长张伟东和宋昌富兼
任。其主要工作职能是直接受理人民群众举报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
犯罪线索,然后移交有关部门查处。11月,市检察院增设了干部培训站(处级单位)。
1989年10月,市委为了加强同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作斗争,促进全市的廉政建设,决定
市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定编69人。局长由副检察长宋昌富兼任。内设侦查一处、
侦查二处、综合指导处和举报中心。同时,将市检察院的经济检察处和经济检察指导处以及
举报中心内设的3个处撤销,人员编入工作局。原来的举报中心由副局级降为处级单位,名
称不变,划归工作局领导。
1990年3月,市检察院依据市委组织部的要求,为了增强选拔领导干部的透明度,制定
了正、副处长任职资格和条件。即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法学理论和本部门专业
知识;从事检察工作5年以上;担任正科级检察员两年以上并胜任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贯彻
执行国家法律和法令;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1990年9月,市检察院增设了民事行政检察处。11月,市检察院建立政治部(副局级单
位)。内设干部处、教育处、组织宣传处和监察处,定编19人。原政工处、干部培训站和机
关党委撤销。奚兆璋任政治部主任,免去其滨江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截止1990年12月,市检察院内部机构共有13个业务职能处(室)(不含政治工作机构);
管辖7个区、两个县和滨江地区检察院。全市检察机关定编848人,实有797人(含69名工勤
人员)。其中,市检察院定编250人,实有227人;10个基层检察院共定编598人,实有570人
(不包括69名工勤人员),全市共有检察干警728人。其中男干警559人,占76.79%;女干
警169人,占23.21%。在728人中,党员506人,占69.51%;团员101人,占13.87%;群
众121人,占16.62%。具有大学或大专文化的327人,占44.92%;经过本部门办专业班提
高为大专文化的212人,占29.12%;初、高中文化(含中专)189人,占25.96%。在干部
队伍中,35岁以下的317人,占43.54%;36—45岁220人,占30.22%;46—60岁的191人,
占26.24%。全市检察机关重建之后,大多数干部是从公安、法院、市委、市政府等部门及
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选调的,也有少数人是从企、事业单位和高中毕业生(含
中专)招考调入检察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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