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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政权》
 
 
第四篇 地方审判机关
 
 
第三章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审判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
 
 
  一、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开展
  1946年,哈尔滨解放初,一些日伪残余和恶霸、地主、富农及其他一些社会渣滓和一些
不法之徒乘混乱之机抢夺枪支,为非作歹,大肆进行刑事犯罪活动。面对不稳定的社会治安
状况,人民法院自建院起,就把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等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到1949年,共审理一审危害社会治安犯
罪刑事案件4808件,占同期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7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仍为数不少,其中以强奸、杀人
等居多。1950—1956年,全市人民法院共审理一审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11358件,
占同期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86.7%。在此期间,国家先后颁布了《宪法》、《人民法院组
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纠正了以往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不作
调查、不重证据、轻信口供、指供诱供的错误倾向。在检察机关配合下,建立了预审庭、公
判庭、人民陪审制、辩护制、合议制,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基本上保证了案件质量。
  1957年后,由于“反右”扩大化和“大跃进”的影响,虽然审判人员中一定程度的存在
不敢坚持原则、宁“左”勿“右”的思想,工作中出现过一些失误,使一个时期的办案质量
有所下降。但经过不断的严厉打击及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大为减
少。截止1966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一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12980件,
占同期一审刑事案件的72.5%。这一时期,案件下降幅度很大,特别是制造、贩卖、运输
毒品案件,1957—1966年仅判处10件,比1946—1956年判处的543件减少了533件。其次是杀
人案件,下降了14.9%。1963年以后,数年内没有发生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三机关被撤销,以原市公安局为主体,成立了
市保卫委员会,原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的预审处、法制科并为市保卫委员会的法制
组,履行原各部门的职能,承担拘留、劳教、强劳、少年管教的审批和预审、批捕及刑事、
民事审判工作。1967年1月,林彪、江青一伙炮制的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布的《关于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破坏了审理刑事案件
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给刑事审判工作造成了严重的恶果。1968年1月,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
制,11月,将原“公、检、法”三机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审判工作全部由解放军、退伍军
人、学生担任,撤销了检察工作,废除了审判制度。造成了拘、捕不分,捕、判不分,审、
判不分,审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主要是搞群众路线,对影响较大的案件,罪行严重的案犯,以
召开公判大会的形式,发动群众批斗。1969年8月,组建了人民保卫部以后,成立了市政法
大队,负责预审和审判工作,又陆续调回一些原“公、检、法”三机关干部。由于人民法院
的工作秩序被打乱,机构经常变换,人员调动频繁,加之机构设置不当,侦查、拘留、逮捕、
预审、判处均由一个部门甚至几个人经办,失去了互相制约机制,又由于执行的是一条极
“左”的路线,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1973年,人民法院重建,恢复了上诉制度,实行两
审终审制度,强调审理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防止和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1967
—1976年,全市共审理一审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4875件,占同期一审刑事案件总数
的81.2%。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法院的刑事审判
工作也回归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轨道。1977—1978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犯罪案件1503件。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颁布。市法院严格贯彻实施“两法”,对全市司法干部进行培训,健全机构,成立了
合议庭,贯彻执行审判、陪审、辩护、合议和审限的规定,克服办案人员、法庭和合议庭用
房不足等困难,创造条件开展审判活动,使公开审判的案件占依法应公开审判的89.7%。
当年,全市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出现一些新动向,刑事犯罪猖獗,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
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等已绝迹多年的案件亦有复发。1979年后,全市两级法院审理严重危
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逐年上升。1979年819件;1980年1104件;1981年1146件;1982
年1424件。1979—1982年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占同期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93%。1983年
8—9月,中共中央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为贯彻决定,全面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哈尔滨市委和上级人民法院的部署,市法院先后召开多层次会议,做
好战前部署和准备:刑事审判人员由过去的86人增加到145人;要求“严打”期间处理刑事
案件,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联合办公,以保证迅速、及时的审结案件;
后勤、装备等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物资保证工作;教育干警严明纪律,依法办事;并对近一二
年打击不力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对重大刑事犯罪处刑畸轻的进行纠正。为适应审判工
作的需要,市、区(县)人民法院成立了作战指挥领导小组,制定了“严打”斗争行动方案。
在实践中采取包案到人,限定时间结案;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协同办案,审判人员提前
熟悉案件,掌握证据;审判委员会打破固定时间定案的常规,案件随结随定,掌握基本事实
必须清楚,基本证据必须确凿,不在细微末节上追究的原则;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七类犯
罪分子,坚决从重处罚,对那些投案自首、坦白交代、认罪服法、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体现政策、瓦解敌人等一系列措施。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把部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案件交区人民法院审理,市法院刑事审判人员做
到案件分工包干,提前到各区人民法院掌握一审重大案件情况,共同研究案情、认定证据。
9月12日,召开全市开展“严打”第一次大型公判会,对43起案件中的78名罪犯进行了公开
宣判,分别得到法律惩罚。7万余群众参加了大会。
  1983—1987年历时4年的时间里,全市两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紧密配合,依靠广大
群众进行3次大的“严打”战役。判处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治安状况
的明显好转。在“严打”斗争中,全市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密准备、
严格纪律”的重要指示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搞得更准、打得更狠、挖得更深、质量更高”
的要求,依法从重从快地惩处7类刑事犯罪分子,保证了“严打”斗争的质量,并依法从重
从快审理了“8·18”沉船案、正阳楼痘猪肉案、银行抢劫案等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全市两
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一审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7175件,审结7100件,占同期一审刑事
案件总数的59.2%,结案率为99%。判处犯罪分子8574人,重点打击抢劫、杀人、流氓、
强奸、伤害、盗窃等7类犯罪分子5443人,占判处人犯的63.5%。在判处的8574名罪犯中,
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3502人,判处5年以下刑罚的3502人,做其他判处的1570人,重
刑面即5年以上的达到40.8%,比“严打”斗争以前的重刑面提高了15%。同时,在严厉打
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人民法院标本兼治,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注意发现社会治
安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向涉及到的38个部门和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具体防范措施,
并进行走访,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全市两级法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初期,在办案质量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主要是:有的案件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案件定性不准,量刑失轻失重;有的案件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案件未能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有的案件在审理中违反程序制度等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从主观上来说:一是忽视“准”
字,对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精神理解不深。二是存在“怕”字,应当依法从
宽的不敢大胆从宽。三是存在“粗”字。为坚决贯彻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
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市法院适时提出准确地把握住
打击重点;正确执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案;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严
格执行程序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等一系列要求,纠正了上述
问题。
  “严打”期间刑事收案逐年递减。判处的强奸、抢劫、流氓和重大盗窃罪犯人数逐年下
降,第一战役收案3231件,判处抢劫罪犯574人,判处强奸罪犯502人,判处流氓罪犯502人,
判处重大盗窃罪犯549人;第二战役收案2328件,判处抢劫罪犯412人,判处强奸罪犯447人,
判处流氓罪犯209人,判处重大盗窃罪犯448人;第三战役收案1616件,判处抢劫罪犯238人,
判处强奸罪犯261人,判处流氓罪犯85人,判处重大盗窃罪犯238人。
  1988年后,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继续巩固“严打”斗争的成果,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
动。1990年1月,根据全国人民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市法院提出,把刑事审判工作放在第一
位,强化专政职能,紧密配合全市整顿社会治安的总体部署,继续坚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
方针,防止失轻失重现象。针对某一个时期突出的犯罪活动,集中公开宣判,保持“严打”
斗争的声威。9月,市法院就当前进一步开展“严打”斗争中出现的部分案件审理周期长、
结案速度较慢、少数案件处理偏轻等问题,提出必须加快办案速度,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活
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方针,切实保证办案质量;同时,贯彻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抓好“严
打”斗争的通知精神,提出5项具体措施:进一步解决干警对“严打”斗争的认识问题;加
强刑事审判力量,确保刑事案件及时审结;集中优势兵力,突出打击重点,把团伙犯罪案件
作为工作重中之重,选调9名强有力的审判干部组成合议庭,提前介入公安预审阶段;精心
组织,开好大型公判会,扩大“严打”斗争的社会效果;加强领导,保证办案质量。在深入
开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活动中,由于全市两级法院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
严打”斗争继续保持了健康的发展势头。1988—1990年,共审结一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
的刑事案件3284件,占同期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45.5%。
  1946—1990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一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57336
件,占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85.6%。
  二、案件审理
  杀人案件 1946—1949年,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杀人案件165件,占同期一审危害社会治
安犯罪的刑事案件的3.4%。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废除了旧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广大妇女解放
意识觉醒,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被少数人视为大逆不道,横加摧残,甚至遭到杀害。因此,
这一阶段全市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杀人案件居多。1950—195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
杀人案件356件,占同期一审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的2.7%。1957—1966年,共审
理一审杀人案件303件,占同期一审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的2.2%。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市出现资产阶级派性持械武斗杀人、违法违纪随意开枪杀人
等案件,对人身和社会治安危害极大。1966—1976年,全市共判处一审杀人案件169件,占
同期一审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的3.5%。
  1977年以后,有的人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因一些小事而耿耿于怀报复杀人;有的人
拜金思想严重,贪图钱财,有的因恋爱婚姻纠纷或邻里友人、亲属之间纠纷导致矛盾激化杀
人。在杀人案件中罪犯多为青少年。全市两级法院在审判杀人案件时,注意把握和区分杀人
与伤害、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杀人未遂与伤害的界线,全面分析犯罪的起因、行为与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988年市法院共判决杀人案件68件,起因于恋爱、婚姻纠纷的18件,
占26%,明显多于其它杀人案件。这类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社会中,恋人之间恋爱过
程中发生矛盾、夫妻之间婚姻矛盾激化等现象增多。1989年市法院一审判处酗酒杀人案件21
件,约占杀人案件的30%,为当年杀人案件中的主要类型。这类案件的犯罪主体社会文化层
次偏低,法制观念低下,自控能力较弱,酗酒后引发犯罪。1977—1990年,全市共判处一审
杀人案件1026件,占同期一审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的4.7%。
  流氓犯罪案件 哈尔滨解放初期至50年代,全市人民法院审判的流氓犯罪案件多是侮辱
妇女案件,以猥亵罪进行判处。从1959年开始,人民法院将流氓犯罪案件专门审理,单独立
项统计,但数量不大。到1982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一共受理一审流氓犯罪案件795件,占
同期受理一审案件总数的1.8%。1983年后,流氓犯罪特别是结为团伙的流氓犯罪对社会造
成严重危害。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斗争中,市、区、县(市)人民法院坚决执
行中共中央关于“对流氓团伙必须坚决予以摧毁”,“对流氓犯罪分子必须一网打尽,对流
氓头子坚决杀掉”的指示,坚决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
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
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
至判处死刑”的规定,摧毁了一大批流氓团伙,严惩了流氓犯罪分子。1983年10月,道里区
法院召开的一次公开宣判刑事犯罪分子大会上判处的43名罪犯中,有流氓犯罪分子21人。
1983—1985年,全市两级法院经过对流氓犯罪分子不断的严厉打击,从1986年起,全市流氓犯
罪案件开始有了明显下降。1986年1月,市法院对1985年“8·18沉船事件”的犯罪分子进行
公开宣判。这是一起由于流氓寻衅滋事和玩忽职守造成的特大恶性事故案件。1985年8月18
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屈树亭(哈尔滨市航运公司客运队水手)酒后和吴云东及吴的家属4人,
在松花江北岸三联码头无票乘坐423号客船过江。吴、屈二人站在船首甲板上,这时在该船
上的哈尔滨市航运公司安全技术科科长胡义身着船员服,配带安全监察标记,发现屈、吴二
人违反安全规定,便动员二人进入船舱。屈、吴二人不但不进舱,反而蛮横狡辩,经一再劝
说也不听,继续吵闹。这时驾驶员张洪仁从驾驶左侧探出头来叫屈、吴进舱,二人口出秽语
又对张辱骂,张由于注意力分散,双手离舵,致船失控。船身向左倾斜,船舱大量进水而翻
沉,161人溺水死亡,10人失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9万余元。对屈树亭以流氓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云东以流氓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6—1990年,全市两
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流氓犯罪案件191件,占同期审理的一审刑事犯罪案件的1.6%。这一时
期,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团伙案件增多;犯罪活动规模较大,后果严重;调戏、侮辱妇女、
聚众淫乱犯罪活动猖狂。
  抢劫案件 哈尔滨市人民民主政权建立之初,社会秩序比较混乱,抢劫案件屡有发生,
对城乡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1946—1949年,市法院共审理一审抢劫案件375件,
占同期一审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的7.8%。在这些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公开拆毁
建筑物和抢夺仓库,有的公然拦路抢劫或入室抢劫,也有的结伙抢劫,这些犯罪分子的作案
目标和对象多选为工厂主、业主、外国侨民和物资仓库等。
  1950—1956年,市法院共审理一审抢劫案件61件,占同期审理的一审危害社会治安犯罪
的刑事案件的0.5%。这一时期抢劫案件虽少,但出现了抢劫国家财产案件。1957—1966年,
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抢劫案件85件,占同期审理的一审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的
0.6%。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无政府主义和“打、砸、抢”的泛滥,武
斗的升级,抢劫案件略有上升。十年时间,全市共判处抢劫案件136件,占同期审理的危害
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的2.8%。
  1977—1981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抢劫案件411件。1982年受理165件,1983年增
加到237件,“严打”斗争开始后,1984年降至183件,1985年128件。1986年、1987年和1988
年与1985年基本持平。1989年237件,1990年272件。这一时期,审理的抢劫案件中结伙持械
拦路抢劫案件增多;有预谋、有组织的结伙抢劫银行、储蓄所及职工工资等巨额现金案件增
多;抢劫案件中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增多;出现了抢警察枪支,然后持枪抢劫作案的
案件,还有的公然与公安人员对抗拒捕。全市人民法院在处理抢劫案件中,特别是“严打”
斗争中,对抢劫银行、持械拦路抢劫情节严重、抢劫集团主犯、抢劫中致人残废、重伤等罪
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一律依法予以从严惩处。
  强奸犯罪案件 1946—1949年,市法院共判处一审强奸案件75件。这75件中,被害人多
是少女、幼女,犯罪手段多是引诱、威胁,严重摧残了少女、幼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在
处理时均对被告人从严惩处。1949—1956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强奸犯罪案件325件,占同
期受理一审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的2.2%。这一时期,全市的强奸案件中强奸少女、
幼女犯罪案件仍为数不少。此外,还出现了领导利用上下级关系强奸下属女职工的案件和冒
充公职人员路截强奸的案件。1957—1966年,入室强奸、拦路强奸案件时有发生,且犯罪手
段恶劣,情节严重。这一时期,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强奸案件1943件,占同期审理一审
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的14.9%。
  1966—1976年,全市共处理强奸案件724件,其中仍有不少奸淫幼女案件。此外,由于
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之间或当地农民、职工之间因交往、恋爱、婚姻问题或其
他原因发生了一些通奸、强奸案件。对这类案件,由于受“左”的路线的影响,即不论是通
奸还是强奸,只要女方是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都以“奸污女知识青年”罪名科以重刑。这
也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强奸案件受案多的原因之一。
  1977—199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一审强奸案件2785件,占同期审理一审危害社会治
安犯罪的刑事案件的12.9%,这一时期,强奸犯罪的主要特点是青少年犯罪者居多,持械
拦路劫持妇女进行强奸案件、结伙强奸妇女案件、入室强奸案件数量上升,强奸手段比以往
恶劣残忍。如1981年,市法院审判的刘忠斌、刘永斌等7人结伙强奸妇女案件。这个团伙自
1978年始,结伙在南岗区清明街一带,5次劫持女青年,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妇女的人
身安全。
  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 1946—1948年,市法院判处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
淫案件45件。1949年判处5件。1951年判处16件。自1952年起,随着全国取缔妓院、烟馆等
娼妓场所及打击卖淫犯罪活动的开展,一直到1982年,哈尔滨的明娼暗妓已经绝迹。全市法
院没有受理过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但1983年以后,全市又出现了卖淫犯罪活动。
到1988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处理一审此类犯罪案件26件。全市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始终
注意把容留妇女卖淫情节显著轻微与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区别开来,重点打击强迫、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从中牟利的窝主。1989—1990年,未处理过此类案件。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1946年,哈尔滨市政府成立后,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危害
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同时,开展了群众性的“禁毒”运动。到1949年,市法院共处理一审制
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328件。1949年7月,吴星桥、于善国盗用某军事部门的旅行护照,
着人民解放军服装,冒充军人,往来于哈尔滨、长春、图们、天津等地,前后17次利用军事
背包背运鸦片1800余两。吴犯被判处死刑,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
府政务院公布了《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东北人民政府又制定了《东北区禁毒实施方案》,
全市人民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开展了大规模的“禁毒”运动。当时,有相当一部分外侨从国
内外贩运毒品。他们是“禁毒”运动打击的重点。1952年,全市又深入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
“禁毒”专项打击活动。1950—1953年,市法院共判处一审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1440
件。市人民法院抓住典型案例,召开公判大会,教育人民群众,震慑犯罪分子。1954—1959
年,全市人民法院未受理过此类案件。1960—1962年受理了10件。1963—1981年未受理过此
类案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境外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对大陆内地进行渗透,
全市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案件又时有发生。1982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件,1984
年受理6件,1985—1990年未处理过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处罪犯的同时,没收其毒品和
非法所得。全市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案件虽不多,却反映出社会犯罪的新动向,引
起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全力支持、参与打击活动,同时政府有关部门
也加强了对麻醉制品的控制和管理。此类刑事犯罪在全市得到了遏制。
  故意伤害案件 1946—1949年,市法院共判处一审故意伤害案件127件。1950—1956年
判处89件。1957—1966年判处405件。1966—1976年判处223件。1977年以后,全市伤害案件
剧增。这一时期,伤害案件上升主要原因是民间纠纷发生激化引起的伤害、持刀伤人、致人
重伤的案件增加,有前科劣迹并重新犯罪的案件和流氓滋事、斗殴伤人的案件突出所致。到
1982年共判处609件。1983年后进入严打阶段,到1990年,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判处一审故
意伤害案件2677件,占同期一审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刑事案件的12.4%。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是国家改革
开放以后出现的新型案件。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乘机渗透,少数
不法分子将淫书、淫画和其他淫秽性物品偷运入境,并予以复制、传播。1985年,全市集中
清查了113家录相放映点,取缔了136处秘密播放点,收缴了96种309盘淫秽录相带和68种3400
多份宣传色情、凶杀、迷信等黄色书刊。查处案件54起,惩处违法分子130多名。缴获75种
196盘淫秽录相带,4种158件淫秽物品,18台放像机,22台监视器。1986年1月,市法院召开
公判大会,集中判处了一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案件,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
处。1987—1990年,全市两级法院未审理过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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