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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8月,哈尔滨地方法院建立之初,正处于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哈尔滨市民主政权
刚刚诞生,潜伏在哈尔滨的国民党反动分子、汉奸、武装土匪、特务发动叛乱,制造恐怖事
件和搜集情报,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企图颠履民主政权,社会治安秩序混乱。为了巩固民
主政权,支援全国解放战争,在中共哈尔滨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密
切配合,对反革命分子的犯罪活动和嚣张气焰给予坚决反击,公开审判反革命案件,严厉惩
治汉奸、土匪、恶霸、特务等反动分子。9月9日,由哈尔滨地方法院院长邵天任担任公审法
官(审判长),市长刘成栋、市参议长李国钧、松江省政府主席冯仲云陪审组成特别法庭,
对罪大恶极的汉奸姜鹏飞,企图颠覆哈尔滨市民主政权、阴谋组织叛乱的国民党特务李明信,
扰乱社会治安、危害民主的巨匪崔大刚等重大反革命案件进行了公审。在检察官有理有据的
公诉和确凿人证、物证面前,三名罪犯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各界被骗、被害人士纷纷控诉
其罪状。主审法官征求律师及各界代表意见后,宣布判处三名罪犯死刑。11日执行。这次公
审,狠狠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犯罪活动,为巩固民主政权和建立大后方革命根据地起到了保
障作用。1946—1947年共判处反革命案件196件。
1947年后,哈尔滨市民主政权日益巩固,东北党政军首脑机关集中此地(1948年10月迁
出),东北政策、法令、军令均由此发出,国民党更加强了特务活动,破坏哈尔滨建设和刺
探全东北的政治、军事情报。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破坏活动亦随之
深入展开。哈尔滨地方法院开始直接审理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反革命案件。一
般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自审理;重大的案件,仍采取与政府、公安机关联合召开公审大
会的形式审判。审判反革命案件,除依据《东北各省、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中共松
江省委颁布的《关于剿匪与处分破坏分子的决定》等党和政府政策、法令、指示、规定以外,
在量刑上,还根据政治形势、人民群众的要求及罪犯所犯罪行危害人民利益的程度;罪犯行
为的性质和罪恶的程度;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如何。对少数罪大恶极、民愤极大、作
恶多端的反革命分子处以死刑或长期徒刑;对真诚坦白愿意悔改的宽大处理,给予重新做人
的机会,注意准确把握处理的原则和尺度。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发布了《公安局与法
院关于处理民事、刑事案件分工与联系的决定》和《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
1949年,哈尔滨市人民法院起草了《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办法》(草案)。这些审判
诉讼活动程序方面的规定,使公诉、公开审判、回避、群众旁听、证据、判决、上诉、发生
效力执行、死刑案件核准乃至管辖、逮捕、羁押和再审(上诉审)等,有了统一、明确的遵
循和依据,也是全市人民群众,政府与公安、法院专门机关相结合,合法、有效地深入开展
对敌特斗争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经验总结的产物,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政府政策、
法令的一致性、规范性和法律性,对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起到保障作用。
1949年,市人民法院依据3年的司法实践又制定了对反动党、团、特务分子从重、从轻处罚
的政策性标准,即对职业特务从重,被利用的分子从轻;主犯从重,胁从分子从轻;被检举
分子从重,自首分子从轻;自愿参加者从重,被迫参加者从轻;在解放区从事破坏者从重,
在蒋统区进行反动破坏者从轻;在老区进行破坏者从重,在新区者从轻;在自首后从事破坏
者从重,在自首前从事破坏者从轻。这些政策性规定贯彻了“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
功者受奖”的精神,对全市深入开展打击反革命分子破坏活动斗争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1948年判处115件,1949年判处34件,1950年判处52件。但此期间,也一度产生久押不问、
重罪轻判、该关不关等过分宽大的问题。
从1946年8月—1950年9月,市法院共判处现行和历史反革命案件397件。这一时期,审
判反革命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反动武装叛乱阴谋夺取政权案件多。这些案犯主要是政治土
匪、建军分子,他们大肆进行放火、抢劫、暗杀等破坏活动,严重威胁着新生的革命政权和
社会秩序。对其中的首恶分子,人民法院采取公审大会的方式,予以严厉惩治。二是国民党
特务案件多。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向哈尔滨派遣大批特务,建立和扩充反动党、团、特务组
织,进行反动宣传、搜集情报、暗杀、破坏等活动。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反动党团特务分子
时,对其中以特务为专门职业,从事情报、暗杀、破坏活动的特务骨干分子以公审大会的形
式进行公审,判处死刑或重刑。如对杀害李兆麟将军的国民党军统局特务阎钟章、刘文升,
于1949年10月19日,由市长饶斌担任审判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张屏、松江省人民法院副院长
董仙桥、市公安局局长王化成任审判员组成特别法庭,在兆麟公园进行公开审判,判处二犯
死刑。三是汉奸、日伪爪牙、恶霸等历史反革命案件多。解放初期到新中国成立前后,人民
法院依法判处了一大批残害抗日志士和人民群众的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伪满官员、军警、
宪、特、汉奸、恶霸等历史反革命分子。根据这些罪犯的罪恶严重程度、民愤大小、认罪态
度,分别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指示,1951年2月21日又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在中共哈尔滨市
委的领导下,建立了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主的肃反委员会,具体领导和处理反革命案件。
市人民法院把这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作为刑事审判工作乃至全院工作的重点,积极配合公安部
门在全市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指示,使之家喻户晓,进而发动人
民群众,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指示及第二届全国司法
会议的精神,认真组织全院干警进行整风检查。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纠正部分同志
存在的右倾思想。提出对反革命分子施用刑罚,要采取“稳、准、狠”的工作方针,坚决执
行《条例》规定的精神,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犯罪活动。为明确规定,对判处重刑(十年
以上)、极刑的反革命案件,由主办审判员将审理结果向院务会报告,经集体讨论决定;对
处以极刑的反革命案件,报请市长审查决定。专门设立审判反革命案件庭,指定具有丰富审
判经验的审判员审理反革命案件。并规定案件由公安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15天内审判
结案。作到任务明确,时间集中,以保证对反革命分子的及时惩治。
1951年5月13日、6月10日、7月29日,哈尔滨市3次召开公判反革命分子大会,对血债累
累、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伪满哈尔滨警察厅特务头子吴树贵、袁公瑜,血洗“三肇”事件
的刽子手、伪满警佐叶永年等43名反革命分子处以极刑。同时还对那些没有血债、民愤不大、
有立功赎罪表现的给予从宽处理。共有50余万人次参加大会和收听公判大会实况。公判大会
后,当押解罪犯的囚车经过哈尔滨市总工会门前时,工人们点燃鞭炮,庆祝“镇反”运动的
胜利。大会印发布告和传单15000份,电台和《新工人日报》及时报道了公判大会情况,并
发表了评论。
这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在中共市委的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市法院坚决贯彻
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和“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和严肃、谨
慎的工作方针,保证了“镇反”运动的顺利开展。到1953年夏季,全市镇压反革命运动基本
结束。市法院依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共审理反革命案件791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罪犯441人。此外还改判处决了过去重罪轻判的25名反革命首要分子。如杀害民族英
雄李兆麟将军的主犯刘明晨、阎力维、刘海镜、高喜元分别由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改为死刑。
这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对残余的反革命分子给予毁灭性的打击。主要锋芒指向:(1)气焰
嚣张的特务分子,其中有国民党军统保密局、绥靖大队国民党中统铁血锄奸团、长白通讯社
等组织的成员,他们主要以搞情报、暗杀、破坏、造谣及打入机关、企业内部等方式进行反
革命破坏活动。(2)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包括青年党、三青团及其外围组织,如读书会、
六八社、智行社骨干。(3)罪恶严重的汉奸、敌伪警、宪、特及恶霸地主,这些人效忠日
伪,残害中共地下党员、抗联将士、爱国志士,欺压群众,解放后又被国民党反动派网罗,
继续为非作歹,如伪警官(警佐)叶永年,在日伪军警对肇源、肇州、肇东进行大搜捕、大
屠杀的“三肇事件”中,亲手逮捕、刑讯、枪杀、塞入冰窟致死者达300余人,光复后,该
犯又被国民党委任为“少将支队长”,指挥国民党建军张子丰部枪杀人民战士10人。(4)
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包括“一贯道”、“黄门中央道”、“老师傅道”、“一心天道”、
“龙华圣教会”、“普照佛教会”等反动会道门的骨干。他们制造谣言、煽惑群众,欺骗勒
索民财,奸淫妇女,勾结掩护特务匪徒,进行反革命活动。(5)反动武装叛乱分子,包括
建军分子、还乡团、大排队、红眼队、先遣军、光复军等骨干分子,他们杀害干部群众,网
罗匪徒,搜集枪支,破坏铁路、桥梁,扩大反动武装,秘密或公开与人民政府武装对抗或打
入人民军队内部进行策反。
经过大张旗鼓地“镇反”运动,安定了社会秩序,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1953年受理
反革命案件283件,1954年降至83件。
1955年,国家加紧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基础建设。一部分隐藏的残余反革命分子又伺机
抬头,制造事端,进行各种破坏活动。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党必须更加提高警惕性,
加强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指示。指出:“无论城市和农村,现在反革
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还很猖獗,煽动骚乱,制造暴乱、抢劫放火、破环工农业
生产,杀害干部和人民的罪恶案件到处发生。因此,对于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
破环活动,必须采取十分坚决的态度,必须严厉地打击他们。”号召全国人民坚决、彻底、
干净、全部地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开展第二次全国镇压反革命运动。这次镇压反革命运动,
主要锋芒指向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并清理暗藏在工厂企业内部的反革命分
子。在中共哈尔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成立了镇压反革
命运动联合办案机构,专门处理反革命案件。在审判反革命案件过程中,坚持“防止偏差,
不冤枉好人”的方针,坚持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
正确、合法、及时地公开审判案件,对少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罪大恶极、死不悔改的
顽固反革命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对其他严重犯罪分子,依法判处长刑;对一切坦白、自首
和立功者,分别给予宽大处理。是年,共审理反革命案件333件,判处罪犯336人。其中: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07人,教育释放及作其他处理的29人。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犯
罪气焰,纯洁了工厂企业和革命组织,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推动了社会主义改造和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195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讨论确定了在
全国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决定性胜利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审判反革命分子和其它犯罪分子的
政策界限问题。哈尔滨市、区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传达了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严
格按照会议规定的政策界限处理反革命案件。当年,共判处反革命案件252件。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1958年大跃进以及1959年又连续不断地批判右倾思想,使全
市两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受到很大的冲击。1957—1959年,受理的反革命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1957年202件,1958年448件,1959年1130件。这一时期所处理的主要是第一次、第二次“镇
反”中未审结的反革命案件及现行反革命案件。具体审判时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审
判制度形同虚设。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之间忽视互相制约,出现以预审员、检察员、审
判员中的一员任意取代其他两员,以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中的一长任意取代其他两
长的现象。有的将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个单位合并为一个政法部。在审判干部中较
普遍地产生了“宁左勿右”的错误思想,使这一时期审理的反革命案件发生了一些失误。
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一些反动分子趁机蠢蠢欲动,成立“大刀会”、“中华民族堂”
等反动组织,组织反革命集团,妄想战争爆发后,占领一方,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因此,
这一时期,全市出现了与敌特机关进行反革命挂勾的新型案件。这类案件中有的罪犯反革命
目的明确,有的则不明确,人民法院审判这类案件时,进行严格慎重的审查,区别对待。主
要查清是否以反革命为目的,对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本人的情况和作案
当时的历史背景,进行全面分析判断,严格定罪科刑。1960—1966年,,全市人民法院审判
反革命案件呈下降趋势。1960年,审理反革命案件624件,1961年193件,1962年109件,1963
年113件。1964、1965年均为66件,1966年10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审判工作陷入
不正常状态。实体法、程序法和审判制度被废弃,很多普通刑事案件都冠以反革命罪名。如
“反革命杀人”、“反革命强奸”、“反革命流氓集团”等等。还大搞群众专政和群审、群
判,产生了大量冤假错案。1967—1976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包括军管会、保卫组)共判
处反革命案件565件。1978、1979年,对这些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确认反革命案件的仅有79
件,占复查案件的14%。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进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时期,特别是1980年8月后,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决定的
实施,审判反革命案件有了完备的法律依据。1982年4月23—29日,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黑龙江省的骨干分子牛成山、聂世荣进
行了公开审判。牛成山、聂世荣在“文化大革命”中造反起家,“批林批孔”和“反击右倾
翻案风”运动中,策划、指挥其帮派骨干分子,围攻中共黑龙江省委领导人,游斗中共哈尔
滨市委领导人,抢走中共黑龙江省委会议材料307份,占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会议室达两
个月之久,破坏、干扰中共黑龙江省委的正常工作,给江青及王洪文、姚文元所派的记者写
信,诬告省革命委员会和省的党、政领导干部,企图夺取政权。市法院以阴谋颠覆政府罪判
处牛成山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判处聂世荣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1977—1990年共审理反革命案件35件,包括书写、投递反革命信件,外国特务机关派遣特务
案件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黑龙江省的骨干分子进行反革命活动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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