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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四篇 地方审判机关
 
 
第一章 机构沿革
 
 
第二节 人民法院的建立与发展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在苏联军管条件下,国民党一度派员到哈尔滨 接收,但未接
收法院。1946年5月3日,建立了哈尔滨人民民主政权。为了巩固政权,支援解放战争,中共
哈尔滨市委决定,于8月23日建立哈尔滨地方法院,地址在道里区地段街158号。东北行政委
员会任命邵天任为院长。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命令,对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地方法院的审判
官、书记官长、书记官、执行官、庭吏和监狱人员等进行了清理。当时只有邵天任一人去接
管法院和监狱。为了开展人民法院的工作,在旧有人员中留用了审判员、书记员、行政工作
人员57人。当时法院只审理民事和刑事治安案件,反革命案件暂由法院配合公安机关审理。
  1946年12月,马起调任哈尔滨地方法院院长。人民法院机构设有刑庭、民庭、书记庭、
事务科和监狱。
  1947年12月,王怀安被任命为哈尔滨地方法院院长。当年,法院事务科改称行政科。
1948年1月6日,哈尔滨地方法院改称为哈尔滨特别市法院。人民政府公布了《公安局与法院
关于处理刑事、民事案件的分工与联系的决定》。公安局负责侦查、起诉,反革命案件交由
人民法院审判。鉴于当时哈尔滨有20个国家的侨民,每年发生涉外刑事和民事案件近500件,
人民法院对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撤销书记庭,增设秘书室、外事庭、法警队(隶属行政
科)。监狱设生产科、教育科、事务科、管理科(警卫排隶属管理科)和7个工厂。实行劳
动教养结合,改造犯人为新人。
  1949年3月,哈尔滨特别市法院改称为哈尔滨市人民法院。5月,张屏调任哈尔滨市人民
法院院长。至1949年9月,市人民法院共有204人,其中秘书室37人,民庭17人,刑庭11人,
外事庭10人,监狱128人,院长1人。对在岗人员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亦作了明确规定。
  1951年5月,于华烽任哈尔滨市人民法院院长。为配合“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
市人民法院在各区设立了7个“三反”和6个“五反”临时人民法庭。1951年11月,根据司法
部指示,人民法院将监狱交由市公安局管理。1952年,在东傅家、西傅家、南岗和新阳区设
立了市人民法院道外、南岗、新阳民事分庭。1953年,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破坏经济
建设案件剧增。为保护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增设了经济保护庭。同年,为适应形势
发展的需要,市人民法院对内部机构进行调整,将刑事、民事、外事审判庭改为5个审判庭:
一庭审理反革命案件,二庭审理经济和其它民事案件,三庭审理婚姻案件,四庭审理治安刑
事案件,五庭审理涉外刑事、民事和涉外非诉讼案件。秘书室和行政科合并成立办公室,收
发室改为人民接待室。撤销道外、南岗、新阳3个民事分庭,建立道里、东傅家、西傅家、
南岗、太平、香坊6个区人民法院。1954年8月,增设司法行政处,具有管理人事、司法行政、
公证、秘书、人民接待和法警等职能。1955年,市人民法院改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
民法院,并成立了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同年,市司法局成立,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司法行
政处,连同各区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一并交由市司法局管辖。随着行政区的调整和工作
需要,又增设了平房、松浦、天恒、王岗、朝阳、顾乡6个区人民法院。1956年,市中级人
民法院撤销经济庭、外事庭和顾乡区人民法院,将东傅家和西傅家区人民法院合并,成立道
外区人民法院。
  1958年,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动,撤销了天恒、松浦、朝阳、王岗区人民法院,建立动力
和滨江区人民法院。不久,又撤销滨江区人民法院。同年,宾县、肇东、阿城、呼兰、双城
五县划归哈尔滨管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审人民法院。第四次全国司法
会议以后,撤销了院审判委员会。1960年6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五常、双城、巴彦、木兰、
通河5个县划归哈尔滨管辖,肇东县划归松花江地区专署管辖。此时,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道
里、南岗、道外、香坊、太平、动力、平房7个区人民法院和宾县、阿城、呼兰、双城、五
常、巴彦、木兰、通河8个县人民法院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同年市司法局撤销,司法行政工
作划归市法院。1961年,市法院又增设司法行政处。1962年,再次成立滨江区人民法院。
1963年3月,重新恢复了院审判委员会。1965年7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哈尔滨管辖的8个
县划归松花江地区专署,8个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审人民法院也随之为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
法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市法院设有刑事、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司法行政处4个部
门,共计74人。因1人被定为“右派”下放参加劳动,实有73人。其中办公室21人,刑事庭
21人,民事庭16人,司法行政处12人,院长1人,副院长两人。
  1967年1月人民法院被造反派夺权,组织瘫痪。2月,市、区革命委员会成立保卫委员会,
下设法制组,审理哈尔滨的刑事、民事案件。1968年1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对法院实行
军事管制。5月,以工人阶级登上上层建筑为名,“工宣队”进驻法院,市、区军事管制委
员会分别成立审判大队、审判组。8月,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干部被全部集中到呼兰县和海
伦县办学习班进行“清队”和思想改造。
  1973年6月29日,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中共哈尔滨市委决定,成立恢复市法院筹备小
组,由赵尚朴担任组长。在筹备恢复市、区两级人民法院期间,被下放改造及调出的法院干
部陆续归队。市法院恢复后,下设刑庭、民庭、办公室、司法行政处并代管公证处。1978年
11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市法院成立了复查小组,复查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反对林彪、
“四人帮”和为刘少奇鸣不平而被判刑的案件。1979年8月,为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和
历史上发生的冤假错案,增设了刑事审判二庭,专门负责平反冤假错案和办理服刑犯人减刑
假释。同时,为加强对干部的科学管理,增设了人事科。同年,成立法律顾问处,由市法院
代管。
  1980年1月,恢复了审判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11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同年,
市法院撤销司法行政处,将公证处、法律顾问处交市司法局管理。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的客观需要,增设了经济审判庭,恢复了法警队。1981年3月,将民事审判庭分为民事审判
一庭、二庭,分别审理财产权益案件和婚姻家庭案件,还增设了研究室。1982年,成立了执
行科,负责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调解和裁定的执行工作。
  1983年10月,阿城、呼兰县划归哈尔滨管辖。市法院是阿城、呼兰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
审人民法院。1984年,执行科改称执行庭,人事科改称政工处,恢复司法行政处,负责管理
服装、装备及财务工作。1985年,增设刑事审判三庭,管理复查平反冤假错案和处理再审案
件以及办理减刑假释工作。原刑事审判二庭改为审理一审和二审经济犯罪案件。1987年9月,
为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成立了行政审判庭。
  1988年,为提高办案质量,民事审判一庭改为民事审判庭,处理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
上诉案件和由市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民事审判二庭改为告诉申诉庭,加强了再审审判
力量。政工处改称人事处,撤销刑事审判三庭,成立审判监督庭,以此加强审判监督。1990
年9月,为加强队伍建设,经批准,市法院成立政治部,下设干部处(人事处改称干部处)、
教育处、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1990年底,市法院编制300人,实有人数286人,男209人,女77人。在16个部门中,刑
一庭32人、二庭11人,民庭41人,经济庭31人,行政庭9人,执行庭10人,审判监督庭28人,
告诉申诉庭8人,研究室14人,办公室51人,司法行政处20人,干部处12人,教育处6人,监
察处3人,机关工会2人,机关党委3人,院长1人,副院长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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