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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三篇 地方检察机关
 
 
第三章 法纪检察
 
 
第一节 查处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案件
 
 
  1950年12月,市检察署建立后,法纪检察涉及查办侵犯公民民主和人身权利方面的案件,
当时国家法律只有原则的而无具体的规定,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又因市检察署力量不足,1952
年以前没有受理查办此类案件。1953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
纪,即“新三反”运动的指示精神,通过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压制民主、
报复陷害、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案件10余件,违法者均受到政纪或刑事处罚。
1954年下半年,《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之后,市、区检察院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和
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实行监督,分别成立一般监督机构,其中一项主要任务是负责查
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案件。当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
民主和人身权利案件42件45人。因未构成犯罪,建议有关单位党委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
纪处分。
  为更有效地开展一般监督工作,从1954年8月开始,全市检察机关在122个机关、人民团
体和工厂企业中,陆续发展检察通讯员417人,共建立75个检察通讯组。检察通讯员的任务
之一,即对于“侵犯人权、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和违反婚姻法”等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并协助检察机关调查案件。
  1954年8月—1956年9月,检察通讯员共检举揭发涉及法纪方面的案件122件,多数属于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与人身权利、非法搜查公民住宅和工厂企业违反国家劳动政策等案件。
1955年7月,量具刃具厂检察通讯员检举,该厂保卫科干部肖富海听说一车间丢失一把克丝钳
子,便怀疑是清扫工杨云山所为,肖把杨叫到保卫科进行诱供、逼供,还为杨代写“坦白书”,
让其签字,然后送公安局拘留。杨感到冤枉,服毒自杀。检察机关查清此案后,建议主管
部门给肖富海和保卫科长梁庆平纪律处分。1956年3月,六七四厂检察通讯员检举该厂一车
间主任李树威、副主任任聚荣不顾劳动保护设备不足,氯气含毒超过安全标准9倍多,强令
工人生产,致使严福荣中毒死亡。检察机关查清事实后,依法追究了李、任二人的刑事责任。
  195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办法纪案件145件。其中,属于国家机关违法68件,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违法59件,公民违法18件。1957年初,省检察院会同市检察院对上述案件中的
116件进行复查,形成《哈尔滨市检察院关于1956年一般监督工作上存在的主要偏差和问题》
的调查报告。上年共查办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逾越职权非法搜查公民住宅、追逼、
捆绑、罚款、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等案件53起,占116件的45.69%。出现的主要偏差
是对一般监督工作的内容、范围不明确,盲目受理案件。有些不属于一般监督范围的或应转
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如有的部门对干部使用不当,职工工资待遇不合理,行政处分过轻或
过重,工厂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低劣等案件也进行了查办,这类案件共63起,占
116件的54.31%。6月3日,最高检察院给哈尔滨市检察院来函指出:将法纪案件分类排队,
划清一般监督工作范围的做法很好。1957年下半年,一般监督工作受到批判,认为“片面强
调监督,忽视对敌人专政”。12月全市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察院的决定,撤销了一般监督机
构,同时撤销了检察通讯员。1958—1959年,全市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
益等违法乱纪案件基本没有查办。
  1960年最高检察院提出,要加强同严重违法行为作斗争,对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干
部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认真查处。全市检察机关又开始对严重侵
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案件的查办。1960—1962年,仅就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案件的调查
报告达24篇,反映的内容有以下几种情况:
  非法限制职工群众的人身自由。如国营建成机械厂在1960年4—5月间,先后有185名工
人跳厂,使生产受到影响。工厂领导便催促各车间负责人用欺骗、威吓等手段找回跳厂工人
90人。找回来后进行隔离反省的有57人。其中反省一天的16人,两天的15人,五天以上的26
人。不让家属见面,有的连续几天写反省材料不让睡觉。
  私立公堂,吊打工人。1960年8月18日,太平人民公社防疫站所属砖厂厂长朱河等人,
听到工人张清福报告被人偷走28元钱,怀疑是工人李成茂、莫广居所为。朱分别将李、莫叫
到办公室询问,没有结果。当日决定停止生产,开辩论会斗争。晚间在朱的示意下,由队长
何永思和管理员李道昌等人将李成茂、莫广居捆绑起来进行吊打。后经医院诊断:李、莫两
人臂部和两腿均有大面积的钝器伤,伤势较重。
  方法粗暴,逼死人命。1961年5月1日早晨,通河县浓河公社张家生产大队第二生产队食
堂门前粪堆突然起火。正在该队工作的市、县工作组成员李宝成(县公安局武警),怀疑是
食堂炊事员李和(贫农)放的火,将其带到办公室询问,李宝成威吓说,不交代就送公安局
蹲笆篱子。从上午7点钟审到下午3点钟。李和回家后因恐惧服毒自杀,事后查明是他人往粪
堆倒炉灰导致起火。同年,巴彦县有6个公社在征购粮食工作中,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强迫命令,甚至侮辱体罚,造成逼死人命的有9人。
  非法搜查社员住宅。1961年4月,双城县水泉公社大庆生产大队第四生产队仓库丢失100
多斤小米。队长范垂海决定对40余户社员家翻箱倒柜搜查。该县玉泉镇溥碾大队丢失200多
斤稻种,副队长李贵堂带人到社员家搜查,在7名社员家搜出大豆、小豆和高粱米100多斤,
断定都是“偷”的,全部没收。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的生产队以举办集训队、辩论斗争、游街示众等手段任意侵犯公民
的人身权利。
  全市检察机关对上述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向公社党委或市
委提出了处理意见的报告,有的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有的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1962年,全市各级党委根据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开始纠正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
化运动中发生的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瞎指挥风、干部特殊风。同时随着违法乱纪案件
受到严肃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案件明显减少。1963年1—6月,全市检察机
关仅受理查办两起。6月份以后,这类法纪案件纳入“社教”运动按人民内部矛盾批评教育
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纪检察工作停止。
  1979年3月,根据《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和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定,市检察院和7
个区检察院分别设置了法纪检察处和法纪检察科,共配备法纪检察干部43人。法纪检察机构
重新设置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法纪检察涉及侵犯公民民主和人身权利的有刑讯
逼供、诬告陷害、侵犯公民通讯自由、伪证、非法管制和非法搜查等案件。
  1979年,市检察院查办了一起对全市影响较大的侵权案件。5月21日中午,市公安局3处
刑警张永发、韩福录和市物资回收公司干部雷声一起在道外实验饭店吃饭,因其一盘排骨被
市三轮手推车合作社工人胡凌云碰掉两块引起争吵。张、韩依仗特权将胡扭送胜利派出所后,
给其戴上手铐进行殴打致死。市检察院将此案起诉到市法院,张永发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韩福录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雷声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为搞好上下协调工作,1979年11月,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市、区检察院法纪检察工作
办案分工的试行意见》。确定市检察院直接受理上级领导交办和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法纪案件,以及由市管理的县团级以上干部、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等法纪案件。
其他法纪案件均由发案的所在区检察院侦查处理。如果区检察院在办案中遇到困难和阻力时,
市检察院要及时给予指导支持,或者直接查办。1979—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侵
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案件97件,其中,刑讯逼供案件12件,占12.37%;诬告陷害案
件9件,占9.28%;非法拘禁案件54件,占55.67%;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
住宅案件13件,占13.4%;伪证案件6件,占6.19%;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件2件,占2.06%;
报复陷害案件1件,占1.03%。这些侵权案件中,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非法管制、搜查、
侵宅案件较为突出,共计79件,占81.44%。对全市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有4起案件:
  1982年10月2日,松花江航运局北京号客轮乘警魏希明、赵伟明因其朋友王臣丢失15斤
小白鱼,怀疑是少年乘客舒立国偷的,将其带到值班室拳打脚踢逼问。并怀疑王占海(农民,
42岁)是教唆者,用手铐将其铐在值班室桌腿上。毒打了3个多小时致死。道外区检察院查
清此案的事实后,1983年4月2日提起公诉,道外区人民法院以伤害致死罪判处魏希明有期徒
刑12年,同案犯赵伟明、王臣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84年11月,市检察院根据群众检举,经查证,香坊公安分局看守所所长刘翔,在1982
年6月—1984年5月任铁东派出所所长期间,在其亲自讯问或者指挥民警讯问的32名涉嫌违法
犯罪的被告人中,均分别采取了捆绑吊打、捅电警棍等手段进行刑讯逼供,造成两起错案,
有的公民受伤久治不愈。如被害人董秀友(工人)被传到派出所,刘翔亲自审讯,并指使他
人将其胳膊倒背绑上,用力往上勒,董在难以忍受痛苦的情况下假供犯了强奸罪,致使董冤
狱7个月。在刘翔的指使和影响下,全所18名干警,有14人参与过刑讯逼供。1985年2月10日,
由香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香坊区法院判处刘翔刑讯逼供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市检察
院认为判处刘翔缓刑适用法律不当,11月19日依法提出抗诉。市法院审理后,于1986年6月30
日下达判决书,撤销香坊法院对刘翔的判决,对其改判有期徒刑2年。
  1986年8月8日下午,道里区公安分局新农派出所民警文道申、白学军、倪成镇在讯问盗
窃嫌疑人辛久富(农民)时,除了拳打脚踢之外,还轮番用木板、笤帚抽打,致使辛大脑受
伤两天后死亡。案发后,道里区检察院受案调查3个月之久没有结果。后又由市检察院直接
立案侦查,提起公诉,1987年6月,道里区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判处文道申有期徒刑3年缓刑3
年,判处白学军、倪成镇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1988年3月,市法院对此案重新审理,认为
文、白、倪身为公安民警,执法犯法,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原判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以伤害罪对文、白、倪分别改判有期徒刑7年、4年和3年。
  1990年3月28日晚,呼兰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李明久与2名执勤民兵在双井派出所办公
室,对抢劫犯罪嫌疑人赵忠臣用竹条子、木棍抽打逼供,赵被迫伪供盗窃了县政府办公楼财
物,并伪供其同案犯是周洪友(26岁,无职业)、杨志忠、刘军。李将赵供出的所谓犯罪事
实向刑警队长徐天茂汇报。翌日早晨7点钟开始,刑警队侦查员金成山、吴金玉、方学彬,
巡警王晓伟、张建民,民警王成斌、王凯明等人,在该公安局208室先后参与对周洪友的殴
打审讯,后又给其身上挂上椅子,并用皮带、电缆线、塑料管等物轮番抽打,刑讯逼供达10
余小时,致使周受伤休克死亡。徐天茂等人对杨志忠、刘军也进行了刑讯逼供。市检察院会
同呼兰县检察院查清此案的事实之后,依法追究了吴金玉、金成山等9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查办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案件,因有的涉及领导干部或司法机关人员,
受到的阻力与干扰比较大,立案率比较低。1979—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侵犯公民民
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案件280件,实际立案查办97件,仅占34.64%。查办此类案件逐年呈上
升趋势。1986—1990年共立案查办了79件,比1981—1985年立案查办17件增加3.65倍。除
了报复陷害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件没有增加外,其余均有明显增加。其中,刑讯逼供案件
增加两倍,非法拘禁案件增加5.6倍,非法管制、搜查、侵宅案件增加11倍,伪证案件增加
4倍,诬告陷害案件增加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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