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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志》
 
 
第九篇 财政 税务 金融 审计
 
 
第四章 审计
 
 
第一节 机构
 
        
    道外区审计局于1984年5月正式成立,定编5名,设局长1人,3名副科级审计员和1名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以及财政经济规章制度和行政法规,在区政府和市审计局双重领导下,代表国家对区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1985年9月,区审计局设立两个审计组,即企业审计组和行政事业审计组。1986年,区审计局又增编5名。
    1987年在区综合体制改革试点中,区审计局由科级单位升格为处级单位,增编9名,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局级调研员1人。局下设工业企业审计科、商业企业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综合业务审计科。其主要职能是:
    1.对区乡(镇)财政预算、财政决算的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2.对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全民所有制和区规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国有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为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对严重的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4.贯彻审计法规及上级审计机关制定的审计规章制度,参与区重要的财政、财务等方面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5.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作审计工作报告和重大的专案审计报告。
    6.检查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各种帐目、资财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7.有权参加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审计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8.责成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收支,限期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9.通知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的部门和单位予以经济制裁,包括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和扣缴款项等。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和单位可采取停止财政拨款,停止银行贷款和冻结银行存款等紧急措施,通知有关部门执行。有权建议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0.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1.对区内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业务指导。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1987年,道外区审计事务所正式成立。区审计事务所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隶属区审计局。其业务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承办社会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等事项。服务对象为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作制、私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它的业务范围是:承办各部门委托的审计查证、鉴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悬帐悬案;帮助建帐建制;提供经济管理咨询服务等事项。此外还代办培训审计、财务、会计人员,并向委托单位提供审计报告。
    同年,道外区各系统逐步建立起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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