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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九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审计
 
 
 
 
第二章 税务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清政府以傅家甸为驻地,以滨江命名设立了滨江关道,开始税收。嗣后,虽政权几经更迭、机构称谓几经变异,但税收从未中断。税收制度、税收性质、课税手段也分别形成。
    1907~1912年,滨江厅官吏执行清朝赋课制度,对商民进行课征。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为清除过去的积弊,统一了税制。1910年(宣统二年),改革税率及通用税票格式,沿用到民国初年。
    1922、1924年,两次直奉大战,大耗民财。其军费来源悉赖税捐征收。当时的滨江税捐机构,征收的各种税捐费都在清末民初的数额上加成加倍。苛捐杂税的增加,不断引起道外商民的不满,拒税现象经常发生。
    1932年伪满政府成立,首先整顿机构,整理旧税,创办新税,旨在加强对人民的盘剥,以满足日寇的贪欲。日伪时期,在哈尔滨特别市征收的国税、市税有50余种。至于名目繁多的各项税、捐、费还有许多。为了进一步实行殖民统治,扩大侵略战争,适应其加速经济掠夺需要,1941~1944年,先后4次明令强行战时大增税。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接收哈尔滨,当时市面混乱,人心慌恐,工商业不景气,失业人数聚增。国民党当局为扩大内战的需要,强增税捐。当时国民党沿用的是沦陷时期的税收体系。此外还征收慰劳捐、警防捐、联防捐和哈尔滨市建设捐等苛捐杂税。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后,人民税收机构随之成立。开始了人民税收的新纪元。这一期间征收的税款一部分支援前线的解放战争,另一部分解决地方财政的主要需用。1946年5月,市政府开始整顿秩序,建立机构,完善措施。1946年5月14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公布施政令,修改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税捐征收规则。取消其中的苛杂部分,如犬捐、电汽捐以及使用牌照税和营业三轮车、人力车等捐税,对土地改良物税实行有免征点的累进税则。以求既可减轻贫苦市民负担又可保证政府财政收支。此后,市政府相继颁布了哈尔滨特别市《营业税暂行条例》、《哈尔滨特别市市税暂行条例》(草案)、《内地货物税暂行条例》等一系列税改措施和《凡在哈经营之工厂商店贸易公司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制定帐簿登记办法》、《对工商业实行重新登记》等纳税管理和纳税办法,使税收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开展。道外税务分局是在旧税务机关的基础上组建起来,并且留用了一些税务人员。当时税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确立税目、制定税制;票证自行印制,有的还仍使用东北沦陷时期的票据。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哈尔滨市及道外地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工商税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950年统一税收,建立税制,税收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1958~1977年,简化合并税收制度,税收作用受到相当大的削弱。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税收工作实行了“两步利改税”,增加税源;走上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发挥了税收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保证了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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