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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九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审计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与体制
 
   
    1907年道外地区设滨江厅时,厅下设财政局(1911年改为财务处),位于北七道街。财政局设主任、收支、文牍、总稽查等4人。其财政体制是收入划分为税、捐;税上缴,捐留用,支出自定。上缴比例占总收入的22%。《满洲地方志》吉林省篇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度岁入岁出统计表记载,岁入主要来源是捐和税;岁出主要用于开支,其部分支出项目,巡警用款占44.7%,其它公用款(主要是工资)占30.1%,教育经费占2.5%。
    1913年滨江厅改为滨江县,下设财税局。其财政体制仍是收入划分税、捐;税上缴,捐留用,支出自定。《满洲地方财务纲要》记载:1929年滨江县地方总收入为税、捐两部分。税占68%,捐占32%(解省库267 494元,地方收入126 460元,计393 954元)。另外,1920年松浦地区(当时归黑龙江巡抚管辖)设松浦市政局(初设时为马家船口市政局,后又改为松北市政局)。市政局的财政主要来源是搬运工人的捐税、车船执照费、粮食输出警察保护费以及地租等项。每年收入约7万元。以1931年为例,全年收入哈大洋76 700元,其中市政局收入54 600元,警务科收入22 000元。1929年5月设滨江市政筹备处。其财政状况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收入较前增加。
    1931年滨江市政筹备处和滨江县所定地方杂捐项目有33种,共收入哈大洋603 432元、永大洋24 662元。此外,公安局也收杂捐,其名目有12种,共收哈大洋61 213元;商务会还索要警备费120 000元。上述地方杂捐收入作为地方经费开支,其中公安局的支出就达330 000元。1932年,财政归哈尔滨特别市统管,区不设财政。
    1946年哈尔滨解放后,道外区政府的经费由市财政拨款,由区政府办公室管理。
    1957年市将小学校财务下放给区管理,成立了道外区财政科。市对区实行"核定收支,分级管理,收支挂勾"的财政体制。1958年财税合并,成立了区财政局。除中央和省管企业的税收外,其余各种税收,全部下放给区级财政收缴。市对区实行的是"定收定支"分级包干,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
    1962年,区财政、税务分开,建立财政科,税收划归市里。市对区实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1968年,区财政、税务、工商合并,成立财政经济革命委员会,其财政体制没变。1970年,工商分出,区成立了财政税务局。1972年,财税再次分开,区成立财政科。市对区实行了"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结余归己"的财政体制。
    1984年4月,道外区政府机构改革,区财政科改为区财政局,财政体制没有变。1984年以前,作为区一级财政始终没有财政自主权,区级财政带有局限性,难以充分发挥当家理财的作用。
    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财政体制随之进行了改革,扩大了区的收支范围。按行政隶属关系,把区和区属以下企业的工商税收下放给区。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也下放给区管理。市对区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1986年市又把区属服务企业的上交利润收入下放给区财政。后又陆续将公费医疗、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维护等项支出下放给区。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区级财政管理的积极性,区里有了一定的机动财力,用于支持经济和事业的发展,给区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1987年5月在全市城区机构改革时,区财政局由科级单位升格为处级单位。区由于建立一级财政,职能范围扩大,局下设办公室、预算管理科、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科、企业财务管理科、预算外资金管理科、农村税收财务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库券推销办公室。1988年,市又把在道外区的324户二轻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划为区的收入,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9年区成立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挂靠区财政局;1990年区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归口区财政局。    
    为强化财政体制的改革,促进乡镇和街道经济的发展,1986年在前进乡、松浦镇、万宝镇建立了财政所。1987年胜利街道办事处首先建立了街道财政所,1990年全区其它街道办事处也相继建立了街道财政所。区对乡(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收入基数递增,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区对街道实行了"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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