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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哈尔滨地方法院建立以后,即设专人依照中国法律审判一切外国人的
案件。在具体审理中,本着主权独立、平等、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以中国的有关法律、法
令和政策为依据,对遵守中国法律的侨民予以保护,对违犯中国法律的侨民予以处分,庭审
和法律文书一律用中国的语言和文字,准许被告人(当事人)用其本国语言陈述。这些原则
和办法一直延用至今。在适用刑罚上,涉外刑事案件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又判处驱逐出境。
1948年,市法院设立外事审判庭,专门审理外侨刑事案件,也包括审理外侨之间和中国人与
外侨之间的民事案件和非讼(公证)案件。1948年,市法院共审理涉外刑事案件276件。其中,
1946年68件,1947年90件,1948年118件。1949年审理外侨涉外刑事案件201件。外侨犯罪被
处罚人数202人,其中,苏联144人、朝鲜37人、日本10人、波兰1人、无国籍10人,占外侨
人口的0.66%。按人口对比,外侨刑事案件占其人口比重相当于中国案件占中国人比重的
3.3倍。在1946—1949年的477件涉外刑事案件中,市法院共审理涉外反革命案件3件;贩运
毒品案件135件;盗窃案件160件;抢劫、杀人案件41件;私藏枪支案件6件;其他案件,如
伤害、过失致死、侵占公产、诈骗、破坏、火警、恐吓、买卖赃物、诽谤、赌博、脱逃、医
疗过失、贪污等案件132件。这一时期的涉外刑事案件具有案件数量高、种类多、严重犯罪
案件多、占外侨人口比例大等特点。
1950—1954年,市法院共审理涉外刑事案件722件。其中,1950年187件,1951年111件,
1952年102件,1953年208件,1954年114件。5年中共审理反革命案件24件,贩运毒品案件232
件,盗窃案件293件。1956年后,随着哈尔滨市外侨陆续出境回国或到其他国家,外侨人数
逐年减少,涉外刑事案件随之大幅度下降。市法院撤销外事审判庭,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分
别由道里、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1959年复由市法院审理。1955—1956年,全市法院审理35
件。1957—1967年,审理68件。其中,1966、1967年各1件。1967年以后,全市外侨人口继
续大幅度下降,涉外刑事案件已很少发生。1967—1973年,人民法院被撤销期间,由市军事
管制委员会审判组处理的涉外案件,在法律文书上仍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和
印章。随着对外开放,外国人来哈尔滨旅游和进行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涉外刑事案件也曾
发生过。1985年,市法院审理了哈尔滨天鹅饭店失火一案。被告人理查德·斯·安德理克
(美国公民)系能源工程(东南亚)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经理。1985年4月,到哈尔滨洽谈业务,
住在天鹅饭店1116房间。18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回到房间,吸烟时不慎将烟头掉在床上
引起火灾,烧及21间客房,其中重毁6间。造成10人死亡、7人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
万余元的严重后果。8月,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准许被告人委托中国律师为其
出庭辩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失火罪判处理查德·斯·安德理克
有期徒刑1年6个月,赔偿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80年代,市法院共审理4起涉外刑事案件。
1946—199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判处外侨刑事案件1309件,多是1967年以前所判处的。
其中反革命案件36件,占涉外刑事案件的2.7%;贩运毒品案件370件,占涉外刑事案件的
28.3%;外侨杀人、抢劫重大刑事案件56件,占涉外刑事案件的4.3%;私藏枪支案件8件,
占涉外刑事案件的0.6%;盗窃案件483件,占涉外刑事案件的37%;其他案件356件,占涉
外刑事案件的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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