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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三篇 地方检察机关
 
 
第五章 监所检察
 
 
第一节 对劳改、劳教和看守所的检察
 
 
  1950年末—1952年,市检察署因力量不足,未开展对劳改、劳教和看守所的检察。1953
年之后,市检察署干警有所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的规定,逐步开展
了对全市6个劳动改造场所和17个看守所的检察。当时未设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先后由市
检察署侦查监督处和审判监督处兼管,后来设置了监所劳改监督处。1953年10月,市检察署
对市劳改队执行政策情况进行了检察。依据党的政策和人犯的问题性质,对1079名久押未决
人犯分别作了处理。其中,起诉判刑349人,转生产教养院134人,释放414人,留队就业122
人,做其他处理的60人。是月,市检察署在狱政检察中,发现被定为劫车杀人的满怀卿等人
反革命案件是一起冤案。由王化成检察长主持复查,对被错杀的满怀卿和另外被错判的3人
予以平反,并追诉了真正杀人凶手满怀永的刑事责任(判处死刑)。
  1954年9月,市检察署制定了《监所监督制度》。规定“对监狱、看守所、劳改队实行
定期不定期的检察,检察有无违法拘押、违法释放、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虐待犯人等违法
行为”,“发现违法事实,分别提请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经检察长批准后,依
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市检察署为了加强监所检察,提出“将审判监督工作与
监所监督工作分开,增设监所监督处”的建议,被最高检察署采纳。
  1955年3月,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侦查与侦查监督的一些规定》。规定市
检察院依法对市公安局所属的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实行监督,并每月检查1次,
必要时可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市公安局对市检察院检查后所提出的意见,应研究予以纠正;
看守所、监狱和劳动改造队人犯提出的申诉,或对监所、劳动改造队干警的检举和控告,市
公安局应将材料及时送交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可直接派员进行检查,或者通知市公安局自行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交市检察院。4月,市检察院对市监狱检察后,发现狱政管理、办理
人犯的法律手续不健全,提出了清理案卷、补办法律手续的改进意见。监狱组织力量清理了
人犯的案卷,补办法律手续325份,并建立健全了对人犯的收押、管理和改造等制度。
  1955年,市检察院通过对全市公安部门的看守所、监狱和劳改队的检察,发现看守所违
法拘留的61人,长期拘留(1年以上)的43人,超期不放的24人。发现监狱和劳改队无罪关
押的2人,刑满不放的24人(其中超期3—4年不放的19人),未决犯长期关押未作处理的有
420人,法律手续不完备的65人,另外还有体罚虐待犯人的问题。市检察院提出了纠正提请书
后,市公安局制定了改进措施。
  1956年9月12日,市检察院、市法院和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市监狱和香坊、阎
家岗、平山、玉泉劳改队进行检查,依据党的政策对237名老弱病残犯人分别作了保外、监
外执行、假释或提前释放处理。通过此次检查,一是发现冤、错案190人,其中有22人是辽
宁省转到哈市监狱的,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原因,是逼供、诱供或落后言论、一般问题当成
犯罪造成的。二是发现轻罪重判的20人。三是发现加刑不当的16人。四是有的劳改队生活、
卫生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打骂体罚犯人严重。检察后,对于冤错案件,联合工作组向市委
提出了平反纠正的解决办法。市检察院制定了加强监所检察的措施,规定对劳改队半年检察
1次,对监狱每季度检察1次,对看守所每月检察1次。
  1957年,市检察院通过对市监狱、劳改队、看守所和少年管教所的定期检察,发现在押
人犯行凶、越狱潜逃案件7起,预谋出狱作案的4起,管教干部乱用戒具11起,虐待人犯16起,
对这些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提请书9份。同年10月—1985年4月,市检察院共受理劳改
部门移送起诉在押人犯再犯罪案件62件,经审查决定起诉39件,作其他处理的23件。
  1958年4月,最高检察院召开第一次劳改检察业务会议,重点批判了劳改检察的特权思
想,片面强调对劳改部门实行法律监督,忽视对罪犯实行专政,办案右倾,应起诉不起诉,
只注意查错,忽视查漏,只注意查轻罪重判,忽视查重罪轻判等等。9月7日,市检察院根据
会议精神,召开了第五次检察工作会议,检查了过去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主要问
题是偏重于对劳改干部的违法监督,放松了对犯人的监督。会议之后,市检察院制定监所检
察工作跃进指标,要求监所检察干警每月常驻监狱和劳改队不少于20天,办理犯人再犯罪的
起诉案件平均5—10天。
  1958年6月—1959年4月,玉泉、平山等劳改队发生犯人脱逃案件27人。市检察院派人进
行检察,分析了犯人脱逃的原因,并向劳改部门提出了加强管理的措施。
  1959年9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
的决定》。市检察院派人参加了市委特赦办公室,对509名特赦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审定
批准全市特赦罪犯317人,占在押罪犯6920人的4.58%,特赦释放的277人中,反革命19人,
其他刑事犯258人,占特赦罪犯的87.38%;特赦减刑的40人中,反革命28人,其他刑事犯
12人,占12.62%。在特赦期间,还查处了在押犯人再犯罪7人。公开宣判后,震慑了犯罪分
子,又坦白检举各种问题878件,平房区看守所未决犯徐东成主动交出隐藏的七星牌手枪1支。
  1960—1962年,市检察院共受理劳改部门移送起诉犯人再犯罪案件77人,经审查决定起
诉33人,定罪免诉2人。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人再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有的劳改单位用犯人管
钱、管物和采购,犯人劳动时无人监管或监管力量不足,使其有机会贪污或脱逃犯罪。
  1962年10月,市检察院决定对新生机械厂、阎家岗农场、岔林河农场和哈尔滨监狱4个
劳改单位派驻检察员,旨在加强劳改检察和对犯人改造工作的调查研究。至1965年,派驻的
检察员先后向市检察院写出有关劳改犯人的改造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情况反映或专题报告10余
份,及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如新生机械厂检察员于1964年7月对该单位劳改刑满释放后就
地就业的69人调查,其中表现较好的20人,占28.98%;表现一般的28人,占40.58%;有
一般违法行为的17人,占24.64%;表现差或再犯罪的4人,占5.79%。存在问题的主要原
因是区别对待教育和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够,用人不当,安置刑满就业人员当电工或仓库
保管员等,给他们造成了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该单位领导对检察员提出的检察建议很重视,
并进行了研究解决。
  1963年6月,市检察院会同市法院和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市看守所进行整顿。
在检查中发现,一是司法机关办案拖拉,人犯关押半年以上未结案处理的有173人,占在押
人犯1346人的12.85%;二是以拘代侦,错拘无辜。仅双城、五常和木兰3个县公安局,1年
多时间错拘无辜16人;三是有8名干警打骂虐待人犯,刑讯逼供,有6名干警贪污腐化,丧失
立场;四是随意占用囚粮,仅木兰、呼兰、双城、通河和五常县公安局看守所,共占用囚粮
6000余斤。联合工作组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处理,并制定了改进措施。同时还规定公、检、法
三机关每月联合对看守所检查1次。
  1964年4月14日,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和市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
加强清监清案工作的通知》,指出全市关押半年以上未作处理的案犯有157人,其中关押不
足1年的115人,1年以上的31人,2年以上的6人,3年以上的2人,5年以上的3人。在这些案
犯中,属于公安部门预审未结的42人,占26.75%;属于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的25人,占
15.92%;属于法院正在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复核处理的90人,占57.33%。在《通知》中
强调如不及时加以解决,不仅不利于打击敌人和改造罪犯,还会导致案犯疾病蔓延和死亡的
发生。要求全市公、检、法三机关要紧密配合,统一组织力量,力争在上半年将久押案犯处
理完毕,投入劳改。在处理中,贯彻依靠群众实行专政的精神,群众要求批判斗争或监督改
造的案犯,在公、检、法三机关取得一致意见后,报请市委或区(县)委同意后再作处理。
  1964年上半年,新丰劳教农场连续发生朝鲜族劳教人员闹事事件,其中自杀未遂1人,
逃跑2人,绝食12人。8月中旬市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劳改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到该劳教农场进
行3个多月调查处理。出现上述事件的主要原因是,有关部门工作不细,没有把问题审查清
楚,就轻率将7名越境来中国的朝鲜人和1名国籍不明的人投入该场劳动教养,该劳教农场5
名领导干部中4名敌我不分,腐化堕落,多吃多占,未能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劳教方针,
以打骂体罚代替管理教育。联合工作组建议市公安局对该农场的劳教人员,尤其对21名朝鲜
族劳教人员和7名入境的朝鲜人要重新复查处理,对不称职的劳教干部,建议市委调换处理。
  1964—1965年,随着对监管场所“清监清案”等工作的开展加强了对劳改犯人再犯罪案
件的查处。市检察院共受理劳改犯人再犯罪案件3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人,依法查处劳改
部门干警违法乱纪案件18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被停止。
  1979年初,市、区检察院重新建立后,分别设立了监所检察处、科,逐步开展对全市7
个劳动改造场所、4个劳动教养管理所和11个看守所的检察。同年3—8月,为了依法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市检察院先后3次会同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联合调查了全
市公安部门看守所的执法情况,并向市委报送了《关于检查刑事拘留人犯的情况和意见》、
《关于检查已逮捕人犯处理情况和意见》、《关于检查看守所情况的报告》等调查报告。检
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执法不严和办案拖拉。第二次检察,市公安局七处和南岗、道外公安
分局3个看守所共关押逮捕人犯304人,从人犯拘留之日算起,关押6个月以上未结案的109人,
占35.86%,从批准逮捕之日算起,关押6个月以上的83人,占27.3%,个别人犯关押达10
年之久。其中,属于公安部门久侦未结的55人,属于法院久审未判的28人。这些人犯久押未
结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政法机关对人犯从
逮捕到预审、从起诉到判刑都没有严格的责任制和明确的法律时限规定,致使人犯久押得不
到及时处理。联合工作组对解决积案和加强政法机关办案力量提出了具体建议。
  1980年1月下旬,市检察院召开监所检察工作会议,对市、区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任务
作了分工,市公安局的看守所、拘役所、劳动教养大队和哈尔滨监狱以及省公安厅直属的劳
改大队的检察监督工作由市检察院承担,各区公安分局的看守所由所在地的区检察院承担。
哈尔滨监狱和省公安厅直属劳改大队犯人再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出庭工作,分别由香坊区和南
岗区检察院承担,属于二审案件和三大刑案件由市检察院承担。3月,市检察院依照中共中
央《关于积极做好为刘少奇同志而冤狱的平反工作的通知》精神,派工作组进驻哈尔滨监狱,
对2起涉及为刘少奇同志鸣不平而被定反革命罪判刑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其一,陈文富,
男,37岁,内蒙古呼乌塔旗农场农工。1975年5月,扎赉特旗法院以其说过“刘少奇在台上
还能吃到猪肉,他的路线比较温和,合乎人民生活”和企图叛国投修为由,被定为反革命罪,
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二,刘来江,男32岁,黑龙江省宝清县七星泡公社义和大队社员。
1970年11月,该县人保部,以其书写了“刘少奇万万岁”的传单和反对“文化大革命”的造反
派头头为由,被定为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市检察院工作组复查后,认为这两起案
件属于错案,经与原判法院联系,予以平反纠正。
  1980年8月26日,南岗区公安分局看守所发生打死在押人犯毕庆顺事件。根据市委指示,
市检察院查明毕庆顺因盗窃嫌疑拘留后,被李明富、王立民、张传福、王春立和常树明等5
名在押人犯殴打致死,市检察院对直接责任者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对有关责任者追究了责任。
12月,市检察院对全市劳动教养单位和看守所打死人犯事件进行检察。当年共发生打死人犯
事件7人。其中,被“牢头”或“二管教”打死的5人,被管教员打死的1人,人犯之间殴斗
打伤致死的1人。这些事件发生在水田劳教大队3起,玉泉劳教大队2起,启新维修公司劳教
大队1起,南岗公安分局看守所1起。市检察院建议市公安局对这些单位进行整顿,对管教员
实行岗位责任制,禁止用人犯管理人犯,加强对管教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不适合做
管教工作人员要调离,同时依法追究了打死人犯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980—198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劳改部门移送起诉犯人再犯罪案件70人,查处“狱
霸”27人。
  1981年6—12月,在市委的领导下,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组成工作组,到万家劳教所
蹲点整顿。1980年,该所劳教人员逃跑380人次,占劳教人员的33.7%,1981年上半年逃跑
279人次,占1980年全年逃跑数的73.42%。1980年,劳教人员逃跑之后又作案构成犯罪的
149人,占全市检察机关批捕总数的10%。1980年4月—1981年4月,该所连续发生打死劳教人
员事件。其中,管教员打死的两人,劳教人员打死的两人。公安部专题报告反映到中共中央,
中央领导对此有批评和批示。工作组进驻该所之后,对管教员进行培训,转变不把劳教人员
当人看待的错误看法。调整了3名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了9名科级干部和12名中队长。对不适
合做管教工作的予以调离,又从国营企业选拔了55名优秀青年到该所当管教员。同时,还帮
助该所领导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和文明管理措施。依法追究了管教员和劳教人员打死人的刑事
责任,使“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得到贯彻落实。1984年该所被评为全省劳教先进单位。
  1982年1月,市检察院对1起不服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决定的申诉案件进行复查。17日,市
公安局以扰乱社会治安、殴打民警为由,决定对王毅征(采购员,23岁)劳动教养两年6个
月,对赵建军(工人、22岁)和王洪连(工人,24岁)劳动教养1年6个月。市检察院调查了
3名被告人违法的经过和事实。1981年10月29日晚,王毅征等人到兆麟公园找人,因已过闭
园时间,工作人员不让进而发生口角,王被1名值班民警(未着警服)推拽到值班室后踢了
王毅征一脚,王朝民警脸上打一拳,由此引起双方撕扯。道里区公安分局当晚决定对王毅征
等3人行政拘留15天。市检察院依据事实,认为王毅征等3人是初犯,并且已给予了行政拘留
处罚,建议市公安局不应再对他们3人劳动教养。8月中旬,市检察院在省检察院召开的监所
检察经验交流会上介绍了监所检察办案经验。主要作法是严格执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再犯罪进行追究,对管教干警的违法犯罪依法查办,1980年1月—1982
年8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劳改劳教人员再犯罪案件8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6人,定罪免
诉4人。依法查处管教干警犯罪案件8人。
  1983年6月,市检察院对全市公安部门看守所执法情况进行检察,发现超时限拘押的50
人,违法保外就医的2人,因自伤自残保外不当的7人,对已决犯投送不及时的17人。为此建
议公安部门要加强看守所管理,严格执法,并建议办案单位要尽快审理超期案件。1984年4
月,市检察院对动力区检察院1983年受理新建劳改支队移送起诉28名劳改犯人又犯罪案件进
行复查,发现犯人脱逃后又犯罪的25人,占89.28%。主要原因是管教干警缺乏责任心,防
范措施不落实,导致犯人脱逃事故屡次发生。市检察院向省公安厅劳改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要求给该支队增派管教人员和看押武警,建立岗位责任制,以防犯人脱逃。
  1984年5月上旬,全市公、检、法、司四机关配合“严打”战役,在看守所对在押人犯
开展了坦白交代余罪和检举他人犯罪的政治攻势。据9个看守所的统计,坦白交代余罪的164
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271件,其中重大案件线索97件。经查证,破获重大案件11件,
一般案件41件,逮捕各类人犯35人,收缴赃款赃物合人民币1.9万余元。
  1985年3月25日,哈尔滨监狱犯人张宝业和王清波,乘给该监狱卫生科内勤高宏霞(女)
修自行车之机,闯入家属区偷出一把菜刀,将高宏霞和1名家属砍成重伤,将1名女孩砍死。
检察机关将两名罪犯起诉法院被判处死刑。同时对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高宏霞也依法追究了刑
事责任,并建议对与此案有关的10名干警给予行政处分。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抓紧审查处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市检察院对
全市看守所进行检察,发现超期关押人犯153人,占在押刑事人犯861人的17.77%。以办案
单位划分,公安部门超期的54人,占35.29%,检察机关超期的17人,占11.11%,法院超
期的82人,占53.60%。主要原因,一是办案质量不高,久查不结,此类案件87人,占
56.86%,二是对疑难案件有争议,反复上报而无定论,此类案件31人,占20.26%,三是在市
法院和省法院二审环节超期的35人,占22.88%。市检察院提出解决建议上报市委和省检察
院。
  1986—1989年,全市检察机关围绕对人犯的超期羁押问题进行3次检察,先后形成《关
于对全市收容审查工作检察情况》、《关于解决超期羁押人犯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对被告
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执行情况》等调查报告上报市人大。报告中指出,全市公、检、法三
机关在收容审查工作中,主要存在着收容审查面过宽和“以拘代侦”问题。至1989年9月,
全市看守所共超期羁押人犯90人,占在押刑事人犯1847人的4.87%。有的区公安分局收容
审查的准确率只占30%左右。市检察院建议要严格控制收容审查范围和审批权限,同时要求
各区、县(市)检察院对人犯久押未结和违法超期案件要及时发现,依法纠正。
  1989年1月27日,市检察院和市法院联合发出《关于基层法院受理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依法起诉的一审刑事案件的通知》,就滨江地区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等问题作
出规定:原由基层检察院担负的“两劳”人员的再犯罪案件的刑事检察任务,从即日起移交
该院承担,原由基层检察院管辖的“两劳”场所监管干警和武警的犯罪的案件,统一由该院
负责侦查、起诉。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该院审查起诉的案件,由“两劳”场所所在地基层
法院受理和审判。11月28日,市检察院决定,从即日起,全市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查办的案件,
对被告人只能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再使用收容审查的手段,对已经收容审查的被告
人,要抓紧审理,不再延长收审日期。
  1990年11月6日,市检察院决定将市公安局看守所管教员魏凤林以玩忽职守罪逮捕法办。
特大盗窃、抢劫、杀人犯王新民治病期间,魏在医院负责看押,擅自给王犯打开手铐,王犯
乘魏离开病房去睡觉之机逃跑。逃跑后又在外地商店抢金银首饰和物品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并杀害更夫1人。由于魏凤林的玩忽职守,造成了严重后果,市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80—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依法查处“两劳”人员再犯罪664人,查处管教干警犯
罪34人,纠正违法拘留和错拘、错押人犯180人,纠正超期拘留人犯2121人。受理人犯申诉
634件,其中予以平反或改判减刑52件,转有关部门办理的481件,驳回无理申诉的10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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