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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三篇 地方检察机关
 
 
第二章 刑事检察
 
 
第一节 审查批捕
 
 
  1954年9月以前,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人犯的权力,之后,国家法律才赋予检察机关
此种职权。1955年3月,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为了贯彻实施《宪法》和《逮捕拘留条例》,
共同制订了《关于侦查与侦查监督的一些规定》,其中规定,市公安局提请逮捕人犯,先拟
具《逮捕报告书》送市检察院审批;对于不批准逮捕而被拘留的立即释放。如不同意市检察
院决定,经过磋商仍未解决,市公安局可向省检察院提出意见或控告,由省检察院裁定。5
月,市检察院召开区检察院检察长会议,确定已开始办公的区检察院要担负起审查批捕工作;
尚未正式办公的,暂由临近的区检察院代为办理。9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和最高检察院关于
在“镇反”、“肃反”运动中,检察机关应从法律上保证及时正确地逮捕、判处一切反革命
分子的指示精神,市检察院按要求选调办案骨干参加市委“镇反”、“肃反”联合办公室工
作,担负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任务。
  1955—1957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案犯6336人,其中反革命案犯968人,占
15.28%;其他刑事案犯5368人,占84.72%。
  1958年4月7日,市检察院召开第四次检察工作会议,传达高检院和省检察院检察工作会
议精神。检察长安文作了《抓住整风的纲,打破保守思想,认清形势,力争上游,乘风破浪,
实现检察工作大跃进》的报告。提出审查批捕,每人每月至少要达到100—120件的指标;对
现行犯要作到随来随批,最多不超过3小时。是年,批捕案犯4363人,其中反革命案犯584人,
占13.39%;其他刑事案犯3779人,占86.6%。这两项比1956年和1957年批捕案犯3962人
及反革命案犯363人分别增加10%和60.9%。
  1962年10月,根据市委指示,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市法院对1958年1月以来捕判的
重点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8019件,发现冤错案件130人,判刑畸重的96人。1963年5月复查
工作结束,形成复查报告,提出纠正或平反意见上报市委。发生冤错案件的主要原因是没有
发挥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作用和有“宁左勿右”的错误思想。市委指示对冤错案件
予以平反纠正。
  1963年8月12—17日,市检察院党组召开区、县检察院检察长座谈会,传达省检察院会
议精神,研究检察工作为社会主义教育(简称社教)运动服务问题和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
“杀人要少、捕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政策。会议要求全市检察干部既要增强阶级
斗争观念,又要适应“社教”运动形势的需要,谨慎贯彻党的政策。但在此次会议之后的实际
办案中,仍然表现出“宁左勿右”的倾向,怕戴“右倾帽子”的思想仍未解决。1964年11月
—1965年1月,全市检察机关批捕案犯418人,按政策可以不捕或不应捕而批准逮捕42人,错
案占10.05%。阿城县检察院仅1964年12月,批捕案犯35人,其中有25人是社教工作团决定
的。在35人中不应捕而错捕的8人,占22.86%。该县新乡公社建华大队第五生产队社员、
中共党员史振,1964年12月25日,在社员大会上,因对省委关于秋收分配问题的指示讲了几
句不满的话,在气头上,当场打了制止他发牢骚的有严重四不清问题的生产队会计一个嘴巴。
县检察院以现行反革命罪将史批捕。
  根据最高检察院“依靠群众、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指示精神,全市检察机关从1964年
1月逐步开展依靠群众办理隐私和保密案件除外的案件,主要方法:在办案环节上,发动贫
下中农查证或揭发违法犯罪事实,并征求群众意见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案犯的处理,召
开批判会,批倒批臭;对不批捕、起诉的,建立帮教小组,就地监督改造。全市检察机关依
靠群众办案开展不平衡,截止1965年末,全面放手依靠群众办案的有12个单位,没有全面开
展依靠群众办案的有3个单位。
  依靠群众办案,对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把绝大多数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
分子改造成新人的指示精神,揭露和制服罪犯有积极作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办案程序不清,
时间长,效率不高,容易导致逼供、诱供,或者将隐私案件也在大会上揭露张扬出去,造成
不良后果。如阿城县在“社教”运动中,仅1964年11月—1965年6月,因逼供、诱供等原因
造成自杀的59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被解散,审查批捕工作随之中断。
  1979年初,检察机关重建。2月5日,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关于审查批捕、审
查起诉工作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规定各区检察院在组建中尚未办公之前,所担负的审查
批捕、审查起诉任务,暂由市检察院和市、区公安部门承担。4月25日,市检察院党组发文
通知各区检察院从5月1日起开始受理区公安分局报捕的案犯。市公安局报捕的案犯,仍由市
检察院受理。
  1979—198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部门报捕的案犯2883人,批准逮捕2380人,占
82.55%,不批准逮捕264人,占9.16%。
  1981年5月,市检察院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整顿社会治安的指示和依法“从重从快”
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决定对上年批捕案件进行全面复查。上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部
门报捕的案犯1803人,批捕1512人,不批准逮捕167人。经复查发现应批捕未批捕的案犯12
人;不构成犯罪错批捕19人。差错合计31人,占报捕数的1.72%。6月2—3日,检察长王化
主持召开批捕工作座谈会,分析研究产生差错案件的原因主要是对法律规定的捕人条件理解
不全面,掌握不准,缺乏从形势出发的办案思想,工作不细和同公安部门协商不够等,并针
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要加强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严格执行办案制度等预防措施。是年,全市
检察机关受理公安部门报捕案犯2069人,批捕1813人。检察机关应批捕未批捕的案犯6人,
不应批捕错批捕的7人,差错合计13人,比上年减少58.06%。
  1982年9月2日,市检察院党组针对重建检察机关以来发生的差错案件和上半年批捕部门
差错案件增多(11件错案)的情况,决定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历时4天的案例大讨论。从1979
年以来发生的差错案件中选择12件疑难案例,印发各单位开展讨论。其中属于罪与非罪的7
件,属于认定罪名有分歧意见的5件,要求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端正执法思想,改进
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案例大讨论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被省检察院转发。
  1983年8—9月,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分别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的决定》与《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均简称严打),提出3年为
期,打3个战役,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
  为了适应“严打”要求,市检察院党组调整了工作部署,充实了审查批捕办案力量,并
制定“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措施:一是提前介入案情,对重大现行案件,检察机关派员参
与公安机关调查证据、现场勘验和审讯人犯,把审查工作做在公安机关报捕前;二是坚持
“两个基本”原则,即只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批捕。
  从1983年8月—1987年2月,历时3年半的“严打”战役,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部门
报捕案犯13360人,批捕10708人,占80.15%。其中,中共中央规定重点打击的杀人犯、强
奸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重大流氓犯和拐卖人口犯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3805人,占批捕
总数的35.53%;因证据不足或不具备批捕条件等原因不批准逮捕的1320人,占受理报捕数
的9.88%;纠正错报捕641人,防止漏掉报捕163人,共计防错捕和防漏捕804人。
  1987年3月,市检察院总结了《在“严打”战役中,怎样防错防漏》的经验体会,被最
高检察院转发。其主要作法是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注意审阅被告人案卷发现疑点、
询问证人核实证据、集体讨论研究疑难案件、严格遵守内部办案程序和认真审查基层检察院
报捕的备案表及起诉书副本等五个渠道,防止漏掉案犯;通过认真审查被告人的法定责任年
龄、责任能力、共犯中各自所起的作用和作案情节等四条措施防止错捕、错诉。4月,市检
察院党组为了解决检察机关自行侦察经济案件缺乏内部制约而出现的弊端,决定对全市检察
机关自行受理、侦查的经济案件办案程序进行改革。将经济案件的侦查、批捕(含起诉)由
原来经济检察部门一办到底,改为由经济检察和刑事检察的审查批捕(起诉)部门分别承办。
其基本程序是经济检察部门要逮捕人犯时,应制作《提请逮捕人犯意见书》,经主管检察长
同意后,将案件移送同级批捕部门审查;批捕部门根据案情提出是否批捕或发回补充侦察意
见,经济检察部门侦察结束后移送起诉部门审查,以此加强自侦案件的内部制约,保证严格
执法。截止1990年6月,批捕部门共受理报捕的经济犯罪案犯562人,批捕535人,占95.19%;
不批捕27人,占4.8%。其中,构成犯罪、依法可不逮捕的7人,不构成犯罪的6人,退回补
充侦察的14人。防止漏掉报捕的2人。此项改革在全国检察系统尚属较早。
  1989年6月,市检察院依据最高检察院关于提高审查批捕工作质量的要求,制定了《关
于对审查批捕刑事案件实行跟踪监督的若干规定》。针对检察机关受理公安部门提请逮捕的
案犯,做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察的决定之后,公安部门是否依法办理,制
定了实施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对批准逮捕的被告人,公安部门查办后是否依法向检察机
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对不批准逮捕的被告人,公安部门是否及时放人或做其他处理;退
回补充侦察的案件,公安部门是否按要求进行补充侦察。对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的案件,由检
察机关的办案人负责进行,并及时记载跟踪监督的活动情况和结果。市检察院要帮助解决基
层检察院在跟踪监督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截止1990年末,全市检察机关依法纠正公安部门处
理不当的案件21人。
  1989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部门报捕案犯4469人,批准逮捕3494人,不批准逮捕356
人。在批捕的案犯中,有7人在春夏之交政治风波期间,成立非法组织,进行非法活动,构
成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部门报捕案
犯4605人,受理上年公安部门报捕后未作处理而接转处理的案犯402人,是年检察机关实际
处理案犯5007人。其中,批准逮捕3639人,因不构成犯罪未批准逮捕的430人,因犯罪事实
不清或证据不足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察的866人,公安部门经过深入侦察之后查明被告人不
构成犯罪而撤案的72人。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纠正公安部门错报捕不构成犯罪的案犯63
人,防止构成犯罪而漏掉报捕的案犯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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