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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以前,全市检察机关查办控告申诉案件,主要是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
心任务开展工作。
1952—1953年,市检察署共查办控告申诉案件19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2件,国家工作
人员违法乱纪案件23件,有7人追究了刑事责任。1954年查办违反统购统销政策案件9件,不
法资本家偷、漏税和施放“五毒”案件29件,另外,还检察纠正1起错案:哈尔滨工业大学
附属中学教员张绍春,因离婚问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检察机关受理张不服判决
的申诉后,经过调查,认为是错案,使其得到释放。
1954—1955年,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群众检举的反革命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和干部在粮食
统购统销中违法乱纪案件共48件。1956—1957年,重点受理查办在押人犯不服司法机关处理
的申诉108件。经过复查,纠正原判过重改判减刑的3件;经教育后人犯认罪服法,主动撤回
申诉的35件;属于无理申诉予以驳回的70件。另外,这两年对群众检举的319件干部违法乱
纪案件也进行了调查处理。
1958年,市检察院为了体现大跃进形势,要求查办控告申诉案件在3天之内结案;不服
法院判决的民事案件,每人每月办理18—20件;对法院判决有错误的民事案件,可以口头形
式联系解决,一般不用法律文书。直到1962年纠正了此种做法。
1958—1965年,全市检察机关查办控告申诉案件487件。其中,对干部贪污、重大责任
事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严重违法乱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2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
处理的215人。查办其他刑事案件予以逮捕法办的46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全市
检察机关中断此项工作。
1981年4月,市检察院拟定了《控告申诉的办案分工》,规定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查办下
列案件:对检察机关重建以前刑事处罚或作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法院判决或裁定不服的
申诉;对司法人员在侦查、审判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对公安部门处罚不服的申诉;检察机
关直接受案的被告人的控告或申诉。
1982年9月,市检察院在省检察院召开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介绍了全市
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查办控告申诉案件的体会:一是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依法保护人民群
众的合法权利;二是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办好控告申诉案件。
1979年—1982年7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办控告申诉案件485件。其中,逮捕法办犯罪分
子49人,依法纠正错判、错处理案件17件,平反冤假错案14件,纠正违法案件24件,驳回无
理申诉156件,做其他处理的225件。比较典型的案件有两起:1980年2月,杜先华到市检察
院申诉,邻居刘朋迁无端怀疑其丈夫韩亮偷了他家的煤和子,双方发生口角,韩遭到刘的
毒打,受伤后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南岗公安分局将刘行政拘留后报捕,区检察院认为事实
不清,应补充侦查,没有批捕。区公安分局将刘释放回原单位工作。市检察院受理了杜先华
的申诉后,组织力量审查了原案卷宗,重新调查被害人被打的现场和当时在场的群众,找有
关医务人员了解对被害人的抢救情况。从中发现医院的抢救情况和法医的鉴定有矛盾。医院
抢救时已把被害人头发全部剃光,而在其后的法医鉴定是“分发头形完整”。市检察院办案
人向市公安局法医提出了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法医承认他们的鉴定有错误。为查清事实,市
检察院决定请省公安厅法医开棺验尸。复验证明“死者生前头部、面部受不同方向、多次性
外伤”。市检察院定案有了科学依据,对刘朋迁以伤害致死罪依法起诉后,刘被判处有期徒
刑15年。市检察院建议市公安局对原办案人工作中的错误给予严肃处理。1981年5月17日,
市检察院收到市二轻局职工医院门诊部护士孙乃霞从日本长野县更埴市寄来的一封控告信。
说她在赴日探亲期间,其所在的门诊部医生张福生同他的妻子杨毓珍多次向其日籍丈夫和公
婆投寄匿名信,侮辱其人格,毁坏其名誉,造成其家庭破裂的严重后果。6月23日,孙又委
托其姐来市检察院申诉,并带来日本长野县华侨总会给哈尔滨市司法机关的信,证实匿名信
的主要内容和导致的后果,要求给予调查处理。市检察院在市公安局的配合下,查明张福生
夫妇为图个人报复,多次写匿名信,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孙乃霞,离间其夫妻和家庭关系。张
福生夫妇的行为在日本使中国人的声誉也受到损害,情节严重,已构成侮辱、诽谤罪。市检
察院依法追究了张福生和杨毓珍的刑事责任。
1983年1月—1987年5月,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平反冤假错案》
的指示,全市检察机关抽出63名干警组成复查历史老案工作组,对文化大革命前检察机关办
理的免诉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全市检察机关共计免诉历史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831人,其
中前者580人,占69.8%,后者251人,占30.2%。除160人仅有当时的报表统计数,而人
员名单和卷宗查找不到无法复查外,其余的671人(历反511人,刑事160人)按照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的原则逐人逐卷复查,历经近4年半。复查认为原认定犯罪事实或定性有错误予以
平反纠正的92人(历反82人,刑事10人),占13.71%;认为原定犯罪事实或定性无错误、
维持原免诉决定的579人(历反429人,刑事150人),占86.29%。此外,这期间市检察院
还复查了对公安、法院复查驳回不服的再申诉的历史老案44人,其中平反纠正18人。对上述
平反纠正的案件,都提出了检察建议,协同有关单位落实了党的政策。有的人平反后被调到
新岗位发挥自己的专长。如原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设备科综合组组长骆成康,1956年被错定为
台湾当局特务分子后,下放劳动改造,后又被调到一个小工厂当工人,1986年平反后,被上
海复旦大学聘为讲师。
1987年12月,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处理控告申诉案件实施办
法》,规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承办的案件:对检察院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和免予
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机关交办的和检察机
关认为需要自办的控告申诉。另外,对批捕、起诉、法纪、经济和监所检察部门以及政工部
门应受理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均作了具体分工。
1988年1月—1990年3月,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免诉案件中,有131人提出申诉。经过复
查,不构成犯罪而撤销免诉决定的20人,因发现新的罪行改为起诉的2人,共计纠正错案22
人,占16.79%。
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查办控告申诉案件210件。其中市检察院领导参与指导办理
较重大或疑难控告申诉案件20件。年初,阿城市乳品厂职工和部分个体送奶户多次集体到阿
城市领导机关上访,并拦截哈尔滨市委轿车要求见领导,控告该厂厂长邬凤山等人搞歪门邪
道,并有贪污、受贿行为,致使工厂经济亏损严重,濒临倒闭。上访人数最多达百人以上。
市检察院检察长得知此事之后,认真听了汇报,及时要求有关业务处指导阿城市检察院查办。
在有关单位的协助下,查明邬凤山等12人有贪污、贿赂罪行,收缴违法犯罪金额14万余元,
为工厂追回外单位欠款15万余元,偿还了长期拖欠送奶个体户的钱款,稳定了职工的情绪,
使集体上访告状得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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