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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
市法院建院初期,制定了《哈尔滨市人民法院业务分工及职责范围》,并作为检查、总
结工作的主要依据。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全市法院在坚持思想政治建设的同时,加
强了业务建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院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从1981年开始,市
法院建立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进而提高全院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市法院带头建立岗位责任制后,各基层法院也都效仿,
增强了干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对市、区(县)两级法院清理积压不结的积案、平反冤假错
案,起到了推动作用。
1983年,全市法院先后召开了落实岗位责任制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基层人民法院院长
座谈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市法院系统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把岗位责任制和目
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为了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市法院又制定了《实施岗位目标责任制
暂行规定》和《集体奖励办法》,激发了干警实现岗位工作目标的积极性,初步形成了全市
人民法院岗位目标责任运行机制。
到1987年,市两级法院实现岗位目标和加强干部管理统一起来。法院的各级领导干部除
完成自己的岗位目标外,对所属的单位和个人实现岗位目标,都负有检查督促管理之责,并
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政绩的组成部分。按照中共中央规定的“切实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协助地方
党委管理,考核有关干部的制度”,1988年,市法院将人事科改为人事处,负责市、区(县)
法院的人事管理工作。市、区县法院的人事部门,负责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对干警的考核,
对干警的任免、升降、调动、奖惩提出建议。为把队伍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
轨道,1990年3月,市法院提出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队伍管理,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
法,完善包括职能、权限、目标、标准、奖惩“一条龙”的各级各类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
同时制定出全市法院系统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干部考核档案,分级定期
(每半年一次)对干警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状况进行考核,奖励和提拔德、能、勤、绩突出的优
秀干部;对业绩平平,完不成任务,表现不好的,取消晋级、提职和受奖资格;对违法违纪
人员,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还更换办案人,调离审判岗位,免除法职等。从
而使《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更加完善、具体,增加了可操作性。
二、表彰先进
全市两级法院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激励干警工作热情,对那些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业绩突出、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奉献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此推
动干部管理工作。1982年2月7日,市法院召开全市法院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会上表彰了太平区法院、道外区法院和市法院民一庭、刑一庭等9个先进集体、74名先进工
作者。
1984年2月29日,召开全市法院系统表彰奖励大会。对被评为市先进工作者受到奖励一
级工资的孙家福、赵九章和被区、县政府记功的102人予以表彰,对全市法院系统经过年终
总评选出的154名先进工作者进行了奖励和表彰。1986年2月4日,召开全市法院系统表彰奖
励大会,102人受到市、区(县)机关记功以上奖励,19个单位、152人被授予全市法院系统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1987年1月24日,召开全市法院系统奖励表彰大会,109名干警
和21个先进集体受到表彰。
1990年,市法院表彰了162名先进个人、46个先进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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