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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四篇 地方审判机关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节 干部队伍管理
 
 
  一、行政管理
  市法院建院初期,制定了《哈尔滨市人民法院业务分工及职责范围》,并作为检查、总
结工作的主要依据。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全市法院在坚持思想政治建设的同时,加
强了业务建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院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从1981年开始,市
法院建立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进而提高全院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市法院带头建立岗位责任制后,各基层法院也都效仿,
增强了干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对市、区(县)两级法院清理积压不结的积案、平反冤假错
案,起到了推动作用。
  1983年,全市法院先后召开了落实岗位责任制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基层人民法院院长
座谈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市法院系统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把岗位责任制和目
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为了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市法院又制定了《实施岗位目标责任制
暂行规定》和《集体奖励办法》,激发了干警实现岗位工作目标的积极性,初步形成了全市
人民法院岗位目标责任运行机制。
  到1987年,市两级法院实现岗位目标和加强干部管理统一起来。法院的各级领导干部除
完成自己的岗位目标外,对所属的单位和个人实现岗位目标,都负有检查督促管理之责,并
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政绩的组成部分。按照中共中央规定的“切实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协助地方
党委管理,考核有关干部的制度”,1988年,市法院将人事科改为人事处,负责市、区(县)
法院的人事管理工作。市、区县法院的人事部门,负责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对干警的考核,
对干警的任免、升降、调动、奖惩提出建议。为把队伍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
轨道,1990年3月,市法院提出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队伍管理,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
法,完善包括职能、权限、目标、标准、奖惩“一条龙”的各级各类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
同时制定出全市法院系统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干部考核档案,分级定期
(每半年一次)对干警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状况进行考核,奖励和提拔德、能、勤、绩突出的优
秀干部;对业绩平平,完不成任务,表现不好的,取消晋级、提职和受奖资格;对违法违纪
人员,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还更换办案人,调离审判岗位,免除法职等。从
而使《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更加完善、具体,增加了可操作性。
  二、表彰先进
  全市两级法院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激励干警工作热情,对那些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业绩突出、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奉献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此推
动干部管理工作。1982年2月7日,市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会上表彰了太平区法院、道外区法院和市法院民一庭、刑一庭等9个先进集体、74名先进工
作者。
  1984年2月29日,召开全市法院系统表彰奖励大会。对被评为市先进工作者受到奖励一
级工资的孙家福、赵九章和被区、县政府记功的102人予以表彰,对全市法院系统经过年终
总评选出的154名先进工作者进行了奖励和表彰。1986年2月4日,召开全市法院系统表彰奖
励大会,102人受到市、区(县)机关记功以上奖励,19个单位、152人被授予全市法院系统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1987年1月24日,召开全市法院系统奖励表彰大会,109名干警
和21个先进集体受到表彰。
  1990年,市法院表彰了162名先进个人、46个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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