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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四篇 地方审判机关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二节 思想政治建设
 
 
  1946年,哈尔滨地方法院(人民)建立时,留用了一大批旧司法人员。这些人的世界观
是旧的,保留着旧衙门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市法院接纳的新干部,政治热忱和工作积极性很
高,但缺乏革命的理论指导,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1948年,在中共哈尔滨市委的领导下,
组织全院干警学习《社会发展史》、《中国近代史》、《中国革命史和中国共产党》、《政
治经济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等书籍。对干警改造世界观,树立革命人生观,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推动审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952年6月,全国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市法院组织全院干警学习马克思、列宁、毛泽
东关于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法律观的论著,学习政务院1950年《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工作指示》
和东北人民政府1952年《关于开展司法改革运动纯洁人民法院的指示》。边学习边检查,边
批判边整改。在审判工作上,用马列主义观点展开对旧法观点的批判,明确了无产阶级和资
产阶级国家观的根本区别,明确了无产阶级法律观和剥削阶级法律观的界限,明确了人民法
院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此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转变了审判作风,受到人
民群众的赞扬。
  1957年后,受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和“大跃进”的影响,市、区法院工作上也发生了失误。
按中共哈尔滨市委要求,市、区法院组织干警学习毛泽东《实践论》、《矛盾论》、《关于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若干问题》和《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等哲学著作。学习用
“两分法”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总结了经验教训。
  1960年,国家处于经济困难之中。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学习毛泽东关于艰苦奋斗、
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论述,振奋干警一不怕苦、二不怕死,一心为革命、一心为人民的革
命精神,完成了审判任务。
  1964年,市区法院按照中共市委的统一要求,加强了对毛泽东主席有关阶级、阶级矛盾
和阶级斗争学说的学习。
  1976年,粉碎江青反党集团后,市、区法院集中批判其推行的极“左”路线。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轨道。市、区法院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会议上的讲话《“解放思想,实
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1980年1月,市法院不断加强对干警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紧紧围绕党的工
作重点转移,自觉为四化建设服务。7月30日—8月14日,市法院举办了副处级以上干部学习
班,先行一步学习《中共第十一届六中全会公报》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
议》。在培训骨干、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分别由各级党组织和庭、室领导组织全院干警进行
学习。
  1982年9月18日,中共十二大会议召开后,院党组成员和各庭、室领导带头学习,带头
辅导,带头贯彻。要求干警将中共十二大文件、有关社论和重要文章认真通读两遍以上,认
真作笔记,写体会,准备一、两个专题发言。院党总支组织全院职工学习考试,在学懂会用
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开展学习竞赛。
  1983年6月,市法院把每周六定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
主义理论,学习时事政治。
  1985年10月,市法院在整党中开展了《对党员深入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在联
系实际对照检查的基础上,制订了《纠正和防止新的不正之风的十条措施》。11月25日,召
开了全市法院系统加强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各基层人民法院交流了经验,集中研
究分析了当前干警的思想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这次座谈会提高了各级领导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的责任感,建立责任制。
  1987年,中共十三大召开后,市法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中共十三大会议
文件,要求干警在理解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上下功夫,抓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的“两个基本点”,联系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
和经济犯罪活动,联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实际进行学习。市法院还在全市法院系统
通过报告、讨论、辅导等方式,联系实际对干警进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教育,制定了十条职
业纪律:不准主观臆断;不准草率下判;不准徇私枉法;不准贪赃卖法;不准酗酒失态;不
准吃请送礼;不准以权谋私;不准以权压法;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泄露机密。市、区法院配
备了专职纪律检查员,庭、室设兼职检查员。按职业道德10条规定,坚持经常检查、每月小
结、季度评比、半年初评、年末总评,并依据个人表现进行奖励、处罚。同年市法院在全市
法院系统深入开展廉政防腐教育。从1987—1989年,干警拒贿达3800余人次,拒贿金额23万
余元。
  1988年全市法院工作会议确定“十个不准”,即:不准因人情关系违法扩大或缩小受案
范围;不准偏袒一方违法裁判;不准办减“人情刑”,判“照顾刑”;不准以强迫和久拖不
结的方法迫使一方当事人接受有失公平的调解;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当事人或被告当事人及近
亲属泄露未决案件情况及办案情况;不准到政法机关包括法院内部为亲友说情;不准利用审
判权刁难、勒卡当事人;不准接受当事人的请吃和接受当事人的礼物;不准托当事人办私事、
买物品;不准让当事人报销车费、饭费和其他费用。按“十不准”规定,凡发生不廉洁问题
的,不但取消当年晋级、提职和受奖资格,而且要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造成的影响
及本人的认错态度和一贯表现予以严肃处理。要求法院各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和法律机关的监督。在群众中建立监督网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
监督。按审判程序,加强法院自身监督,市法院成立纪检组、监察室,各区县法院设立了专、
兼职纪检监察人员,和政工人员共同抓干警的廉政建设。为使反腐败持之以恒,市、区法院
设立了群众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院长接待等项监督机制,方便人民群众的监督。1989年市
法院针对审判活动中容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环节和部位,制定了《案件质量标准》、《定期
进行执法检查制度》、《对判处拘、管、缓、死刑案件审判制度》、《院长接待来信来访制
度》等15项制度。严肃处理了19名有问题干部,其中被判刑的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13人,批评教育的3人。市法院还先后配合市、区(县)纪委立案查处基层正、副院长7人,
市法院处级干部2人。对查出有问题的免职2人,给予党纪处分3人。1988—1989年,全市法
院系统拒礼拒贿拒吃请1625人次,拒礼拒贿金额达12.6万余元,收到表扬信4646封,锦旗
牌匾282面。
  1990年5月7日,市法院作出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关于做群众满意的法官的决定》。在
党组的领导下,成立了开展“做群众满意的法官”活动指导组,副院长谢丛峰为组长。同月,
召开全市法院系统干警大会,动员全市干警积极参加“做群众满意的法官”活动。在活动中,
干警增强了群众观念,加强了法院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出现不爱钱、不怕迫害、不怕丢官、
刚直不阿为民除害的市法院刑庭审判员田景祥,急当事人所急、待当事人如亲人的动力区法
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邱凤兰,一心为当事人负责的道里区法院民庭办案能手王虹等一批先进
典型。1990年,市法院成立政治部,主抓队伍建设,使全市法院系统队伍建设有了可靠的组
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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