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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九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审计
 
 
第二章 税务
 
 
第二节 税制
 
   
    清末时期,全国税收项目分统征的国税、省税和府、厅、州、县等地方税。滨江厅(现道外区)随吉林税制,其征收税项国税有:大税、关税、盐税、洋土药税、山海税、烟酒木税、获药税、缸窑煤税、三姓金税、契税、牙贴税等,省税有:小税、盐税、计税、烧锅杂税、售货七厘捐、牲畜税、煤税、硝卤捐、缸捐、车捐等;府、厅、州、县税有:响捐、吉林府土货售货二厘捐、营业附加税、粮食公捐、出口货捐、附加车捐、船捐等;城镇乡税有:屠捐、铺捐、戏捐、妓捐、渡捐等。
    民国初期的税收项目,基本沿用清末期间的税目。但由于当时军阀混战,大量军费悉赖税捐,故民国时期带有明显的军阀租税特点。各地除按清末税制缴纳国、省、市、区税外,还相应增加地区捐种,如道外加收的房捐、桌捐、摊头捐、女伶捐、公益捐、国货捐和门牌马路费等。横征暴敛,引起市民极大不满,拒税现象屡屡发生。
    伪满时期,除整理旧税外,还创立了新税种,实行"依华侵华"政策,大肆对人民剥削。
    一  伪满国税
    所得、收益征收的税勤劳所得税、事业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家屋税、地税、出产粮食税、矿业税、禁烟特别税。
    消费方面征收的税通行税、家酿自用酒税、酒税、卷烟税、烟税、统税(棉纱、麦粉)、油脂税:砂糖税、特别卖钱税。
    流通方面征收的税印花税,交易税、契税、不动产登记税、不动产登录税、矿业登录税、商业登记税、特许登录税、艺匠登录税、工厂财团登录税、矿业财团登录税、船舶登录税。
    二  伪满地方税捐
    省地方税独立税:牲畜税(牛、马、骡、驴、羊),国税附加税:勤劳所得税附加税、出产粮食税附加税、法人所得税附加税、矿区税附加税、禁烟税附加税;国税与分税:家屋税、事业所得税、地税、矿区税、出产粮食税、禁烟特别税。    
    市、县、旗税国税附加税、国税分与税、独立税。
    日本投降后,东北沦陷时期的殖民地税制被废除。东北解放区对旧的税制进行了改造,但未能统一税制。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细则》,统一了全国的税制。《细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工商各税14种。有货物税、工商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所有税项一律以货币为单位,从价计征。
    1953年,国家为保证税收,简化手续,对工商税收制进行了修正。一是开始试征商品流通税,取消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二是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特别行为消费税改征文化娱乐税;三是简化货物税,修正工商税;四是棉花交易税并入商业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修正后的工商各税共有12种。这时期实行的是"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基本上适应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体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1958年,国家对工商税制再次进行改革,一是合并简化了税种,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成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二是简化了纳税办法,对中间产品除特有的规定外,一律不再征税。三是在基本保持原税源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个别调整。四是对减免税做了一些新的规定。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国家又进行税制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和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新的工商税;简化、调整税目、税率,工商税只剩下44个税目,82个税率,实际只有不同税率16个,修正了免征的不合理规定,明确规定工商税为国家税,其它各税为地方税。
    1973年后,国家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一种,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收同经济活动的许多环节不挂钩。几次税制的简化改革,严重限制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1976年10月后,经过拨乱反正,税收作用有所加强。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税收的地位与作用突出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与加强。三中全会给税收工作带来了一派生机。随之,对税制进行了改革,由原来单一税制逐步向复税制转化。为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需要,1980年10月,实行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1年12月实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要求,1983年6月,市税务局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改革,改革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始于同年6月,道外税务分局按市局要求,将169家国营企业(含中直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原来向国家上缴的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在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同时,给企业一定比例的利润留成,改变了原来“统收统支”制度形成的吃国家“大锅饭”等弊端。第二步利改税从1984年10月开始,将当时施行的工商税,按不同的课征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并对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开征了资源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两步利改税对于完善税收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调节生产、调节收入、调节消费,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和进一步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利改税后,税收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税收收入逐年增长。
    道外税务分局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依照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较好地处理了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组织税收收入与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在贯彻税收政策,保证财政收入不断增加的前提下,多年来,道外区税务分局,从实际出发,放宽税收政策,支持改革,为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和人民关心的“菜篮子”等问题,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了极大的帮助。几年来税务分局向企业和蔬菜生产基地投放一定数量的生产周转金。这对稳定和促进道外区生产和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体工商业出现了跃进式地发展。截止1988年底,在道外区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管理的已有5 636户,从业人员14 610余人。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对于搞活经济,促进市场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道外区个体工商税收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长。部分年份税收统计(附表9-11)、1983~1990年个体工商税收统计(附表9-12)
    对个体工商业者征税始于1980年12月。凡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商业、手工业、服务业、运输业等(除免税行业外),经营收入达到起征点的,一律按营业额或收益额征收工商税,按利润额征收工商所得税,两税统一计算,合并征收,按月交纳。无证经营的按临时经营征税,并酌情加倍征收。个体经营零售商业的,起征点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经营其它业务起征点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起征点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将过去的个体工商所得税八级税率表改为《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步利改税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征收范围逐渐增加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建筑税、能源基金和教育附加费,农民和城市居民要交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和个人收入税14个税种。个体工商户的征税方法改为5种,即查帐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征收和按次征收。
    截止1988年末,道外区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等共34种,初步形成了一个多税种、多层次的税收调节体系。个体工商业部分行业纳税情况(附表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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