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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解放初期,有些不法商人为获取利润,反对国家限制,采取蒙混、投机、欺骗、
套取等手段,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贪污国家资财,或与私商合作生
产,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生活腐化,贪污公款,任意挥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支持解放
战争,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武器制裁了一批破坏解放区经济建
设的罪犯。1946—1949年,主要审理贪污、行贿、受贿和不法工商业者侵吞国家资财等危害
经济建设的案件。由于哈尔滨刚刚解放,社会秩序乃至经济秩序比较混乱,为了有力地打击
不法商人的破坏活动,1948年,市人民法院起草《惩治商人非法活动暂行办法》,对全市打
击不法商人和其他经济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起到了政策、法律上的保障作用,并对国家经济
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当年审理经济犯罪案件77件。1949年,哈尔滨经济建设
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在中共哈尔滨市委的领导下,市法院把对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犯罪
斗争放在工作的主要位置上,组织干警学习经济政策,提出“司法工作要为保护国家经济建
设,进行有效力的工作。”当年,除盗窃国家财产罪外,共判处经济犯罪348件。
1951年,中共中央根据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现象严重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反
对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在中共市委的领导下,在
全市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开展了“三反”运动。即通过动员、学习文件,发动群众揭发
检举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现象,并由各单位选配得力人员,在人民法院领导下,成立7个
“三反”人民法庭,专门处理“三反”案件。到1952年上半年,此项运动基本结束。全市
“三反”人民法庭共办理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754件。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的206件,占判案
总数的27.3%。经二审市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的63件,占上诉案件的30.6%;改判加
重的6件,占2.9%;不应判罪的54件,占上诉案件的26.2%;事实有出入的83件,占40.3%。
“三反”运动结束后,人民法院对未曾上诉的案件也进行了复查,对错案及时进行了纠正。
全市开展“三反”运动的同时,也开展了反对资产阶级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
偷工减料、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在中共哈尔滨市委统一领导下,成立了74个“五
反”人民法庭,法庭成员由市法院院长和审判人员及其他各机关、企业领导干部组成,并成
立了市、区节约检查委员会,发动私商坦白检举与“五反”内容有关方面的问题。根据所揭
露的问题,分别将其定为完全违法户、严重违法户、半违法户、基本守法户、守法户等。对
违法户情节严重者,分别由市、区节约检查委员会、工商局长代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
“五反”人民法庭进行审理。到1952年运动结束时,全市在“五反”运动期间共处理行贿等
经济犯罪案件814件。通过“三反”、“五反”运动,打击了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保卫了国
家的经济建设。人民法院在运动期间,还选择贪污、不法资本家犯罪的一些典型案件召开万
名群众参加的公判大会,起到了推动运动发展、教育人民群众的作用。
“三反”、“五反”运动后,1953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召开东北第五届司法会议,明确
指出人民法院要保护经济建设。为使审判工作更有力地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市法院成立了经
济建设保护庭,主要审理破坏经济建设的案件。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市法院
撤销了经济建设保护庭。1953—1954年,市法院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699件,其中,破坏经
济建设案件170件,私营工商业者违法案件255件,贪污案件274件。为国家追回赃款75.5亿
元(旧人民币)。1955—1956年,市、区法院又审理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其中有贪污、倒
卖黄金、扰乱金融、投机倒把、盗窃国家资财等案件。
1957年后,根据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全市两级法院运用审判职能,打
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一直抓得很紧,1960年后国家处于经济困难时期,投机倒把案件显得尤为
突出,占整个经济犯罪案件的57%。与此同时,由于群众生活极度困难,发生偷窃粮食、衣
物及生活用品的案件上升。1957—1966年,市、区法院共判处罪犯1056人,对保护国家和集
体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期间的经济犯
罪案件主要是贪污、非法包工、投机倒把等案件。
1967—1976年,全市受理经济犯罪案件208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实
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调整、改革、整顿、提高”
的方针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流毒影响,一些人无政府主义、
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干部队伍中的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严重经济犯
罪活动明显增加。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和部门问题相当突出。在这种形势下,全市两级法
院运用法律手段,大力开展了打击经济犯罪的活动。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打击
严重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3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
罪的决定》。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全市两级法院立即行动,把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严惩破坏经济建设的罪犯作为
极为紧迫、极为重要的任务。鉴于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
法院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及时掌握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9月,市法院发出通
知,要求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切实做好追缴赃物工作,凡是赃款赃物,都要一追到底,认真
收缴,严防转移。对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人民法庭要
有专人负责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在判决时依法没收,按照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应该返还有
关单位的,要及时返还。12月,市法院贯彻省高级人民法院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精
神,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对投机倒把案件定罪时要注意区分正当的商贩、政策允许的贩运活
动与投机倒把罪的界限;区分一般性的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与投机倒把罪的界限;
要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掌握盗窃罪、诈骗罪“数额较大、巨大”的问题。对于少数连续多
次作案,屡教不改,扰乱社会治安,数额虽不够标准,也可定罪处理。1978—1982年共审结
经济犯罪案件563件。1983年,为进一步做好追缴赃款赃物工作,市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有
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追缴赃款赃物要从立案开始,注意查清赃款赃物的去向,赃款赃物应随
案移送,不便搬运的赃物,可原地封存,拍照入卷,并注明数量、价值和存放地点。已追缴
的赃物,做好折价和保管工作。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交接案件时要一并做好赃款赃物的交
接和清点工作,建立严格的手续制度,防止丢失、损毁。结案后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跨省、跨地区的案件,如原地由另案将赃款赃物处理完毕的,可将原处理结果的抄本附卷。
1984年12月,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意
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的解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就盗窃犯罪的数额问题提出新的意见:1.个人
盗窃公私财物,以2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2.个人盗窃粮食,以1000斤为“数额较大”
的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以2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盗窃粮食,以10000
斤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全市两级法院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中照此办理。
1986年,为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市法院成立了刑事审判二庭,抽调有审判
经验、业务能力较强的审判干部,专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各区、县人民法院也相应成立了
专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合议庭。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
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限定至1989年10月31日前,上述犯罪分子向公安
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它部门或本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凡在限期
内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应予以从宽处理。《通告》发出后,各类经济犯罪分子纷纷
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人民法院根据《通告》精神,迅速及时的审结了一批限期内投案
自首的经济案件,并召开政策兑现大会,对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罪犯给予减轻、从轻或
者免予处罚,同时对限期内没有投案自首、坦白的,限期后被捕获归案,认罪态度不好的罪
犯,给予从严惩处。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986—1990年,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6232件。其中:诈骗案件815件,投机倒把案件44
件,贪污案件579件,受贿案件133件,其它4661件。
这一时期,经济犯罪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权钱交易犯罪案件突出,犯罪手段呈多样化,
盗窃公私财物案件明显增多。1977—199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盗窃案件7943件,占同期受
理的经济犯罪案件11199件的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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